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6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并根据《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
及建设进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客户
需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
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林炎明先生和张占军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职位要求。
林炎明先生和张占军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林炎明先生、张占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名):
彭文达 麦秀华 李 平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