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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达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9-04-0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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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电话:(+86)(571) 8577 5888   传真:(+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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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七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5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7

第二部分            正文 .......................................................................................................................... 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9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1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五、发行人的设立......................................................................................................................... 21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25
七、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27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8
九、发行人的业务......................................................................................................................... 59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1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0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0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1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2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3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76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78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80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81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82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85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85
二十四、结论意见......................................................................................................................... 88

第三部分            结 尾 ...................................................................................................................... 89




                                                                  3-3-1-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运达风电、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公司           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整体变更设立

本次发行、本次发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指
行上市                   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运达有限            指   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机电集团            指   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中节能投资          指   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
                         司”,系发行人股东

华睿如山            指   浙江华睿如山装备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北京红马环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杭州红马环保投资
红马投资            指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
中节能实业          指
                         司”、“浙江节能实业发展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和盟投资            指   浙江和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天津盛信            指   天津盛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张北运达            指   张北运达风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宁夏运达            指   宁夏运达风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平湖运达            指   平湖运达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众能风电            指   浙江众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斗米尖风电          指   温岭斗米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红叶岭风电          指   左权县红叶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金寨风电            指   昔阳县金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二台风电            指   张北二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运通风电            指   武乡县运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浙江运达海上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发行人子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海上风电            指
                         月 28 日注销

                         庆元双苗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原系发行人控制的公司,已于 2016
双苗尖风电          指
                         年 11 月 16 日注销

北京分公司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海兴分公司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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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集团            指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曾用名为“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节能风电            指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专利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国家商标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版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检疫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国资委        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时适用的《公司    指   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法》                     次会议修订后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公司法》          指   经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3 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
法》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 118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编报规则》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当时适用的《公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
登记管理条例》           令第 451 号修订通过,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登记管理条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
例》                     第 648 号修订通过,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发起人协议书》    指   《关于变更设立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现行的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的《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运达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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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招股说明书》 申   指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报稿)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7]8013 号《审
                         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7]8014 号《关
告》                     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税务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7]8017 号《关
                         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的鉴证报告》

财通证券            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万邦评估            指   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
申报基准日          指   2017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连续期间
一期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
                         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文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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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浙江
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 年 2 月经
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证》(许可证号:23301200110634010),注册地为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
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2012 年 7 月更名
为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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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为主体组成,荣获浙江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证券中介机构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
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
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 EPC 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
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沈田丰、胡小明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
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沈田丰律师,1985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989 年开
始从事律师工作,一级律师,擅长公司、证券律师业务。沈田丰律师于 2001 年
2 月加入本所,系本所创始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
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
     沈田丰律师曾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车
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工监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永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汉
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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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30 余家公司的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增发、配股以及资产重
组等提供法律服务。
     胡小明律师,1989 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1990 年开始从事律
师工作,一级律师,擅长公司、证券律师业务。胡小明律师于 2001 年 2 月加入
本所,现为本所合伙人。
     胡小明律师曾为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
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
机股份有限公司、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杭
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境内外股票公开发行
上市或股票增发及资产重组等提供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的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楼
     邮政编码:310007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
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
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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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通过向
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
认为对本次发行与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
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
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核查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
确认。
     (四)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发表法
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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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架构图




     (二)发行人基本概况
     发行人系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运达有
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变更登记注册。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33811206X 的《营
业执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基本概况如下:
     名称: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 55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震宇
     注册资本:22,047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营业期限:2001 年 11 月 30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技术开发、转让、测试及
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备的装配与成套,风电场的投资管理、工程建设及运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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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的销售、安装和制造(限下属分支机构),金属
材料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运达风电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机电集团                     13,500          61.233
 2                       中节能投资                    3,000           13.607
 3                        华睿如山                     1,200            5.443
 4                        红马投资                     1,200            5.443
 5                       中节能实业                     750             3.402
 6                        和盟投资                     463.2            2.100
 7                        马希骅                        270             1.225
 8                        杨震宇                       146.25           0.663
 9                        叶杭冶                       138.5            0.628

 10                       陈继河                        104             0.472

 11                       天津盛信                     100.5            0.456

 12                       俞绍明                       100.5            0.456

 13                       刘   明                       61              0.277

 14                       潘东浩                        50              0.227
 15                       余国城                        50              0.227
 16                       吴运东                        50              0.227
 17                       贾剑波                        49              0.222
 18                       杨乐勇                       48.75            0.221
 19                       许勇毅                        45              0.204
 20                       陈建杭                       44.85            0.203
 21                       丁晓东                        44              0.200
 22                       陈坚钢                        40              0.181
 23                       程晨光                        36              0.163
 24                       斯建龙                        35              0.159
 25                       黄立松                        32              0.145
 26                       史晓鸣                        30              0.136
 27                       陆   凯                       29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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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杨   帆                24     0.109
29                       王   青                23     0.104
30                       陈   棋                20     0.091
31                       应   有                19.5   0.089
32                       高   玲                18     0.082
33                       涂   刚                18     0.082
34                       薄祥娜                 16     0.073
35                       郑霞财                 15     0.068
36                       陈金德                 15     0.068
37                       杨   永                15     0.068
38                       王   洋                15     0.068
39                       黄益助                 15     0.068
40                       陈亚娥                 15     0.068
41                       沈小芬                 14     0.064
42                       裘   剑                12     0.055
43                       姜建明                 12     0.055
44                       沈凤亚                 12     0.055
45                       陈康生                 10     0.045
46                       李   聪                10     0.045
47                       吴明霞                 10     0.045
48                       冯   震                10     0.045
49                       赵国群                 10     0.045
50                       韩   清                10     0.045
51                       邵   科                10     0.045
52                       柳黎明                 10     0.045
53                       孙正规                 10     0.045
54                       王   峰                 8     0.036
55                       许国东                  8     0.036
56                       余匡宏                  8     0.036
57                       许   斌                 7     0.032
58                       胡   辉                 5     0.023
59                       周民强                  5     0.023
60                       魏   敏                 5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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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娄尧林                  5               0.023
62                       祁广骞                  5               0.023
63                       胡优君                 4.95             0.021
                    合 计                      22,047             100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7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经分项
表决,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7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董事会发出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定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参加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36 名,代表股份 21,145.95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95.91%。会
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关于审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
     根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公司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人民币 1.00 元。
     (2)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新股 7,349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
后股本总额的 25%,不涉及老股转让。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询价结果和市场状况
确定,具体发行数量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发行规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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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对象: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
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可买卖 A 股股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
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4)定价方式: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
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综合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共同协
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发行方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6)发行费用: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计划募集资金将用于:
①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②风能数据平台及新机型研发项目;③昔阳县皋落
一期(50MW)风电项目;④补充流动资金。
    (8)上市地点: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在取得核准批文
并成功发行后,将申请公司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9)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 36 个月,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决议之日起计算。
     4、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1)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2)
风能数据平台及新机型研发项目;(3)昔阳县皋落一期(50MW)风电项目;(4)
补充流动资金。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本公司将以自筹资金
方式解决资金缺口。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自筹资
金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先置换前期投入的资金。公司将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对运达风电发行前滚存利润
的分配作出如下决议:“如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完成,则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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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
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以发行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有关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出了如下授权: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
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
料;
     2、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和监
管部门的意见和相关规定,最终确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发行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拟上市
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等相关事项;
     3、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合同与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协议、主承销协议等文件,聘用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
费用;
     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根据公司需要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
     5、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事宜;
     6、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
     7、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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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如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政策有
新的规定,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
相应的调整;
     9、办理与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次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
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和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决议的表决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
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创业板上市尚需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运
达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
为 33000000000733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公司
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发行人的前身运达有限系由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机电集团及吴运东
等 12 名自然人于 2001 年 11 月 30 日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运达有限成立时
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发行人及其前身运达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更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
“五、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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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管理办法》
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由运达有限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股本总额为 15,000 万元,低于发行人折股时的净资
产 345,551,729.19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行为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
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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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已与财通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财通证券为其本次发行上
市的保荐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
下列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
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
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以及 2017
年 1-6 月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 依 据 ) 分 别 为 -6,661,124.68 元 、 118,572,558.89 元 、 90,484,206.85 元 和
10,547,240.26 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具有
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董事会的承诺,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政
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函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股票上市的下列
条件: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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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7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份总数为 22,047 万股,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7,349 万股,
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董事会的承诺,发
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相关政
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函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系由运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运达有限成立于
2001 年 11 月 30 日,并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运达
有限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2015 年、2016 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18,572,558.89 元和 90,484,206.85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 2 )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权益为
764,471,719.42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 191,963,445.44 元,不存在
未弥补的亏损。
     (3)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22,047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3、发行人前身运达有限的设立以及历次增资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
人的全体发起人股东以审计后运达有限的净资产认缴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运达
有限资产的产权权属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设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和“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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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本所律师经核查运达风电之销售合同及大额销售发票后确认,发行人主
要从事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设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九、发
行人的业务”、“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6、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支配的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经具有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依
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均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8、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第四
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之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建立了股东投票计票
制度;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以
及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了投资者的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
股东权利,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具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运达有限设立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
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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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天健会计师出
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1、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结合
对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信息的检索结果后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以
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内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
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除须按《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取得证券交易所同意外,
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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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发行人系由运达有限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整
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整体变更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09 年 12 月 22 日,运达有限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浙工
商)名称变核内[2009]第 046683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变更后的
股份公司使用“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2、2010 年 1 月 12 日,运达有限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审议
通过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确定股份公司名称的议案》、
《关于聘请改制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定为“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改制的审
计和验资机构,聘请万邦评估为本次改制的评估机构。
     3、2010 年 1 月 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审[2010]45 号《审
计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运达有限净资产为 345,551,729.19 元。
     4、2010 年 1 月 22 日,万邦评估出具浙万评报[2010]2 号《浙江运达风力发
电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运达有限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41,779,084.66 元。
     5、2010 年 1 月 25 日,运达有限召开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确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0]45 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和万邦
评估出具的浙万评报[2010]2 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同意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按 1:0.434 的比例折合变更设立的运达风电股本总额
15,000 万元,每股面值为 1.00 元,股份总数为 15,000 万股。净资产中超过股本
总额的部分,即 195,661,729.19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6、2010 年 1 月 25 日,运达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变更设立浙江运达
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7、2010 年 1 月 25 日,运达有限的各出资人签署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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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10 年 2 月 8 日,浙江省国资委以浙国资企改[2010]4 号《关于浙江运
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同意运达有
限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名称为“浙江
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9、2010 年 4 月 28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10]108 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运达风电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运达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345,551,729.19 元,折合实收资本 150,000,000
元,其余 195,551,729.19 元计入资本公积。
     10、2010 年 5 月 18 日,运达风电召开首届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
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筹办情况的工作报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等议案,选
举产生了运达风电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1、2010 年 5 月 28 日,运达风电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变更登
记注册手续,取得注册号为 33000000000733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
册地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 536 号,法定代表人杨震宇,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实收资本 15,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范围: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技术开发、转让及
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备的装配与成套,风电场的投资管理、工程建设、施工及
技术转让、咨询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的销售和制造(限下属分支机构),
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
的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当时适用的《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
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当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条件:
     (1)发行人共有 46 名发起人,全体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符合当时
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0]108 号《验资报告》和发行人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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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15,000 万股,
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认购了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并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实缴到位,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
七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过程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其
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
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制定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首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
十七条第(四)项、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取得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浙
工商)名称变核内[2009]第 046683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公司
名称为“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届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六名董
事组成第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了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一名
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
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第一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发行人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和发行人所持有的注册号为
33000000000733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继续使用运达有限的生产经
营场所,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0]108 号《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账面净资产
额,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2010 年 1 月 25 日,运达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变更设立浙江运达风电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发起人各方按其在运达有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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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运达有限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 1:0.434
的比例折合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总额 15,000 万元,每股面值为 1.00 元,股份总
数为 15,000 万股。净资产中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即 195,661,729.19 元计入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协议各方确认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浙江运达风
电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变更设立后的股份公司将承继原运达有限的所有资
产、债权和债务及一切权利和义务。协议书另对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各股东的
权利与义务、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书》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审计和验资
     (1)2010 年 1 月 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审[2010]45 号
《 审 计 报 告 》, 确 认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 运 达 有 限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1,000,341,571.85 元,总负债 654,789,842.66 元,净资产 345,551,729.19 元。
     (2)2010 年 1 月 22 日,万邦评估出具浙万评报[2010]2 号《资产评估报告
书》,确认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运达有限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41,779,084.66 元。
     (3)2010 年 4 月 28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10]108 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运达风电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运达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345,551,729.19 元,折合实收资本 150,000,000
元,其余 195,551,729.19 元计入资本公积。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万邦评估及相关人员均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的相关专业资质。
     本所律师认为,运达有限全体股东以运达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认缴发行人
的注册资本已经评估、审计,发行人的整体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验资手续,符合
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当时适用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发行人的首届股东大会
     2010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首届股东大会,发行人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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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参加了该次股东大会,代表发行人 15,000 万股股份。该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所需的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的第一届董事会
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届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符合当时适用的
《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首届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
务所涉及的工艺及生产流程完整,拥有所从事业务经营必需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
辅助设施,拥有包括研发、供应、生产、销售、质量控制在内的完整的业务体系
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拥有独立的经营用房、经营设备等生产设施,发
行人的资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


