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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因赛集团: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9-05-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因
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已对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以及 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简称 “报告期”)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7]第 ZC10682 号《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2017 年 6
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C10683 号《广
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2017 年 6 月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
下简称“《内控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C10685 号《广东因赛品牌营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2017 年 6 月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
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修改和变动
部分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及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相关情况,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
《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
       门的证明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需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工商内档资料、三会文件、发行人出具的确
       认等文件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
       书》正文之二所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制度文件、三会文件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及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且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
       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2017 年 1-6 月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6,340.6065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
       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
       意见书》正文之三/(一)所述《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
       行上市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   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工商内档资料、三会文件、
       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审计报告》等文件,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
      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
      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
      定。

(4)   根据《审计报告》,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6,340.6065 万元;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拟发行不超过 2,113.5355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项之规定。

2.    根据立信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492 号《验
      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起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属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
      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合同,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提供全方位的品牌管理与整合营销传播代理
      服务,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4.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内档资料、三会文件等,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5.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内档资料、各股东出资证
      明/验资报告、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确认等文件,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东所持发
      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6.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三会决议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
      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
      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
       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立信
       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8.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出具无保留结
       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9.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渠道核查,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
       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发起人和股东的变化情况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内档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
       股东未发生变化。
(二)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营范围及业务经营资质证书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内档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及业务经营资质证书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1,605.52 万元、18,263.65 万元、29,867.38
       万元、13,776.73 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95%、100%、100%、100%。

(三)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络
       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近三年未受到上述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
       在中国法律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及书面确认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其他法律障碍。

五、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一)   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1.    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等网络公开渠道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建朝、李明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直接
       及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动。
 2.    发行人子公司的变化情况

(1)    2017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子公司新参股的二级子公司“上海曜之能广告
       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该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
                     91310110MA1G88P32N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熊超

           住所      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 32 号 1517-4 室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73.68 万元人民币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
                     划,企业管理及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公关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
         经营范围    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日用百货、服装、
                     鞋帽、箱包、文具用品、办公用品、工艺品的销售。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时间    2016 年 9 月 21 日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熊超       70.00            95
         股权结构
                        2       旭日广告        3.68             5

                              合计              73.68           100

(2)    2017 年 6 月 29 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东方摄众下发了《备
       案通知书》([穗]登记内备字[2017]第 05201706280147 号),对东方摄众
       成立的清算组进行了备案;东方摄众的注销程序正在进行。

 3.    其他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
       络公开渠道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确认及《审计报告》等文件,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新增或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向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发放薪酬人民币 375.20 万元。

六、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等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
        过网络公开渠道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    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及本所律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网站查询的结果,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取得的商标之具体情况如下:

  序    商标
                商标    注册证号   类别      核定使用商品        有效期限
  号    权人
                                          广告;广告代理;广告
                                          传播;电视广告;室外
                                                               2016.11.21-
  1    发行人            903724     35    广告;广告宣传;张贴
                                                               2026.11.20
                                          广告;市场研究;商业
                                          信总代理
                                          广告宣传;广告代理;
                                          广告策划;在通讯媒体
                                          上出租广告时间;人事 2017.7.28-
  2    发行人          19145179     35
                                          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 2027.7.27
                                          库信息系统化;自动售
                                          货机出租
                                          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
                                          告设计;广告策划;广
                                          告片制作;广告代理; 2017.7.21-
  3    发行人          20200522     35
                                          广告;商业管理咨询; 2017.7.20
                                          公共关系;市场营销;
                                          市场分析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     2017.6.28-
  4    发行人          19154788     35
                                          统化                   2027.6.2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注册号为 903724 的商标注册证书之原件已经遗失,
       目前正在申请补办。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
       证 明》, 国家 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商 标局 已经核 准了发行 人申请号为
       19145179、20200522、19154788 的三个商标申请,但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暂未收到该三个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网站查询的结果,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因赛数字共新取得了 8 项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开发完       首次发     权利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号                                          成日期       表日期     范围
      因赛数字营销问答
      型创意互动软件
                                                                     全部
 1    [简称:广州农商银   2017SR205404     2016.6.14    2016.6.20
                                                                     权利
      行 移 动 银 行
      APP]1.0
      因赛数字营销情节
      型创意互动软件                                                 全部
 2                        2017SR206852     2016.4.20    2016.4.21
      [简称:如果步步听                                              权利
      命]1.0
      因赛数字营销拼图
      型创意互动软件                                                 全部
 3                        2017SR207054     2016.4.16    2016.4.19
      [简称:你有没有这                                              权利
      样狂热过]1.0
      因赛数字营销运动
      型创意互动软件                                                 全部
 4                        2017SR206822      2016.8.1     2016.8.4
      [简 称:里约大冒                                               权利
      险]1.0
      因赛数字营销预约
      型创意互动软件                                                 全部
 5                        2017SR206813     2016.5.16    2016.7.26
      [简称:御龙在                                                  权利
      天]1.0
      因赛数字营销视频
      型创意互动软件                                                 全部
 6                        2017SR206832     2016.7.20    2016.7.22
      [简称:王者冠军之                                              权利
      梦]1.0
      品牌价值与品牌传                                               全部
 7                        2017SR437812     2016.6.18    2016.7.18
      播创意智能搜索平                                               权利
  序                                           开发完         首次发     权利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号                                           成日期         表日期     范围
       台 V1.0
       供应商智能搜索系                                                  全部
  8                       2017SR437802        2016.3.26       2016.7.1
       统 V1.0                                                           权利

