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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9年8月)2019-08-28  

						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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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变更................................................. 5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 6
第五章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履职条件.............................8
第六章 附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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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管理层的约束和激
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修订)》(下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
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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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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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连续 2 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
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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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讨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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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
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上市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
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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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等情况;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以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五章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履职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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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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