     (三)发行人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的独立性
     发行人建立了内部审计部、采购中心、制造中心、资源开发部、营销中心、
工程运维中心、质量管理部、安全与生产管理部、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
总师办、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等一系
列职能部门,发行人下属 9 家控股子公司和 2 家分公司。发行人上述机构和职能
部门独立运作,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不存在控股股东的
机构代行公司职权的情形;发行人在业务经营各环节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的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能够独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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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务。


     (四)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未
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
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其人
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向其
员工发放工资薪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在其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部门开户并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
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公积金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报告期内遵守国
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存在欠缴社保基金和公积金的情
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共用社会保险账号缴纳社会保
险费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发行人的
办公场所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机构混同、合署办
公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
计机构从事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会
计核算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发行人董事会还设立了专门的审计委员会,
并下辖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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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银行帐户,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
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系由运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运达有限整体变更时的发起人股东有机
电集团、中节能投资、华睿如山、中节能实业等 4 家企业法人以及红马投资一家
合伙企业、贾剑波等 41 名自然人。
     1、机电集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机电集团持有发行人 135,000,0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61.233%。
     机电集团成立于 2000 年 8 月 23 日,系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省属国有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国资委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机
电集团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300007236299969 的《营业执照》,其现行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      称: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延安路 9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营业期限:2000 年 8 月 23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煤炭销售(无储存)、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
省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业投资;机电产品的开发、生产;机电设备
成套;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焦炭、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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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装饰材料的销售;仓储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
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中节能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节能投资持有发行人 30,000,0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3.607%。
     中节能投资成立于 2006 年 2 月 17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0933999C 的《营业执照》,
其现行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      称: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42 号 9 层
     法定代表人:刘健平
     注册资本:45,865 万元
     营业期限:2006 年 2 月 17 日至 2036 年 2 月 16 日
     经营范围:节能,环保技术开发、引进、推广、咨询、设计、工程服务;相
关设备制造及系统集成、项目开发、投资与管理;机电系统节能租赁业务。(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节能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节能集团               45,865                 100.00

                  合计                      45,865                 100.00

     注:节能集团系 1989 年 06 月 22 日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0010310K 的《营业执照》。

     3、华睿如山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睿如山持有发行人 12,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443%。
     华睿如山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13 日,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6952737847 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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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现行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      称:浙江华睿如山装备投资有限公司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 239 号盾安发展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宗佩民
     注册资本:9,000 万元
     营业期限:2009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2 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睿如山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20.94        28.01

     2        诸暨鼎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340.94        26.01

     3        浙江融裕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900           10.00

     4                   徐新喜                     900           10.00

     5        浙江博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99.98          6.67

     6                   邹辉星                   599.98          6.67

     7          杭州居易投资有限公司                450           5.00

     8       飞云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88.14          4.31

     9          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              300.02          3.33

                    合计                           9,000         100.00

     4、红马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红马投资持有发行人 12,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5.443%。
     红马投资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1691748447A 的《合伙
企业营业执照》,其现行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      称:北京红马环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 9-17 号 2120 房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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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环保投资;实业投资。(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红马投资的合伙人及其权益比例情况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1                    徐建           普通合伙人       125        1

    2        广西君合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      32

    3                陈望东             有限合伙人       2,500      20

    4                    李帮           有限合伙人       2,000      16

             上海林耐实业投资中心
    5                                   有限合伙人       1,000      8
                  (有限合伙)

    6                楚润南             有限合伙人       1,000      8

    7                吴玉培             有限合伙人       1,000      8

    8                金砺恒             有限合伙人       875        7

                            合计                     12,500        100

     5、中节能实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节能实业持有发行人 7,500,0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3.402%。
     中节能实业成立于 1992 年 7 月 30 日,现持有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
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5 月 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8143062719L
的《营业执照》,其现行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      称: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391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
     注册资本:213,137.1687 万元
     营业期限:1992 年 7 月 30 日至 2042 年 7 月 29 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制造;房地产开发经营(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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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服务:节能环保产品
     设备及有关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可再生能源开发,自有房屋租赁,特色产业园
     区开发经营,节能环保工程承包,节能环保设备租赁,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
     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节能工程所需的设备、配
     件;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节能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节能集团              213,137.1687            100.00

                       合计                       213,137.1687            100.00

          6、41 名自然人发起人
序      发起人姓                       有无境外                            现持股数       持股比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
号         名                           居留权                             (万股)      例(%)

1        贾剑波       男      中国       无          23010319611102****       49          0.222

2        杨震宇       男      中国       无          21010619670923****     146.25        0.663

3        叶杭冶       男      中国       无          33010519590108****      138.5        0.628

4        陈继河       男      中国       无          33010219621012****      104          0.472

5        朱可可       男      中国       无          33010619721212****       --            --

6        许勇毅       男      中国       无          33010319640808****       45          0.204

7        斯建龙       男      中国       无          33901119760328****       35          0.159

8        潘东浩       男      中国       无          33010619721219****       50          0.227
9        余国城       男      中国       无          33010219500926****       50          0.227

10       黄更新       男      中国       无          32031119701104****       --            --

11       吴运东       男      中国       无          33010219451006****       50          0.227

12       张洪来       男      中国       无          11010219540715****       --            --
13       陆     凯    男      中国       无          11022719630110****       29          0.132

14       黄立松       男      中国       无          33082419750408****       32          0.145

15       郑霞财       男      中国       无          33010619720928****       15          0.068
16       丁建平       男      中国       无         14020219640622****        --            --

17       丁晓东       男      中国       无          33010219720221****       44          0.200

18       陈     棋    男      中国       无          33018319810516****       20          0.091

19       陈坚钢       男      中国       无          33102319810522****       40          0.181



                                           3-3-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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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王   青     女       中国   无       33010619670617****    23        0.104

21       陈金德      男       中国   无       33060219560616****    15        0.068

22       杨   永     男       中国   无        33012119740823****   15        0.068

23       王   洋     女       中国   无       21080419791012****    15        0.068
24       魏新刚      男       中国   无        32110219731020****   --          --

25       史晓鸣      男       中国   无       33060219820125****    30        0.136

26       李   泳     男       中国   无      61042219751002****     --          --
27       裘   剑     男       中国   无        33010519730111****   12        0.055

28       薄祥娜      女       中国   无       32070319750619****    16        0.073

29       姜建明      男       中国   无       33010219580623****    12        0.055

30       王   峰     男       中国   无        33050119801207****   8         0.036

31       唐   伟     男       中国   无       43032119811106****    --          --

32       沈凤亚      女       中国   无       32100219681220****    12        0.055

33       陈康生      男       中国   无        35220119790503****   10        0.045

34       涂   刚     男       中国   无        42100219790511****   18        0.082

35       李   聪     男       中国   无       51028219810410****    10        0.045

36       许国东      男       中国   无       33010519791227****    8         0.036
37       余匡宏      男       中国   无        36210119720615****   8         0.036

38       周向虎      男       中国   无        61042119640719****   --          --

39       陶   波     男       中国   无        33062119820821****   --          --
40       胡   辉     男       中国   无       33028219820125****    5         0.023

41       谢卿航      男       中国   无       51023219770925****    --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发起人机电集团、中节能投资、华睿如山、中
     节能实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红马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均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发
     行人 41 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中国公民,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
     为能力。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出资比例、住所的合法性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与其各自在运达有限的出资比例相
     同。发行人之发起人人数和实际持股数与《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相符。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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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名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
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1、发行人系由运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以运达有限经
审计后的净资产折合认购发行人的股份。
     2、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运达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已
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
行人的各发起人将运达有限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四)发行人目前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股东机电集团、中节能投资、华睿如山、红马投
资、中节能实业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发起人和股东”之“(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运达风电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和盟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和盟投资持有发行人 463.2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100%。
     和盟投资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 29 日,现持有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3 月 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1541299XG 的《营业执照》,
其现行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      称:浙江和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江干区市民街 200 号圣奥中央商务大厦 31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华春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批发、零售:化
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普通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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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材料,电子产品,纸张,百货,服装;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范围详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上述
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营业期限:1999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8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和盟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华春             4,400               88

      2                  王必旺                 600             12

                  合计                      5,000              1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和盟投资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
     2、天津盛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津盛信持有发行人 100.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0.456%。
     天津盛信成立于 2007 年 9 月 5 日,现持有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理局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046661165952 的《营
业执照》,其现行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      称:天津盛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密云路交口熙悦汇购物中心第 5 层第 19
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英
     注册资本:5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7 年 9 月 5 日
     营业期限:2007 年 9 月 5 日至 2027 年 9 月 4 日
     经营范围:商业管理服务、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市场用地、占道、卫生、
消防等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商品房销售代理、清
洗保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商品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居
民服务业;场地租赁;停车场服务(占路停车场除外)、批发及零售业。(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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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津盛信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0              100

                            合计                             500              1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天津盛信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
          3、56 名自然人股东
序        股东                           有无境外                             现持股数        持股比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
号        姓名                           居留权                               (万股)       例(%)

1        马希骅        男      中国        无           33010619690215****       270          1.225

2        杨震宇        男      中国        无           21010619670923****      146.25        0.663

3        叶杭冶        男      中国        无           33010519590108****      138.5         0.628

4        陈继河        男      中国        无           33010219621012****       104          0.472

5        俞绍明        男      中国        无           33062419671018****      100.5         0.456

6        刘     明     男      中国        无           22032419700622****       61           0.277

7        潘东浩        男      中国        无           33010619721219****       50           0.227
8        余国城        男      中国        无           33010219500926****       50           0.227

9        吴运东        男      中国        无           33010219451006****       50           0.227