(二)    租赁物业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广州发
        展新城投资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了珠江新城发展中心大厦 20 层物业的租赁
        协议;发行人的子公司深圳因赛数字营销有限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临时
        租赁了两处办公场所,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广州发展新城投资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了租赁协议,由广州发展新
        城投资有限公司将珠江新城发展中心大厦 20 层整层面积为 2,007.88 平方
        米的物业出租予发行人,租赁期限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租金在 2019
        年之前为 161 元/平方米/月,之后为 169.05 元/平方米/月。该处租赁并已
        重新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

        深圳因赛数字营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青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租
        赁协议,由深圳市青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讯美
        科技广场 2 号楼 7 层面积为 260 平方米的物业出租予深圳因赛数字营销
        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租金为
        132.5 元/平方米/月。

        深圳因赛数字营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租
        赁协议,由深圳市前海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五和大
        道南 2 号万科星火 Online 天枢仓 4 层思微 SimplyWork409 号物业中的
        12 个工位出租予深圳因赛数字营销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租金为 475 元/工位/月。

        就上述两处新增租赁物业,出租方均无法提供物业权属人的产权证明文
        件,且暂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上述情况,出租方可能涉及无
        权处分或未经物业权属人同意的转租行为,该等情况致使发行人子公司深
        圳因赛数字营销有限公司存在可能无法继续承租或使用该处物业的风险。
        但鉴于:(1)该两处租赁物业是发行人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因赛数字
        营销有限公司为解决临时办公场所而租赁,面积较小、租期较短、租金较
        少;(2)该两处地段属于成熟商业区,即使深圳因赛数字营销有限公司
        无法继续租赁或使用该两处物业,其亦可迅速在市场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
        替代场所办公;(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因该等租赁事项
        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致任何额外支出的(如额外的搬迁费用、罚款
        等),将即刻以现金向发行人进行补足,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致任何损
        失。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14 条、23 条的规定,出租方、承租方
        应就房屋租赁办理备案,否则主管部门可要求补办租赁备案,逾期不备案
        的将被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就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子公司承租的上述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情况,可能会被主管
        部门要求限期补办,否则会被分别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但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4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 9 条的规定,
        该等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因该等租赁事项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致任何额
        外支出的(如额外的搬迁费用、罚款等),将即刻以现金向发行人进行补
        足,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致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

(一)    重大合同的变化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或续签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销售合同或重大框架合同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主要内容       履行期限    合同金额
        广州云视广                  广告发布服务业
  1                     摄众媒体                   至 2017.12.31    框架协议
        告有限公司                  务
        华为终端(东                广告物料设计制     2017.7.1-
  2                      发行人                                     框架协议
        莞)有限公司                作服务             2019.6.30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除房屋租赁合同外,金额在 2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采购合同或重大框架合同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主要内容      履行期限      合同金额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主要内容      履行期限      合同金额
                   分众传媒 广告发布服务
  1     摄众媒体                               至 2017.12.31   框架协议
                   有限公司 业务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本所认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是上述正在履行的合同的主体一方,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发行人重大合
        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务、劳动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政府主管部门的公示信息,自《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其他正在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五)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
        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或收购兼并事项。

