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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30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

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

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
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关于

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进行的

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傅 学 怡                   苏 经 宇                   徐     毅




                                                 2019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