10       贾剑波        男      中国        无           23010319611102****       49           0.222

11       杨乐勇        男      中国        无           33032319751102****      48.75         0.221
12       许勇毅        男      中国        无           33010319640808****       45           0.204

13       陈建杭        男      中国        无           33010619730217****      44.85         0.203

14       丁晓东        男      中国        无           33010219720221****       44           0.200

15       陈坚钢        男      中国        无           33102319810522****       40           0.181

16       程晨光        男      中国        无           42232519820726****       36           0.163

17       斯建龙        男      中国        无           33901119760328****       35           0.159

18       黄立松        男      中国        无           33082419750408****       32           0.145
19       史晓鸣        男      中国        无           33060219820125****       30           0.136

20       陆     凯     男      中国        无           11022719630110****       29           0.132

21       杨     帆     男      中国        无           33062119840128****       24           0.109

22       王     青     女      中国        无           33010619670617****       23           0.104




                                                3-3-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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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陈   棋     男       中国   无           33018319810516****   20          0.091

24       应   有     男       中国   无           33072219830831****   19.5        0 .089

25       高   玲     女       中国   无           33071919680303****   18          0.082

26       涂   刚     男       中国   无           42100219790511****   18          0.082
27       薄祥娜      女       中国   无           32070319750619****   16          0.073

28       郑霞财      男       中国   无           33010619720928****   15          0.068

29       陈金德      男       中国   无           33060219560616****   15          0.068
30       杨   永     男       中国   无           33012119740823****   15          0.068

31       王   洋     女       中国   无           21080419791012****   15          0.068

32       陈亚娥      女       中国   无           33022719701001****   15          0.068

33       黄益助      男       中国   无           33032619750910****   15          0.068

34       沈小芬      女       中国   无           33052119720325****   14          0.064

35       裘   剑     男       中国   无           33010519730111****   12          0.055

36       姜建明      男       中国   无           33010219580623****   12          0.055

37       沈凤亚      女       中国   无           32100219681220****   12          0.055

38       陈康生      男       中国   无           35220119790503****   10          0.045

39       李   聪     男       中国   无           51028219810410****   10          0.045
40       吴明霞      女       中国   无           33012319791127****   10          0.045

41       冯   震     男       中国   无           33010519760825****   10          0.045

42       赵国群      男       中国   无           33010219691208****   10          0.045
43       韩   清     男       中国   无           14010419660321****   10          0.045

44       邵   科     男       中国   无           33040219741002****   10          0.045

45       柳黎明      男       中国   无           33071919800620****   10          0.045

46       孙正规      男       中国   无           43252219721102****   10          0.045

47       王   峰     男       中国   无           33050119801207****    8          0.036

48       许国东      男       中国   无           33010519791227****    8          0.036

49       余匡宏      男       中国   无           36210119720615****    8          0.036

50       许   斌     男       中国   无           32011319710825****    7          0.032

51       胡   辉     男       中国   无           33028219820125****    5          0.023

52       周民强      男       中国   无           33082319830610****    5          0.023

53       魏   敏     男       中国   无           62282619780320****    5          0.023

54       娄尧林      男       中国   无           33062119771215****    5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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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祁广骞      男       中国   无           21021319801115****    5          0.023

56       胡优君      女       中国   无           33010619681003****   4.95        0.021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 56 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主
     体资格与行为能力。


        (五)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中节能投资和中节能实业均为节能集团下属子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各股
     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机电集团于发行人整体变更时持有发行人 6,7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45%。2012 年 5 月,机电集团以增资的形式认购了发行人新增股份 6,750
     万股。自 2012 年 5 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机电集团持有发行人 13,500 万股
     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1.233%,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2、机电集团系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省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浙
     江省国资委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
          3、自 2012 年 5 月至今,浙江省国资委通过机电集团控制着发行人 61.233%
     的股份,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变更。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情况的专项核查
          1、华睿如山
          华睿如山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其系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
     从事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其基金管理人是浙江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
     江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32271。
          2015 年 1 月 8 日,华睿如山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取得了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为 SD2749。
          2、红马投资
          红马投资系出于受让中节能实业以及黄卫华、刘昊明、黄更新等自然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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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0 月挂牌出让持有的运达风电股份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均
为看好运达风电发展前景的外部投资者,红马投资于 2009 年 10 月通过公开竞标
方式取得中节能实业以及黄卫华、刘昊明、黄更新等自然人持有运达有限 20%
股权,红马投资的投资资金来源均为合伙人的自有资金,红马投资不存在以非公
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红马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徐建即为合伙
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红马投资未委托其他机构作为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亦
未投资除运达风电以外的其他企业。故红马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
基金备案。
     3、和盟投资
     和盟投资系王华春、王必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以
及批发、零售化工产品及原料和经营进出口业务,和盟投资的投资资金均来源于
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和仅以投资活动为
目的设立公司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基金备案。