九、    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内档资料、三会文件等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未修订过公司章程。

十、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发行人提供的工商内档、三会文件等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内档资料、三会文件等资料及确认,自《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0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会议和 0 次监事会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情况

 (一)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以及各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税务重大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1.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签章确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备案表》,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
        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14]26 号)的规定,对属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类行
        业的旭日广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所得税
        适用 15%的税率进行备案。

2.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签章确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备案表》,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
        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14]26 号)的规定,对属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类行
        业的摄众媒体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所得税
        适用 15%的税率进行备案。

3.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签章确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备案表》,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
        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14]26 号)的规定,对属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类行
        业的旭日广告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所得税
        适用 15%的税率进行备案。

 (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
        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主体       发放主体       来源及依据       金额(元)
                                        《印发从化市扶持总
                           从化市吕田镇 部及优质企业发展实
          1     橙盟传播                                       134,000
                           人民政府     施方案的通知》(从府
                                        办[2015]25 号)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
        为,发行人子公司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核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因违反有关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各政府主管部门的公示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 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      2017 年 4 月 27 日,智威汤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发行人与千捷广告于 2016 年 1 月 6 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将旭日因赛
        70%股权转让予千捷广告一事,请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行
        人与千捷广告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
        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2017 年 8 月 21 日开庭审理此案。
     2017 年 8 月 23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 01 民初
     12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智威汤逊的起诉。

     因不服上述裁定,智威汤逊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 01 民初 125 号《民事裁定
     书》并发回重审。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暂未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智威汤逊上诉的立案及开庭通知
     等文件。

2.   2017 年 4 月 27 日,智威汤逊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请求撤销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做出的穗商务天资批
     [2016]388 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广州市旭日因赛广告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7 年 6 月 2
     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出具《参加诉讼通知书》([2017]粤 7101 行初
     1869 号),将发行人列为该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 年 7 月 26 日,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

     2017 年 8 月 28 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2017)粤 7101 行初
     1869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智威汤逊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上述判决,智威汤逊已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
     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7)粤 7101 行初 1869 号《行政判
     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暂未收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智威汤逊上诉的立
     案及开庭通知等文件。

3.   2017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
     请,就智威汤逊不配合发行人及千捷广告办理有关旭日因赛股权的行政审
     批手续、致使发行人向千捷广告支付赔偿金事宜,请求裁决智威汤逊向发
     行人赔偿损失共计 323.55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发行人为此仲裁案聘
     请律师的费用 15 万元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
     述仲裁,但暂未向发行人发出开庭日期通知。

4.   2017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就 宇 龙 计 算 机 通 信 科 技 ( 深 圳 )有 限 公 司 违 反 其 与 发 行人 签 署 的
     《2014-2015 年度广告代理服务合同》,在其接受了发行人提供的广告代
       理服务后拖欠支付服务费事宜,请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宇龙计算
       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 6.06 万元及相应利息。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受理本案。

5.     2017 年 7 月 10 日,旭日广告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
       状》,就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违反其与旭日广告签署的
       《2015-2016 年度广告代理服务合同》、《2016 年度 4-9 月酷派项目广告
       代理服务合同》、《coolpad Coolc1 项目产品广告制作合同》、《2016-2017
       年度广告代理服务合同》等合同,在其接受了旭日广告提供的服务后拖欠
       支付服务费事宜,请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向旭日广告支付服务费及相应利息等合计 477.8545 万
       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受理本案。

6.     2017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就广东格美淇电器有限公司违反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格美淇品牌策划与整
       合营销推广全案代理服务合同》,在其接受了发行人提供的服务后拖欠支
       付服务费事宜,请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广东格美淇电器有限公司
       向发行人支付服务费及相应利息等合计 73.325 万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
       法院已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受理本案。

7.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根据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发行人子公司
       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发行人子公司住所地的
       相关司法机关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查询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根据发行人董事长王建朝、总经理李明的确
       认、本所律师在其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
       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的董事
       长王建朝、总经理李明不存在未披露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十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之外,
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发行并上市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
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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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林青松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