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1
股票代码:300790 股票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19-019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0 日-2019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东路 306 号长通誉凯工业区 D 栋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5 日(星期二)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代表股份
71,685,4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245%。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59,914,29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2.42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1,771,13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299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17,153,6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0093%。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5,382,47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70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1,771,13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2997%%。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逐
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684,4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15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684,4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15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684,4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152,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周姗姗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