     (八)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现有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
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
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行人将运达有限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权属纠
纷或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运达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
     1、2001 年 11 月,运达有限设立
     发行人前身运达有限系在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改制的基础上由浙江省机
电设计研究院、机电集团及部分技术骨干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浙
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机电集团及吴运东等自然人于 2001 年 8 月 10 日共同签署
的《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章程》,运达有限改制设立时注册资本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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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其中: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出资 500 万元(其中无形资产出资 156.5 万
元,货币出资 343.5 万元);机电集团货币出资 250 万元,吴运东等 12 名自然人
股东(均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在册骨干员工)出资 250 万元(其中无形资产
出资 156.5 万元,货币出资 93.5 万元)。
     2001 年 1 月 5 日,浙江省科技厅以浙科高认字[2001]第 005 号《浙江省高新
技术成果书》,认定“百千瓦级风力发电机组”为高新技术成果。
     2001 年 4 月 27 日,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天评[2001]033 号《资
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截至 2001 年 3 月 31 日,“百千瓦级风力发电机组”评估价
值为 313 万元。
     2001 年 6 月 25 日,机电集团召开董事会并作出(2001)1 号《关于投资组
建浙江运达风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决议》,同意运达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其中: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出资 500 万元(其中无形资产出资 156.5 万元),
占总股本的 50%;机电集团以货币出资 250 万元,占总股本的 25%;其余股份
由经营者和职工出资认购,并将余下的 156.5 万元无形资产按比例量化给技术骨
干和经营者。
     2001 年 9 月 19 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浙工商名称预核内[2001]第
000964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
程有限公司”。
     2001 年 9 月 30 日,浙江省财政厅出具浙财行字[2001]238 号《关于浙江省
机电设计研究院“百千瓦级风力发电机组”技术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审查意见的复
函》,对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浙天评[2001]03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
果予以确认。
     2001 年 11 月 6 日,浙江省财政厅以浙财行字[2001]290 号《关于省机电设
计研究院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复函》,同意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以“百千瓦级
风力发电机组”技术成果按评估值 313 万元作价入股运达有限,同意将上述技术
成果作价入股金额的 50%提取 156.5 万元奖励给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和主要实施
者,其余 50%计 156.5 万元增加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的国有资产。
     2001 年 6 月 22 日,浙江省国资委与机电集团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
书》,浙江省国资委授权机电集团统一经营和管理集团范围的国有资产。机电集
团决定授权范围内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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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和单位行使出资者权利,承担出资者义务;依照产权关系
规范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制定有关产权、资金、投资、经营等具体管理、考核办
法,完善内部控制与监管制度,并报授权方备案。2001 年 11 月 8 日,浙江省机
电设计研究院上级公司机电集团出具浙机电财[2001]142 号《关于“百千瓦级风
力发电机组”技术成果量化给主要经营者和完成者请示的批复》,根据浙江省财
政厅以浙财行字[2001]290 号文精神,同意将该技术成果共 156.5 万元量化给吴
运东、盛云庆、叶杭冶等 12 位主要经营者和完成者。
     2001 年 11 月 21 日,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浙天验(2001)
79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1 年 11 月 21 日,已收到公司股东缴纳的注册
资本 1,000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 687 万元、无形资产 313 万元。
     2001 年 11 月 30 日,运达有限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领
取注册号为 330000100830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杭州市劳动路 128
号;法定代表人吴运东;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风力发电工程的设计、
施工;风力发电设备、环保工程设备、机电工程设备的装配与成套;风力发电工
程、机电及环保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营业期限自 200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29 日。
     2、2003 年 5 月,股权转让、增资至 2,551 万元
     (1)股权转让
     2003 年 5 月 12 日,刘琦(女)与许勇毅签订《内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刘琦(女)将其所持的运达有限 3.6 万元股权转让给许勇毅,转让价格为原实际
取得成本。
     根据本所律师对许勇毅及公司管理层的访谈,刘琦(女)于 2001 年 11 月运
达有限成立时现金出资 1.2 万元,并获得 2.4 万元的无形资产量化奖励,刘琦(女)
2003 年 5 月离职出国前将持有运达有限 3.6 万元股权按其实际出资作价 1.2 万元
转让给了许勇毅。许勇毅确认此次其与刘琦(女)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对
其受让股权的价格不持异议,并确认其与刘琦(女)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也不
存在委托代持关系。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许勇毅的访谈,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于
公司相关经办人员的疏忽,未就本次股权转让向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直至 2006 年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时一并作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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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增资
     2003 年 5 月 12 日,运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 2,551
万元,其中新增货币资金 1,500 万元,由原股东机电集团增加出资 500 万元,吸
收机电集团下属企业浙江永进化工有限公司和浙江永新化工有限公司 2 家法人
股东对公司各增资 500 万元;同时以本次增资扩股基准日(2003 年 5 月 12 日)
前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由原股东同比例转增股本 51 万元,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
     2003 年 5 月 12 日,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浙正大验字(2003)
第 9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3 年 5 月 12 日,运达有限已收到机电集团、
浙江永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永进化工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同时公司以未分配利润 51 万元转增股本 51 万元。
     2003 年 5 月 28 日,运达有限本次增资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运达有限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发展需要,浙江永进化工有限公司和浙江永新
化工有限公司均为机电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本次由机电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浙江
永进化工有限公司和浙江永新化工有限公司新增资本同时由原股东以未分配利
润转增股本,转增完成后运达有限账面净资产较原始注册资本增加了仅
93,622.32 元,故本次新老股东协商同意以 1:1 的比例增资。
     3、2006 年 6 月,股权转让、增资至 10,000 万元
     (1)机电集团收购下属企业持有公司股权
     2006 年 6 月 9 日,运达有限召开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
意公司增资扩股并引进战略投资者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同意股东浙江省机电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永进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永新化工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全部
股权转让给机电集团,并同意自然人股东之间以及自然人股东向机电集团进行部
分股权转让。
     根据万邦评估出具的浙万评报[2006]19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 2006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运达有限资产评估值为 7,345.54 万元,负债为 4,352.28
万元,净资产为 2,993.26 万元,其中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40.66 万元,扣除待
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后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952.59 万元。
     2006 年 6 月 16 日,浙江省国资委以浙国资法产[2006]98 号《关于核准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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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批复》,对浙万评报[2006]19 号《资
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2006 年 6 月 13 日,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机电集团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书》,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将所持运达风电全部股权转让给
机电集团,转让价格根据万邦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中扣除待处理流动资产净
损失前的净资产为依据,按每一元出资额 1.1734 元的价格计算,转让价格为
616.61 万元。
     2006 年 6 月 13 日,浙江永新化工有限公司与机电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书》,浙江永新化工有限公司将所持运达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机电集团,转让价
格根据万邦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中扣除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前的净资产
为依据,按每一元出资额 1.1734 元的价格计算,转让价格为 586.68 万元。
     2006 年 6 月 13 日,浙江永进化工有限公司与机电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书》,浙江永进化工有限公司将所持运达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机电集团,转让价
格根据万邦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中扣除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前的净资产
为依据,按每一元出资额 1.1734 元的价格计算,转让价格为 586.68 万元。
     (2)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的股权调整
     鉴于公司原总经理盛云庆工作调动、原制造部部长刘琦(男)离职,根据运
达有限设立时约定的持股条件,其所持股权需转让。而公司经过几年发展后,管
理团队发生了较大变化。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该部分股权的受让方为公司尚未持
股或已持股但职务晋升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每人受让的数量根据职
务级别确定。
     盛云庆因在机电集团系统内调动,其所持股权以 25 万元转出,其无偿获得
的无形资产量化部分未作价。刘琦(男)系主动辞职,其现金入股部分按成本价
转出,其无偿获得的无形资产量化部分按面值的一半转出。
     同时,运达有限 2003 年未分配利润转增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数比较零碎,
为今后股权统计管理的方便,经与自然人股东协商,自然人股东将零股进行转让。
因股权数量少,涉及金额小,为避免工作阻力,价格参考评估值协商确定为每一
元出资额 3.02 元,涉及叶杭冶等 8 名股东。
     因需要转出的人与受让的人人数较多,且股权数、价格不能一一对应,为交
易的便利,由时任董事长的吴运东出面收购转让的股权,再将相应的股权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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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受让人。
     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受让方为接任的总经理杨震宇及公司尚未持股或已持
股但职务晋升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每人受让的数量根据职务级别确
定,受让价格根据需要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总额,兼顾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因无形资
产量化享受了价格优惠的因素确定,具体受让价格按各人级别分别在面值基础上
进行了一定折让。
     按相应级别的持股标准计算的应受让股权数与本次转出的股权数的差额
0.73815 万元股权,由董事长吴运东转出。此外,为实现同一职务级别持股数一
致,吴运东向机电集团转让了 12.75 万元股权,经此调整后,董事长吴运东与总
经理杨震宇持股数相同。本次股权转让,吴运东共转让 13.48815 万元股权,转
让价格参照盛云庆的股权转让价格而定。
     2006 年 6 月 13 日,吴运东与杨震宇、盛云庆等 16 人签署《浙江运达风力
发电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份转让价格协议书》,吴运东收购盛云庆、刘琦(男)、
叶杭冶、潘东浩、许勇毅、何国栋、郑霞财、陈继河、黄立松、斯建龙等 10 名
自然人股东所持运达有限共计 92.66185 万元的股权;同时,吴运东将其持有的
共计 93.4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杨震宇、陈继河、斯建龙、黄立松、陈金德、丁晓
东、余国城、丁建平和章立栋等 9 名自然人。
     本所律师对前述股东进行访谈,确认前述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均系股东真
实意愿体现,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股权纠纷及争议。
     (3)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
     2006 年 6 月 8 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浙国资企改[2006]21 号《关于同意浙
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批准
运达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引进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
     2006 年 6 月 20 日,运达有限上述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机电集团及吴运东等 15
名自然人与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节能实业发展公司、黄卫华、刘
昊明、黄更新、何佳黎和周挺东 5 名自然人签署《增资协议书》,运达有限原股
东一致同意增加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节能实业发展公司、黄卫华、
刘昊明、黄更新、何佳黎和周挺东为公司股东,运达有限注册资本由 2,551 万元
增至 1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449 万元由机电集团、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
限公司、浙江节能实业发展公司、黄卫华、刘昊明、黄更新、何佳黎和周挺东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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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本次增资价格以万邦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浙万评报[2006]19 号)的资产
评估结果中扣除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后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按每一元出
资额 1.16 元的价格计算,机电集团投入货币资金 2,834.536657 万元认缴新增注
册资本 2,449 万元,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投入货币资金 3,182.92193 万
元 认 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2,750 万 元 , 浙 江 节 能 实 业 发 展 公 司 投 入 货 币 资 金
2,314.852313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000 万元,黄卫华、刘昊明、黄更新、何
佳黎和周挺东分别投入 57.871308 万元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50 万元。
     2006 年 6 月 23 日,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分别以节投[2006]141 号、节投[2006]142
号《关于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节能实业发展公司对浙江运达风力
发电工程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同意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浙江
节能实业发展公司对运达有限增资扩股。
     2006 年 6 月 27 日,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浙天验(2006)
18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6 年 6 月 27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
货币资金 86,216,674.39 元,其中:新增实收资本 7,449 万元,溢价 11,726,674.39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6 年 6 月 28 日,运达有限本次股权变更和增资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运达有限本次引进战略投资者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下属企业中节能环保科技
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节能实业发展公司对公司增资,有助于国产风机产业化的发
展;本次机电集团收购下属企业浙江永进化工有限公司和浙江永新化工有限公司
的全部股权,基于机电集团内部清理对外投资的背景;由原公司董事长吴运东统
一收购原股东股权[包括离职员工盛云庆、刘琦(男)全部股权]后再转让给时任
总经理杨震宇以及公司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等 9 人,系出于中高层管
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权架构的调整以及实际操作便捷考虑。本次增资和机电集团
受让股权均按评估值作价进行,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受让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所律师注意到,浙江节能实业发展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22 日与黄卫华(时
任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运达有限董事长)、刘昊明(时任中
国节能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运达有限董事)、黄更新(时任中节能环保科技投
资有限公司委派的运达有限监事,运达有限北京办事处负责人)、何佳黎(时任
浙江节能实业发展公司企管部副主任,运达有限董事)、周挺东(时任运达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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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签署《信托合同》,浙江节能实业发展公司委托黄卫华等 5 人以信托
方式代为持有运达有限 250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 2.5%),黄卫华等 5 人对运达
有限的投资资金(信托资金)289.356539 万元由浙江节能实业发展公司提供。《信
托合同》约定受托人有义务将运达有限的决策、利润及经营情况告知委托人,在
运达有限清算时将清算所得按委托人在信托财产中的比例进行分配,受托人作为
运达有限的股东在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前,应事先征求委托人对股东会议题的意
见。
     浙江节能实业发展公司 2006 年投资运达有限时看好风电行业的发展前景,
为谋求投资经济资金效益最大化,遂委托黄卫华等 5 名自然人代为持有运达有限
2.5%的股权。2009 年 11 月因该项委托持股未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报备手续,投资
程序上存在瑕疵,加之风电行业竞争激烈,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持有运
达有限 20%股权(包括代持的 2.5%股权)通过招拍挂方式转让,彻底解决了前
述代持事宜。
     4、2007 年 9 月,股权转让
     2007 年 6 月 7 日,何国栋与丁晓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何国栋将所持运
达有限 0.036%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3.6 万元)以 12,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丁晓东。
     2007 年 9 月 6 日,章立栋与杨震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章立栋将所持运
达有限 0.036%股权(对应出资额 3.6 万元)以 32,614.85 元的价格转让给杨震宇。
     2007 年 9 月 19 日,本次股权转让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根据本所律师对何国栋的访谈,何国栋为运达有限成立时的股东,2001 年
运达有限成立时现金出资 1.2 万元,并获得 2.4 万元的无形资产量化奖励,故何
国栋离职前将持有运达有限 3.6 万元股权作价 1.2 万元转让给时任财务部经理的
丁晓东,何国栋确认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对股权转让价格不持异议,并确认其与
丁晓东之间不存在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委托代持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对杨震宇的访谈,章立栋离职后有意转让持有运达有限全部
3.6 万元股权,因章立栋 2006 年受让取得 3.6 万元股权时的 32,614.85 元投资款
系由公司代为支付,故章立栋同意按 32,614.85 元作价转让其持有运达有限 3.6
万元股权,并由受让方(时任运达有限总经理)杨震宇代为归还章立栋欠运达有
限的款项 32,614.85 元。杨震宇确认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并确认其与章立栋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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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委托代持关系。
     5、2009 年 9 月,增资至 15,000 万元
     2009 年 9 月 25 日,运达有限 200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增至 1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部分
原股东认缴 4,383 万元,贾剑波等 27 位公司新股东认缴 617 万元;同意本次增
资以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万邦评估出具的浙万评报[2009]51 号《资
产评估报告》为作价依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09 年 9 月 11 日,浙江省国资委作出浙国资企改[2009]13 号《关于浙江运
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改革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运达有限以 2008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实施以增资扩股为主要内容的深化改革,增资 5,000 万元,其中
机电集团增资 2,000 万元,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 1,500 万元,中节能
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增资 250 万元,公司经营团队作为自然人股东增资 1,250
万元。
     2009 年 9 月 15 日,万邦评估出具浙万评报[2009]51 号《资产评估报告》,
确认于评估基准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运达有限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72,563,058.69 元。
     2009 年 9 月 27 日,机电集团就运达有限本次增资涉及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
结果向浙江省国资委报送了《关于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项目备案的报告》(浙机电财[2009]131 号),同日,浙江省国资委就上述评
估结果予以备案。
     2009 年 9 月 25 日,机电集团、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原股东与贾剑波、朱可可等 27 位新股东签署《增资协议
书》,约定由参加本次增资的股东根据万邦评估出具的浙万评报[2009]51 号《资
产评估报告》确定的 2.73 元/股作为本次增资的作价依据对公司增资 5,000 万元。
     2009 年 9 月 28 日,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浙新会验字
[2009]134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已收到 16 名原股
东以及 27 名新股东缴纳的投资款 13,650 万元,其中新增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溢价 8,650 万元进入公司资本公积。
     2009 年 9 月 29 日,本次增资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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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达有限本次增资意在增加公司资本金以抵御国内风电行业的激烈竞争,吸
收贾剑波等公司经营层团队增资入股,意在将经营层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进行
有效捆绑,更好发挥经营层的积级性。
     6、2009 年 12 月,国有股权挂牌转让
     2009 年 10 月 9 日,运达有限 200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浙
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产权交易所以挂牌方式转让其所持运达有限 2,750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18.33%)的股权,同意自然人股东黄卫华、刘昊明、黄更新、
何佳黎、周挺东在产权交易所以挂牌方式转让合计持有运达有限 25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1.67%)的股权。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调整以及 20%股权(包括直接持有的
18.33%的股权以及通过信托方式委托黄卫华等 5 名自然人间接持有的 1.67%的股
权)挂牌交易已取得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出具的节投[2009]279 号《关于转让浙江
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批准。
     2009 年 10 月 13 日,万邦评估出具浙万评报[2009]59 号《资产评估报告》,
确认于评估基准日 2009 年 9 月 30 日,运达有限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96,682,114.18 元。
     2009 年 10 月,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对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2009 年 11 月 25 日,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卫华、刘昊明、黄更
新、何佳黎、周挺东作为出让人,华睿如山、杭州红马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作为受让人签署《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 20%股权转让合同》,
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卫华、刘昊明、黄更新、何佳黎、周挺东通过上
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合计持有运达有限 20%的股权(计 3,000 万元出资额)作价
23,000 万元转让给华睿如山、杭州红马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交价
格为 7.67 元/股。其中:华睿如山受让 12%的股权,杭州红马环保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受让 8%的股权。
     2009 年 11 月 27 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
公司 20%股权转让合同》上审核盖章,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A 类)》(编号:
0006890),上述股权交易完成。
     2009 年 11 月 30 日,运达有限召开 2009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 12%的股权转让给华睿如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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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所持运达有限 6.333%的股权以及黄卫华、刘昊明、
黄更新、何佳黎、周挺东将所持运达有限合计 1.667%的股权转让给杭州红马环
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9 年 12 月 16 日,本次股权转让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说明,考虑风电行业竞争激烈,以及为规
范其委托黄卫华等人代持股权的行为,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决定保留 5%
的股权,将持有运达有限 20%的股权(包括代持的 1.67%的股权)通过招拍挂方
式转让,实现其投资收益。
     根据本所律师对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访谈以及浙江节能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或声明,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其与黄卫
华等五名自然人之间的委托持股不存在任何的争议或潜在的纠纷,自 2009 年 11
月黄卫华等五名自然人挂牌转让其代持的股权后,上述委托持股关系已终止。
     根据本所律师对黄卫华等五名自然人的访谈,黄卫华等五名自然人均确认其
受托为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持股权不存在任何的争议或潜在的纠纷,自
2009 年 11 月黄卫华等五名自然人挂牌转让其代持的股权后,上述委托持股关系
已终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通过市场化方式入股的受让方华睿如山,所受让的运
达有限 1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800 万元)存在代持情况。吴妙莲、天津盛信、
俞绍明和朱志祥分别与华睿如山签订代持协议,委托华睿如山代为受让运达有限
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300 万元)、0.67%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00.5 万元)、0.67%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00.5 万元)、0.66%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99 万元),股权受
让款项由委托方实际提供。并且,吴妙莲和朱志祥存在部分代他人持股情形。其
中,吴妙莲真实持有运达有限 1.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70 万元),其余 0.2%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30 万元)系代陈建杭持有;朱志祥真实持有运达有限 0.528%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79.2 万元),其余 0.13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9.8 万元)
系代陈建杭持有。陈建杭亦存在部分代他人持股情形,其中陈建杭通过代持真实
持有运达有限 0.29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44.85 万元),其余 0.033%的股权(对
应出资额 4.95 万元)系代胡优君持有。华睿如山与吴妙莲、天津盛信、俞绍明、
朱志祥的代持关系,吴妙莲与陈建杭的代持关系,朱志祥与陈建杭的代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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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通过 2011 年的股权转让进行了还原;陈建杭与胡优君的代持关系则在 2013 年
通过股权转让予以还原,彻底解除了该代持事宜。根据本所律师对华睿如山项目
负责人的访谈,上述第一层委托持股(吴妙莲、天津盛信、俞绍明和朱志祥委托
华睿如山代持股权)的原因系为避免受让方过多的情况下通过竞价交易抬高股权
的受让价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运达有限设立时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经批准以评估值作价入股的“百
千瓦级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获得浙江省科技厅浙科高认字[2001]第 005 号《浙江
省高新技术成果书》,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以及主要经营者和完成者以“百千
瓦级风力发电机组”技术按评估值作价入股且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 31.3%,符
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
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
的除外。”以及 1997 年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科发政字[1997]326 号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五”的规定。
     2、除 2003 年 5 月的增资未履行资产评估以及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程序外,
发行人前身运达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增资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以及必要
的评估、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程序,并办理了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注意到,运达有限 2003 年 5 月增资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增资程
序存在瑕疵。但鉴于增资主体为国有股东,且当时运达有限账面净资产未发生较
大变化,该次增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故该次增资程序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
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除 2007 年 9 月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不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外,运达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国有股权转让价格
均以经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价转让,非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经协
商确定。根据运达有限全体自然人股东的承诺或声明,历次股权转让均已交割完
毕;运达有限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的安排。运达
有限的股权转让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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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运达有限股东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历史上曾存在委托黄卫华等 5
名自然人代为持有运达有限 2.5%的股权的事项,该项委托持股未履行国有资产
报备手续,投资程序上存在瑕疵。鉴于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 2009 年
11 月通过招拍挂方式将委托代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浙江节能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述代持行为已得到彻底清理,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
代持方黄卫华等人也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5、运达有限股东华睿如山历史上曾存在受委托代持股权的情况。为明晰股
权关系,华睿如山于 2011 年 8 月将代持部分的股权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彻
底清理了委托其代持的行为。华睿如山与其被代持方也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
纷。


