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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浪科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28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1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0 月 28 日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0 月 27 日-2019 年 10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2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27 日 15:00—2019 年 10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 57 号公司大会议
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一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 会议表决 的股东 (或 授权代 理人 )共 8 人 ,代表 有表决 权股份
50,120,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出席比例。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117,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4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 会议的中 小股东 (或 授权代 理人 )共 4 人 ,代表 有表决 权股份
2,508,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05,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并分配对外担保额
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0,120,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50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08,4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0,120,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50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08,4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5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平亮、王明曦律师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