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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城市: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10-29  

						证券代码:300778               证券简称:新城市        公告编号:2019-028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
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
报表。

    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的情形。
    (二)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会[2019]16 号《修订通知》中的规定

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根据财会[2019]16 号《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如下
主要变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1)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

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
    (2)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
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3)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项目;
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

和列项目。
    2、合并利润表
    (1)将合并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
失以“-”号填列)”;
    (2)将合并利润表“减:信用减值损失”调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

失以“-”号填列)”;
    (3)在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

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

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说明、独立董事意见以及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目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董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体现了会计核
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董
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