       (二)运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本设置
       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的股份总数为 15,000 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机电集团                    6,750           45.000
 2           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000           20.000
 3                       华睿如山                    1,800           12.000
 4      杭州红马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00            8.000
 5            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750             5.000
 6                       贾剑波                       195             1.300
 7                       杨震宇                       195             1.300
 8                       叶杭冶                      138.5            0.923

 9                       陈继河                      138.5            0.923

 10                      朱可可                       75              0.500
 11                      许勇毅                       53              0.353
 12                      斯建龙                       53              0.353
 13                      潘东浩                       50              0.333
 14                      余国城                       50              0.333
 15                      黄更新                       45              0.300
 16                      吴运东                       45              0.300
 17                      张洪来                       35              0.233



                                    3-3-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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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陆   凯                 32            0.213
19                       黄立松                  32            0.213
20                       郑霞财                  25            0.167
21                       丁建平                  23            0.153
22                       丁晓东                  20            0.133
23                       陈   棋                 20            0.133
24                       陈坚钢                  20            0.133
25                       王   青                 18            0.12
26                       陈金德                  15            0.100
27                       杨   永                 15            0.100
28                       王   洋                 15            0.100
29                       魏新刚                  15            0.100
30                       史晓鸣                  15            0.100
31                       李   泳                 12            0.080
32                       裘   剑                 12            0.080
33                       薄祥娜                  12            0.080
34                       姜建明                  12            0.080
35                       王   峰                 12            0.080
36                       唐   伟                 12            0.080
37                       沈凤亚                  12            0.080
38                       陈康生                  10            0.067
39                       涂   刚                 10            0.067
40                       李   聪                 10            0.067
41                       许国东                   8            0.053
42                       余匡宏                   8            0.053
43                       周向虎                   8            0.053
44                       陶   波                  8            0.053
45                       胡   辉                  8            0.053
46                       谢卿航                   8            0.053
                     合计                       15,0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股本设置已经其股东大会的批准,其注册资本已经注册
会计师审验;发行人的整体变更已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并在杭州市

                                   3-3-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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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的股本变动
     1、2011 年 9 月,股份转让
     2011 年 5 月至 8 月,华睿如山、天津盛信以及马希骅等自然人分别签署《股
份转让协议》,华睿如山及黄更新、许勇毅等 15 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运达风电合
计 794 万股股份转让给天津盛信以及马希骅、俞绍明等 25 名自然人。

   出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万股)    转让价格(万元)

                         天津盛信                100.5         770.5(每股 7.67 元)

                         马希骅                  270           2070(每股 7.67 元)

 华睿如山                俞绍明                  100.5         770.5(每股 7.67 元)

                         陈建杭                  49.8          381.8(每股 7.67 元)

                         朱志祥                  79.2          607.2(每股 7.67 元)

   黄更新                                         45           126(税前每股 2.8 元)

   许勇毅                刘   明                  8            21.84(每股 2.73 元)

   丁建平                                         5            14(税前每股 2.8 元)

    陶波                 应   有                  5            14(税前每股 2.8 元)

                         周民强                   5            14(税前每股 2.8 元)

   斯建龙                黄益助                   5            14(税前每股 2.8 元)

                         金立萍                   8            21.84(每股 2.73 元)

    陆凯                 黄益助                   5            13.65(每股 2.73 元)

   魏新刚                韩   清                  5            14(税前每股 2.8 元)

    王峰                                          4            11.2(税前每股 2.8 元)
                         赵国群
    胡辉                                          3            8.4(税前每股 2.8 元)

    唐伟                                          4            11.2(税前每股 2.8 元)
                         许   斌
    陶波                                          3            8.4(税前每股 2.8 元)

                         邵   科                  5            14(税前每股 2.8 元)
   郑霞财
                         孙正规                   5            14(税前每股 2.8 元)

                         沈小芬                   7            19.6(税前每股 2.8 元)

   张洪来                柳黎明                   5            14(税前每股 2.8 元)

                         娄尧林                   5            14(税前每股 2.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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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根全                  5        14(税前每股 2.8 元)

                         丁晓东                 13        36.4(税前每股 2.8 元)

                         冯   震                 8        21.74(每股 2.73 元)
   朱可可
                         吴明霞                 10        27.3(每股 2.73 元)

                         程晨光                  6        16.38(每股 2.73 元)

                         陈亚娥                 10        28(税前每股 2.8 元)
   贾剑波
                         魏   敏                 5        14(税前每股 2.8 元)
                         骆秀辉                  5        14(税前每股 2.8 元)

