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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卓胜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30  

						证券代码:300782           证券简称:卓胜微          公告编号:2019-014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通知”)。根
据财会〔2019〕6 号通知,公司需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按照该文
件规定,公司需结合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
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及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的要求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对
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根据重要性原则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
施行。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
根据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
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进行调
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
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引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财会〔2019〕6
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修订)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修订)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引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的日期:上述三项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会计准则的会计政策
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其中,财务报表格式调整适
用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9〕6 号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
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
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
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2、利润表:将原“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
以‘-’号填列)”;“研发费用”项目,补充了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
的摊销。
       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
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
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
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
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
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财务报表格式调整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不
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和格式调整之前的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
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修订)会
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改进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并明确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该准则之外。
       2、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
       3、删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商业实质判断时关注关联方关系影响的条
款。
       4、细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同计量基础下的具体会计处理,考虑了不同
准则之间的协调一致。
       5、增加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判断的披露要求。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的规定,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
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新准则进行调整,即视同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
执行;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新
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修订)会计政策
变更及影响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修订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并明确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
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之外。
       2、规范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确
认受让资产,债务人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应在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
认。
       3、为使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新准
则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涉及到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的会计
处理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相应删除了或有应收、应付应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相
关规定。
       4、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清偿债务时,新准则要求债务
人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而直接以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
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差额计量债务重组的当期损益。
       5、新准则增加要求按照重组方式披露债务重组下的债权和债务的账面价值,
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工具准则范围内的金融工具的披露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的规定,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
发生的债务重组,应该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即视同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公司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
追溯调整。
       三、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审核意见
    1、董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务部相关规定对公
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