              合 计                             794                 --

     2011 年 9 月 2 日,运达风电就本次股份转让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经浙江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前述股份转让中,华睿如山转让给天津盛信、马希骅、俞绍明、陈建杭和朱
志祥合计 600 万股,转让价格为 2009 年 11 月华睿如山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受让中节能实业股权的成交价。根据本所律师对华睿如山项目负责人的访谈,华
睿如山此次股份转让系为明晰股权关系,还原受委托代持的股份。其中,根据吴
妙莲的指示,华睿如山将 270 万股还原至吴妙莲配偶马希骅;根据朱志祥的指示,
华睿如山将 79.2 万股还原至朱志祥;根据吴妙莲和朱志祥的共同指示,华睿如
山将 49.8 万股还原至陈建杭。此次股份转让后,华睿如山与吴妙莲、天津盛信、
俞绍明、朱志祥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以及吴妙莲与陈建杭、朱志祥与陈建杭之间
的委托持股关系均得到彻底清理。根据本所律师对华睿如山、天津盛信、马希骅、
俞绍明、陈建杭进行的访谈以及华睿如山、天津盛信、马希骅、俞绍明、陈建杭
分别出具的承诺或声明,各方均确认前述委托持股不存在任何的争议或潜在的纠
纷。
     除华睿如山外,本次股份出让方转让公司股份的主要原因系从公司离职或者
需要流动资金周转,受让方主要系公司新晋的管理人员,转让价格参照出让方股
权取得成本(公司 2009 年 9 月增资时的价格)协商确定,系股东对投资权益的
自主处置。
     2、2012 年 5 月,股份转让、增资至 22,047 万元
     2011 年 9 月 18 日,李泳与杨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李泳将所持运达风
电 12 万股股份转让给杨帆,转让价格为每股 2.8 元,转让价款总计 33.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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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2 月 15 日,朱可可与冯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朱可可将所持运
达风电 2 万股股份转让给冯震,转让价格为每股 2.73 元,转让价款总计 5.46 万
元。
     2012 年 3 月 20 日,贾剑波与刘昊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贾剑波将所持
运达风电 10 万股股份转让给刘昊明,转让价格为每股 2.73 元,转让价款总计 27.3
万元。
     2012 年 3 月 20 日,贾剑波与和盟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贾剑波将所
持运达风电 134.5 万股股份转让给和盟投资,转让价格为每股 2.73 元,转让价款
总计 367.185 万元。
     2012 年 4 月 18 日,谢卿航与和盟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谢卿航将所
持运达风电 8 万股股份转让给和盟投资,转让价格每股 2.8 元,转让价款总计 22.4
万元。
     2011 年 8 月 9 日,运达风电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
增资至 30,000 万元,由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按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作价确定为 2.67 元/股。增资决议作出后,正值公
司处于行业性的业绩下滑趋势时期,部分原股东增持意愿不强,导致公司增资事
项拖至 2012 年 5 月实施。
     2012 年 5 月 25 日,运达风电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机电集团等 22 名股东以每股 2.67 元的价格对公司增资 7,047 万元,运达风
电注册资本由 15,000 万元增至 22,047 万元;同意李泳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2 万股
股份给杨帆,朱可可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2 万股股份给冯震,贾剑波、谢卿杭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 134.5 万股和 8 万股股份给和盟投资,贾剑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0
万股股份给刘昊明。
     2012 年 5 月 7 日,运达风电与机电集团、和盟投资以及贾剑波等 20 名自然
人共同签订《增资协议书》,增资各方同意按各自原持股总额为限,以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依据,以每股 2.67 元的价格认购运达风电新
增股份。本次增资完成后,运达风电的总股本变更为 22,047 万元。
     2012 年 5 月 25 日,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浙新会验字
[2012]03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5 月 25 日,运达风电已收到 22 名
股东缴纳的投资款 18,815.495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7,047 万元,溢价 11,76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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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另有股东多缴 50 元计入其他应付款。
     2012 年 5 月 29 日,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系发行人面对风电行业的新一轮洗牌,意在扩大资本规模,增强企
业的竞争力的背景下进行的,本次增资按照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后的
每股净资产作价进行;本次股份出让方转让公司股份的主要原因系从公司离职或
者需要流动资金周转,受让方主要系公司新晋的管理人员,转让价格参照出让方
股权取得成本(公司 2009 年 9 月增资时的价格)协商确定,系股东对投资权益
的自主处置。
     3、2013 年 12 月,股份转让
     2013 年 4 月 10 日,陈建杭与胡优君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陈建杭将所持
运达风电 4.95 万股股份以原受让价格(每股 7.67 元)转让给胡优君,转让价款
共计 37.95 万元。
     2013 年 6 月 9 日,周向虎与和盟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2013 年 7 月 2
日,朱志祥、朱可可、丁建平、周根全、唐伟分别与和盟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
议》,上述 6 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运达风电合计 178.2 万股股份转让给和盟投资,
转让价格参照 2012 年 5 月增资时的价格,为每股 2.67 元。
     2013 年 12 月 18 日,运达风电就本次股份转让修改了公司章程,并于 2013
年 12 月 28 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前述发生在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除陈建杭与胡优君之间的股份转让
以外,其他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主要系离职或对风电行业看法悲观,经转
让双方协商一致,股份转让参照公司 2012 年 5 月增资时的价格进行。
     根据本所律师分别对陈建杭和胡优君进行的访谈,陈建杭于 2009 年 11 月委
托吴妙莲和朱志祥代为持股并由其二人委托华睿如山受让浙江节能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挂牌转让的 49.8 万元股权的投资资金中有 4.95 万元股权的投资资金来源
于胡优君,该 4.95 万元股权系胡优君委托陈建杭代持的股权。鉴于 2011 年 8 月
华睿如山已根据吴妙莲和朱志祥的指示将其为吴妙莲和朱志祥两人代持的股份
合计 49.8 万股转让给了陈建杭,为明晰陈建杭与胡优君之间的股权关系,陈建
杭此次将其为胡优君代持的运达风电 4.95 万股股份以原受让价格(每股 7.67 元)
转让给胡优君,本次股份转让实际未履行款项交割手续。根据本所律师分别对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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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杭与胡优君进行的访谈以及陈建杭与胡优君分别出具的承诺或声明,本次股份
转让后,前述委托持股关系得到彻底清理,两人均确认前述委托持股不存在任何
的争议或潜在的纠纷。
     4、2014 年 8 月至 10 月,股份转让
     (1)2014 年 8 月 10 日,金立萍与程晨光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金立萍将
所持运达风电 8 万股股份转让给程晨光,转让价格每股 2.73 元,转让价款总计
21.84 万元。
     2014 年 10 月 8 日,魏新刚分别与应有、祁广骞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魏
新刚将持有运达风电 10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应有 5 万股、祁广骞 5 万股,转让
价格为每股 2.64 元,转让价款总计 26.4 万元。
     2014 年 10 月 14 日,刘昊明与程晨光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刘昊明将持有
的运达风电 10 万股股份转让给程晨光,转让价格为每股 2.73 元,转让价款总计
27.3 万元。
     (2)2014 年 10 月 8 日,时任运达风电董事兼副总经理职务的陈继河与高
玲、程晨光、应有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陈继河(原持股 138.5 万股)将
持有的运达风电 38.5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高玲 20 万股、程晨光 13.5 万股、应有
5 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 2.64 元,转让价款总计 101.64 万元,转让的股份数超
过当时陈继河持有的运达风电股份总数的 25%。因陈继河时任运达风电董事兼副
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故陈继河转让合计 38.5 万股股份并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无法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为解决上述陈继河超额转让股份的问题,2016 年 5 月,陈继河与高玲、程
晨光、应有分别签订《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经协商,陈继河与高玲、
程晨光、应有变更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陈继河(原持股 138.5 万股)将
持有的运达风电 34.5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高玲 18 万股、程晨光 12 万股、应有
4.5 万股,转让价格按原《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为每股 2.64 元,转让价款
总计 91.08 万元。高玲、程晨光、应有在协议中确认对出让方持有的运达风电股
份不持异议,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向陈继河寻求任何与运达风电股份相关
的利益;与陈继河、运达风电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纠纷;与陈继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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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它类似的安排。
     (3)运达风电现任董事长杨震宇于 2011 年 9 月被任命为机电集团副总经理,
2014 年 4 月起不再担任运达风电总经理。根据浙江省国资委、机电集团的要求,
2014 年 10 月 8 日,杨震宇与杨乐勇、高玲、杨帆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杨震宇将持有运达风电 195 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杨乐勇 100 万股、高玲 50 万股、
杨帆 45 万股,转让价格每股 2.64 元,转让价款总计 532.35 万元。因杨震宇仍担
任运达风电董事职务,其一次性转让全部股份与《公司法》第 141 条“董事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规定不符,故杨震宇在转让全部
股份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无法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为解决杨震宇在运达风电的持股问题,机电集团在向浙江省国资委报备后,
同意杨震宇在担任运达风电董事长期间,按《公司法》要求分期转让所持运达风
电股份。2016 年 5 月,杨震宇与杨乐勇签订《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杨震宇将转让给杨乐勇的股份由 100 万股调整为 48.75 万股;2016 年 5 月,杨震
宇与高玲、杨帆分别签订《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各方协商解除原签
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杨乐勇、高玲、杨帆均在协议中确认对出让方持有的运
达风电股份不持异议,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向杨震宇寻求任何与运达风电
股份相关的利益;与杨震宇、运达风电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的纠纷;与杨震
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它类似的安排。
     2017 年 9 月 13 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浙国资发函[2017]66 号《关于确认杨
震宇所持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处置合规性的复函》,同意机电集团
对杨震宇所持运达风电股份及处置合规性的审核意见。
     前述发生在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系部分股东对投资权益的自主处置,
前述股份转让中,除金立萍、刘昊明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是参照运达风电 2009
年 9 月增资时的价格确定的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参照 2013 年底公
司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确定。
     2017 年 1 月,运达风电就本次股份转让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经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5、2015 年 1 月,股份转让
     2015 年 1 月 22 日,骆秀辉与应有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骆秀辉将持有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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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运达风电股份转让给应有,转让价格为每股 2.8 元。
     2017 年 3 月,运达风电就本次股份转让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经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骆秀辉将股份转让给应有系股东对投资权益的自主处置,股份转让价格参照
公司 2009 年 9 月增资时的价格(骆秀辉取得股份的成本价)协商确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历次增资均经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依
法进行了验资,且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历次股份转让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股份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历次股份转让真实、合法、有效。
     3、发行人董事长杨震宇原持有运达风电 195 万股股份均是其在担任机电集
团副总经理之前通过股权受让和增资获取的,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国资发改革[2008]139 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
发后 1 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杨震宇目前持有运达风电股份并按《公司法》要求分期转让股
份已取得浙江省国资委的确认,符合《公司法》以及运达风电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亦不违反国资发改革[2008]139 号文的禁止性规定。
     4、发行人 2012 年 5 月因客观原因未按原报备省国资委的全体股东同比例增
资方案实施增资计划,导致本次增资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资产
评估和审批程序,在增资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鉴于该两次增资方案均履行
了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放弃增资的股东亦未对增资价格提出异议,故本次增资
以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作价不构成对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侵害,对本次增资不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股份质押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全部股东均未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设置
质押和任何第三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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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股份划转
     2010 年 3 月 8 日,浙江省国资委以浙国资法产[2010]6 号《关于浙江运达风
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确认发行人系由运达有限整
体变更而来的股份公司,由机电集团、中节能投资、华睿如山、红马投资、中节
能实业和 41 名自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总股本为 15,000 万股,其中国
有股 10,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70%,分别为:机电集团(为国有股东,加注“SS”)
持有 6,750 万股,占总股本的 45%;中节能投资(为国有股东,加注“SS”)持
有 3,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0%;中节能实业(为国有股东,加注“SS”)持有
75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
     2017 年 8 月 30 日,浙江省国资委以浙国资产权[2017]31 号《浙江省国资委
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确认发行人总股本
为 22,047 万股,其中国有股 17,250 万股,占总股本的 78.24%,分别为:机电集
团(为国有股东,加注“SS”)持有 13,5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61.233%;中节能
投资(为国有股东,加注“SS”)持有 3,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3.607%;中节
能实业(为国有股东,加注“SS”)持有 750 万股,占总股本的 3.402%。
     2017 年 9 月 11 日,浙江省国资委以浙国资产权[2017]36 号《关于浙江运达
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首发上市国有股份转持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根据《境
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
的要求,发行人境内发行 A 股并上市后,按本次发行 73,490,000 股计算,国有
股东机电集团、中节能投资、中节能实业将按各自所持国有股的比例将合计
7,349,000 股公司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其中:机电集团划转
5,751,391 股股份,中节能投资划转 1,278,087 股股份,中节能实业划转 319,522
股股份;最终应划转股份数量,按照运达风电实际发行新股数量相应计算确定。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向境外咨询技术和少量货物进口,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如下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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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运达风电
     2011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关余办海关出具的《进出
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为 3301968200。
     2013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核发的备案登
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01395943)。
     (2)宁夏运达
     2017 年 6 月 29 日,宁夏运达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核发的备案
登记表编号为 00139322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017 年 6 月 30 日,宁夏运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出具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为 6403960212。
     3、2016 年 4 月 28 日,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嘉兴供电公司经现场检验,同
意平湖运达并网发电。经本所律师核查,平湖运达可不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证。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已经当地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
超出其各自《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且已经取得开展其经营业
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
营活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经营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情形,不存在在境外从事经营
活动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为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经批准在全国成立 3 家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
海兴分公司、德清分公司,其中德清分公司已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注销。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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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均获得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的批准及登记机关
的核准,经营范围的变更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审计报告》后确认,发行人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6%以上。发行人
主营业务突出。


     (六)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机电集团、中
节能投资、华睿如山、红马投资、中节能实业。其中,中节能投资和中节能实业
均为节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机电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
行人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企业有 36 家,具体包括:浙江新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红旗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解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康宁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浙江机电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
矿产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
口有限责任公司、 FUCHUEN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富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永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浙江
新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新华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科力厌氧胶有限
公司、浙江华昌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丽水市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庆元县安达民爆
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永联丹溪物贸有限公司、兰溪市物发民爆器材运输有限公司、
兰溪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庆元县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浙江中泰爆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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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有限公司、浙江《机电工程》杂志社、宁波万里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宁波
万里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万里在线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万里汽车驾
驶学校、宁波市万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德清远昊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诺和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诺王液压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西田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市伟达化工有限公司、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志诚动力(香港)
有限公司、宁波新万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3、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企业
     (1)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机电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2)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及发行人重要的参股企业外,发行人关联自然
人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包括:玉环长达发
电有限公司、德长环保(证券代码:832218)、英特集团(股票代码:000411)、
美思特(证券代码:836431)、祖名股份(证券代码:836494)、新和成(股票
代码:002001)、杭州恒通金属软管有限公司。
     4、发行人重要的参股企业
     发行人重要的参股企业包括中国水电顾问集团风电隆回有限公司、中国水电
顾问集团崇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桂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蓝
山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中电建磐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5、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或其子公
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
     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或其子公司
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包括节能集团、节能风电(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1016)、中节能港建风力发电(张北)有限公司、中节能风力发电(张北)运
维有限公司、中节能风力发电(张北)有限公司、中节能(张北)风能有限公司、
青海东方华路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节能(内蒙古)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节
能港能风力发电(张北)有限公司、中节能(五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节能
风力发电(浙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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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
主要财产”之“(九)对外投资”。
     7、过往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曾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海上
风电、浙江运长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浙江嘉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机械工
业科技咨询服务部、宁波万里启航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双苗尖风电、华能嘉兴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奉化市永恒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关联
采购、关联销售、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租赁、关联方资金拆借、向关联方购置
房产、委托经营、关联方国有独享资本公积转为对发行人的长期借款、关联方为
发行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4-2016 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确认。发行人全体独立董
事、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进行了审
查确认。
     发行人 2017 年度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内容和额度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预计。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发
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上述预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进行了审
查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其关联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正常公司经营、运作行为或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为。上述关联交易客
观、公正,定价依据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基本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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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发行人 2014-2016 年度的关联交易已取得发行人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确认,发行人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预计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发行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对 2014-2016 年度发生的重大关
联交易以及 2017 年度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作出审查确认,
确认发行人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均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
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
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机电集团已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
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3、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
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
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


                                  3-3-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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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
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5、本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
有效。”
     2、发行人控股股东机电集团已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关于避免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1、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提高守法合规意识;2、保证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财务独立,确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
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损害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产生的超过正常商业信用期的资金占用;(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行人垫
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发行人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基
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所提供使用的资金,发行人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互相代为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等;3、依法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权利侵占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未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而使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本公司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5、本承诺在本公司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对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以
及避免关联方占用资金作出了书面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前述承诺有效并可执
行。


       (六)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1、同业竞争状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
争。


                                3-3-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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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股份公司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机电集团已于2017
年9月15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书面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以下简称“附属
公司或附属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
司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若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
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3、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承诺将不向与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
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4、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的
产品或业务可能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及附属公
司或附属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
免同业竞争;5、本公司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身份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承诺的措
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
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土地的情况
     1、房屋所有权
     (1)发行人为开展经营业务需要,在浙江杭州、河北张北、宁夏吴忠等地


                                 3-3-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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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或修建了办公、生产用房,总建筑面积 72,885.41 平方米,均已取得相关房
产权属证书。
    (2)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发行人位于余杭区顺风路 558 号厂区的门卫(二)
(54.39 ㎡)因未纳入二期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的建筑范围而未能完
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故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鉴于该门卫账面价值仅 20
余万元,且公司拟移地建设新门卫(二),本所律师认为门卫(二)未取得房产
权属证书对发行人影响较小,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2、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在浙江杭州、浙江平湖、河北张北、宁夏吴忠
等地共计拥有 8 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 242,468.93 平方米。


     (二)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经营资质等无形资产
     1、商标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6 项商标专用权。
     2、专利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专利 72 项,其中:发明
专利 18 项,实用新型专利 44 项,外观设计专利 10 项。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国家版权局授予登记的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 60 项。
     4、域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域名 2 项。


     (三)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运达风电的生产经营设备主要是双梁起重机、液压扳手、液压泵、轴承加热
 器、扭力扳手等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根据《审计
 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运达风电上述生产经营设备净值合计为
 344,197,576.62 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购买方式
 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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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况及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1、2017 年 9 月 5 日,发行人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
 权质押反担保协议》,因参股公司湖南蓝山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为湖南蓝山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
 38,903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发行人就其持有的湖南蓝山中电工程新能源有
 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担
 保金额以发行人持有的湖南蓝山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限。
 反担保的担保期限为反担保事项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2017 年 9 月 26 日,
 前述股权质押在蓝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手续。
     2、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为开具保函提供保函保证金质押 5,910,964.02 元,为开具承兑汇票提
 供承兑保证金质押 162,264,525.07 元,因诉讼事项被冻结银行存款 7,340,922.14
 元。综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总计 175,516,411.23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以及受限制的货币资金以外,发行人
 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受到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
 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发行
 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属证书所载明的用途在载明的期限内依法占有、使用、收
 益、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财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发行人上述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上
述财产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发
行人拥有使用权的财产,其权属明确,且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发行人对该等财
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六)房屋的租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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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平湖运达、众能风电、张北运
达、金寨风电、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承租了 17 处房屋,承租房屋
建筑面积合计约 2,924.61 平方米。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房屋中,存在部分房屋没有
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且前述所列租赁事项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存在一定的法
律瑕疵。
    发行人控股股东机电集团作出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的房屋、
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因产权瑕疵或无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合同到期前被迫搬迁,本公司将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搬迁费用和因搬迁
所造成的损失,发行人无需承担任何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房屋租赁均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合同内容真实、
有效,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能依据房产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房产
的使用权,发行人承租房产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书不会影响发行人
承租房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承担
因产权瑕疵或无租赁备案等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房产租赁存在的法律瑕疵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和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
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七)对外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9 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张北运达、
宁夏运达、平湖运达、众能风电、斗米尖风电、红叶岭风电、金寨风电、二台风
电、运通风电。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七)对外投资”。


     (八)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或
重大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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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
同包括借款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中对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作了详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都是在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内容
及形式均合法,发行人未发生因履行重大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系在正
常的生产经营中产生,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它股东之利益
的情形。
     2、发行人对控股股东机电集团的 2,200 万元长期应付款系因机电集团国有
独享资本公积转为对发行人的借款产生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3、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收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往来,发行人
大额其它应收款不存在违反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成立以来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1、发行人及其前身运达有限自成立至今,分别于 2003 年 5 月、2006 年 6
月、2009 年 9 月、2012 年 5 月进行过 4 次增资(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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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发行人及其前身运达有限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
本的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运达有限的历次增资行为履行了内部决策机
构的批准程序,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发行人及其前身运达有限的历次增资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及出售资产情况在《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二)发行人已发生
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章节进行了详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对外投资、收购资产事项,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
序,发行人的上述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合法、有效。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发行
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及出售资产情况。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事项。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发行人最近三年修订的公司章程均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已在浙江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 2017 年 1 月和 3 月备案的公司章程虽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章
程效力上存在瑕疵,但是该两份章程修正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事后确认其真实性
及有效性,故该两份章程修正案应属真实、有效。
     2、发行人最近三年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履行了法定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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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生效并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23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健全、合理,
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上
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规范制度系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1、自 2014 年 1 月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共召开股东大会 11 次,董事会
召开会议 31 次,监事会召开会议 10 次。
     2、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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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1、运达风电自变更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重大授权如下:
     运达风电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具
体事宜。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2、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浙江运
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
理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3、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共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分别为杨震宇(董
事长)、高玲、陈继河、叶杭冶、朱可可、凌强、李蓥(独立董事)、黄灿(独立
董事)、王建平(独立董事);发行人现任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分别为张荣三(监事会主席)、王鹏(监事)、潘东浩(职工代表监事);公
司聘有总经理 1 名,由高玲兼任,副总经理 6 名,由陈继河、叶杭冶、斯建龙、
黄立松、王青、陈棋担任;总工程师 1 名,由叶杭冶兼任;董事会秘书 1 名,由
王青兼任;财务负责人 1 名,由高玲兼任。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以及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19 条规定的情形。
     3、运达风电除公司总经理以及 2 名副总经理由董事会的 3 名董事兼任外,
董事会其他成员均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和任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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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符合《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
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分
治原则。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动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2013 年 12 月 17 日,运达风电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
会换届选举,选举叶杭冶、陈继河、杨震宇、高玲、贾剑波、凌强为公司董事,
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三年。2013 年 12 月 23 日,运达风电第二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杨震宇为董事长,任期三年。
     (2)2016 年 5 月 12 日,运达风电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李蓥、黄灿、王
建平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从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3)2016 年 6 月 1 日,运达风电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同意贾剑波因工作调动原因不再担任运达风电董事职务,选举朱可可担任运达风
电董事。
     (4)2017 年 1 月 12 日,运达风电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
换届选举,选举叶杭冶、陈继河、杨震宇、高玲、朱可可、凌强为公司董事,选
举李蓥、黄灿、王建平为公司独立董事,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同
日,运达风电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杨震宇为董事长,任期三年。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公司章程中记载了独立董事的规定,
因一直未启动上市工作,故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未选举独立董事,直至
2016 年 5 月启动上市工作时才增补了三名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不影响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履行,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发行
人最近两年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调整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监事的变更
     (1)2013 年 12 月 17 日,运达风电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监事
会换届选举,选举吴利中、王鹏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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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工代表监事潘东浩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2013 年 12 月 25
日,运达风电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吴利中为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
     本所律师注意到,因工作人员的疏忽,第二届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后未及时
办理工商备案手续,直至 2017 年 3 月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第二届监事
会监事变更备案手续。
     (2)2017 年 1 月 12 日,运达风电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监事会
换届选举,选举张荣三、王鹏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2017 年 5 月 2 日,运达风电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选举潘东浩为职工代
表监事。
     2017 年 5 月 2 日,运达风电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荣三为监事会
主席,任期三年。
     本所律师注意到,因工作人员的疏忽,第三届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后未及时
办理工商备案手续,直至 2017 年 7 月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第三届监事
会监事变更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监事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监事
的调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1)2013 年 12 月 23 日,运达风电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杨震宇为
公司总经理,聘任叶杭冶为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聘任陈继河、斯建龙为公
司副总经理,聘任陆凯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高玲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
负责人,任期三年。
     (2)2014 年 4 月 11 日,运达风电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同
意杨震宇因工作需要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高玲为公司总经理。
     (3)2015 年 5 月 6 日,运达风电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同
意聘任王青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4)2017 年 1 月 12 日,运达风电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同
意聘任高玲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聘任叶杭冶为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
师,聘任陈继河、斯建龙、王青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陆凯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期三年。
     (5)2017 年 5 月 23 日,运达风电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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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聘任黄立松、陈棋为公司副总经理。
     (6)2017 年 9 月 18 日,运达风电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同
意陆凯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王青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因工作原因调整、增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未构成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016 年 5 月 12 日,运达风电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 3 名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2017 年 1 月 12 日,运达风电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换届
选举,选举李蓥、黄灿、王建平为公司独立董事,与该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其
他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运达风电现任独立董事为李蓥、黄灿、王建平。运达风电现任独立董事均
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独立董事的职权
     运达风电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辅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的辅导
机构财通证券已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已于 2017 年 10 月对运达风电的上市辅导进行了验收。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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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根据《关于公示浙江省 2014 年第一批 722 家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
单的通知》(浙高企认〔2014〕03 号)以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核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433000325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
效期为三年,2014 年、2015 年、2016 年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缴。
     (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已到期,目前发行人正在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重新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的有关规定,2017 年 1-6 月发行人企业所得
税暂按 15%税率计缴。
     2、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的规定,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
检测证明材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对其销售自行开发
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
予以即征即退的政策。
     运达风电“运达 1500 千瓦风电机组控制软件 V2.0”、“运达 2000 千瓦风电
机组控制软件 V2.0”、“运达 2500 千瓦风电机组控制软件 V2.0”和“运达 5000
千瓦风电机组控制软件 V1.0”等四项软件产品于 2015 年 9 月 2 日取得浙江省电
子信息产品检验所签发的《软件评测报告》。
     2015 年 9 月 25 日,运达风电取得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资
格备案表》,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对运达风电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
予以备案。
     运达风电 2015 年度收到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 385,961.99 元;2016 年度
收到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 21,599,574.57 元;2017 年 1-6 月收到软件产品超
税负即征即退 9,863,487.5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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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情况
     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
号)以及《税收优惠批复通知书》(浙地税直优批(2014)407 号)、《税收优惠
批复通知书》(浙地税直优批(2015)128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税费优惠事
项办理)》(浙地税直优批字第[2016]第 141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税费优惠事
项办理)》(浙地税直优批字第[2016]第 142 号),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
2016 年度减免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分别为 1,187,945.56 元、1,799,614.57 元和
2,339,535.6 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
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 号),公司地
方水利建设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暂停缴纳。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享受的上述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均获得有权机关
的审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政府补贴均
取得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出具
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
存在欠税、偷税和其它税务处罚记录,未因税务违法、违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依法纳税,不存在偷、漏税等重大违法
行为,发行人亦没有受到过有关税务部门的相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噪声
和固体废弃物等,发行人已采取相应环境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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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现持有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杭州市污染物
排放许可证》,宁夏运达现持有吴忠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张北运达现持有张北县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平湖运
达现持有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同时,发行人现持有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建设项目均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程序,且已开工
建设的项目均通过了“三同时”验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
保护、清洁生产的要求。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1)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
目;(2)风能数据平台及新机型研发项目;(3)昔阳县皋落一期(50MW)风电
项目;(4)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昔阳县皋落一期
(50MW)风电项目”已经取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
金拟投资的“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已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完成备
案手续。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风能数据平台及新机型研发项目”因不
涉及土建及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不需要申报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发行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性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和建设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
内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发行
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已经得到有权部门出具的肯定性意见。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质量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产品的质量规格及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
     ① 发 行 人 现 持 有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颁 发 的 证 书 编 号 为
00115Q27411R3M/3302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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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符合 ISO9001:2008 GB/T19001-2008 标准,通过认证范围为并网型风力发电机
组的设计、生产和服务,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28 日。
     ②发行人设计、生产的风力发电机组获得了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北京
鉴衡认证中心、南德意志集团工业服务部风力发电机组认证机构、中电赛普检验
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认证证书、证明。
     3、发行人在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
行人控股子公司众能风电、全资子公司斗米尖风电、红叶岭风电、金寨风电、二
台风电、运通风电分别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14 年至今未出现过重大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现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00115S21288R3M/3302
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建立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符合
OHSAS18001:2007 GB/T28001-2011 标准,本证书适用于与“并网型风力发电机
组的设计、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相关的所有活动,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29
日。
     5、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发行人现持有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颁发的编号
为浙 AQBJX Ⅱ 201500084 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确认发行人为“安全生
产标准化二级企业(机械)”,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2016 年 2 月 1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2 月 1 日
颁发 2016 年第 3 号《公告》,核准宁夏运达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
级企业,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未发
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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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 59,011.80 万元,将用于:(1)投资 13,503.70 万元用于生
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2)投资 15,000.00 万元用于风能数据平台及新机型研
发项目;(3)投资 20,508.10 万元用于昔阳县皋落一期(50MW)风电项目;(4)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万元。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中的“生产基地智能
化改造项目”和“风能数据平台及新机型研发项目”已取得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
信息化局出具的《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昔
阳县皋落一期(50MW)风电项目”已取得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山
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昔阳县皋落一期(5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同时,“昔阳县皋落一期(50MW)风电项目”通过了当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
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已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并完成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已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履行了相关核准和备案手续,本
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合法、有效。


       (二)本次募集资金涉及的合作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涉及与他人的合
作。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技术转让。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
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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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事项如下:
     (1)运达风电诉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运达风电桨叶的供应商,因中航惠腾风
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设备由于产品缺陷自 2015 年起多次出现批量性的质
量问题,且经过协商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
修或更换义务。2016 年 5 月 27 日,运达风电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浙 01 民初 594 号],请求法院判令:①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WD1500-
桨叶-1306、WD1500-桨叶-1307 及 WD1500-桨叶-1312 的三份《1500KW 风力发
电机组桨叶采购合同》;②退还 WD1500-桨叶-1302 合同项下一套桨叶;③中航
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58,233,549.21 元,赔偿运达风电损失
23,793,667.34 元,两项合计 82,027,216.55 元;④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运达风电的申请,裁定保全冻结中航
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运达风电的到期应收款 75,790,295.84 元,冻结期
限自 2016 年 6 月 17 日至 2019 年 6 月 16 日,该期限内运达风电不得向中航惠腾
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2016 年 11 月 20 日,运达风电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
请书,请求判令:①解除编号为 WD1500-桨叶-1403 合同;②中航惠腾风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退还 WD1500-桨叶-1403 合同项下货款 9,905,837.42 元;③运达风
电与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75,790,295.84 元债务抵消。
     2017 年 1 月 3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本案尚未审结。
     根据《审计报告》,运达风电从谨慎角度考虑,为预估将出现批量性质量问
题的桨叶所涉项目全部进行更换产生的损失(含预估材料成本、运费、吊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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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电量损失)扣除所欠中航惠腾货款后的金额计提质量保证损失。运达风电于
2015 年度计提质量保证损失 100.88 万元,2016 年度计提质量保证损失 4,348.57
万元。公司 2016 年度吴忠及黄白箐项目已发生桨叶更换损失 232.60 万元,2017
年度黄白箐项目已发生桨叶更换损失 1,049.79 万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
述预计负债余额为 3,167.06 万元。
     根据运达风电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案涉三个项目均出现 3 台次以
上的质量事故,运达风电要求案涉项目的设备予以全部更换符合合同约定;中航
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具备对事故设备进行更换的履约能力,运达风电
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合同规定;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运达风电
的 75,790,295.84 元债权与其因合同解除而应退还运达风电的货款和实际损失合
计 91,933,053.97 元均因双方间的买卖合同而产生,均是货币性质,故运达风电
主张债务抵消符合法律规定,该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2)上海菁江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诉运达风电货款纠纷案
     因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交付运达风电的设备因产品缺陷自 2014
年起多次出现批量性的质量问题,运达风电尚未支付部分货款且未退还部分质保
金。上海菁江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系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2016
年 4 月 19 日,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菁江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签
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运达风电应收账款 7,340,922.14 元转让给上海菁江液
压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上海菁江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2016)浙 0110 民初 5634 号],请求法院判令运达风电向上海菁江液压
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7,340,922.14 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并由运达风电承担本
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2016 年 6 月 14 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 年 6 月
17 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须以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2016)浙 01 民初 594 号原告运达风电诉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上海菁江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
请,裁定保全冻结运达风电的银行存款 7,340,922.14 元,冻结期限为 12 个月。
     (3)上海沥青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运达风电买货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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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沥青高科技有限公司系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2016
年 5 月 20 日,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沥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
权转让协议》,将对运达风电应收账款 6,639,578 元转让给上海沥高科技有限公
司。
     2016 年 6 月 3 日,上海沥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2016)浙 110 民初 7656 号],请求法院判令运达风电向上海沥高科技有限
公司支付欠款 6,639,578 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并由运达风电承担本案诉讼费和
保全费。
     2016 年 6 月 17 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须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 01 民初 594 号原告运达风电诉中航惠腾风电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4)天津锦泰物流有限公司诉运达风货款纠纷案
     天津锦泰物流有限公司系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2016 年
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将对运达风电应收账款 9,857,988 元转让给天津
锦泰物流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天津锦泰物流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浙 0110 民初 16740 号],请求法院判令运达风电向天津锦泰物流有限
公司支付欠款 9,857,988 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并由运达风电承担本案诉讼费和
保全费。
     2016 年 12 月 16 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须
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 01 民初 594 号原告运达风电诉中航惠腾风电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根据运达风电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运达风电诉中航惠腾风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与上海菁江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沥青高科技有
限公司、天津锦泰物流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具有关联性,在前述债务抵消的诉讼
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下,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债权标的事
实上不存在,故上海菁江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沥青高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锦
泰物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诉讼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发行人已根据谨
慎原则,为预估将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的桨叶所涉项目全部进行更换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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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所欠中航惠腾货款后的金额计提质量保证损失,发行人前述诉讼结果不会对
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前述已披露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事项外,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但对其进行了总
括性的审阅,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
容作了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劳动用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含北京分公司)、张北运达、宁夏运达、众能风
电分别与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返聘合同),并向其员工发放工资
薪酬;发行人子公司平湖运达、斗米尖风电、红叶岭风电、金寨风电、二台风电、
运通风电作为风电场项目公司,相关风电场项目尚处于筹建阶段,人员均由发行
人派驻,尚未独立聘用员工;发行人海兴分公司人员由发行人派驻,尚未独立聘
用员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辅助运行、维护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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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方式并分别与浙江中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宁波中聘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浙江中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中聘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
社会保险费用由浙江中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聘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按时发放和缴纳。
     浙江中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中聘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持有《劳
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劳务派遣方式、劳务派遣岗位、劳务派遣人数占比
均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报告期内社保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已按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政策,
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3、报告期内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全面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按当地住
房公积金政策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
     4、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合规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含北京分公司)、张北运达、宁夏运达、
众能风电已在其公司经营地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开户手续,并分别
与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时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发行人子公司平湖运达、
斗米尖风电、红叶岭风电、金寨风电、二台风电、运通风电作为风电场项目公司,
相关风电场项目尚处于筹建阶段,人员均由发行人派驻,尚未独立聘用员工,不
存在在当地办理社保及公积金开户手续的情况;发行人海兴分公司人员由发行人
派驻,尚未独立聘用员工,亦不存在在当地办理社保及公积金开户手续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聘有员工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
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遵
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最近三年均为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缴费状态正常,无欠款;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住房
公积金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发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况。

                                 3-3-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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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控股股东关于社保公积金补缴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机电集团出具《关于社保公积金补缴的承诺函》,就公司员
工有关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今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
应缴而未缴、未为其全体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部
门要求或决定补缴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缴纳职
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受到任何罚款或损失,本公司承诺将承担所有补缴款
项、罚款的支出,无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了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且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障部
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为
在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现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任何违反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机电集团、发行人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分别对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稳
定股价、减持公司股票、对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以及违反承诺的
约束措施等作出书面承诺。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及措施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审议<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发行人承诺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出现当
日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
公司将依次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稳定股价措施及违反稳定
股价承诺的相关惩罚措施。
     3、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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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机电集团、发行人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其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作出书面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承诺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并可执行。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上市尚需经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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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结 尾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一七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沈田丰




      负责人: 沈田丰                             胡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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