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测绘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0-0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3-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

八、发行人的业务 .......................................................................................................7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9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24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2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35

二十二、结论意见 .....................................................................................................35

                                                       3-3-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公司”或“测绘股份”)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股票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于2018年10月31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市
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市测绘勘
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9
年8月2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于2019年11月8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前发行人相关
事项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
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的“报告期”是指2017年1月1
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内”是指《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之日起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的期间,就以上重要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系对法律意见书中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具有重

                                   3-3-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要影响内容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未作更新的内容仍以《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内容为准,作出更新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有关释义、声明事项、引言部
分的内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仅限于测绘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申
报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期
间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如下:




                                  3-3-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说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批准和授权。2018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作出了有效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批
准和授权依法有效,仍在有效期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取得了内部权力
机构的批准,但仍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主体资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的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
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
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具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出具的
会审字[2020]210Z005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经审
计的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如下:

                                  3-3-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493,595,084.68   456,987,305.89      376,151,990.94
        营业收入总额        512,645,084.98   475,085,563.44      393,585,622.99
           利润总额         102,078,844.27    93,313,852.43       81,305,107.3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8,636.25         8,046.18            6,433.31
       润(万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期
间内持续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有关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设
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资
产独立完整,在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持续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续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的
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在发行人任职情况期间发生的变化情况如下:


                                   3-3-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任职的变化情况

    1        王维平      2019 年 11 月已退休

    2        王义良      2020 年 2 月内部退养

     除以上外,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期间内任职无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
变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在
期间内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019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发行人修订前的经营范围为“测绘服务;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工程勘察;
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许
可证经营项目除外);测绘产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变
形观测、岩土测试;管道腐蚀检测;测绘仪器销售、维修;建筑设计、咨询;规
划设计、咨询;石油勘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污染场地调查评估、
修复方案设计、修复工程实施、修复项目监理、修复验收、分析检测;排水防涝
设施检测;管道内窥镜检测及管网信息系统开发、维护;地籍检测;物业管理;
停车场管理服务;地图零售;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已变更为“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自然资源
调查、评估与监测服务;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工程勘察;交通工程检测、监测;
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许可证经营项目除外);


                                         3-3-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测绘产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变形观测、岩土测试;管
道腐蚀检测;测绘仪器销售、维修;国土空间规划、道路交通和市政工程设计与
咨询;岩土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咨询;规划设计、咨询;石油勘探;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修复方案设计、修复工程实施、修复
项目监理、修复验收、分析检测;排水防涝设施检测;管道内窥镜检测及管网信
息系统开发、维护;地籍检测;地下管线探测;排水管道检测(内窥镜、CCTV)、
清疏、修复、养护;排水设施检测;水质检测;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管
理服务;地图零售;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以上经营范围调整,系发行人对工作内容的进一步细化,为承接业
务便利,发行人的业务范围及经营方式实际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三)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会审字[2020]210Z005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表:

                                                                        单位: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493,595,084.68   456,987,305.89       376,151,990.94
        其他业务收入         19,050,000.30    18,098,257.55       17,433,632.05
        营业收入合计        512,645,084.98   475,085,563.44      393,585,622.99
  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
                                    96.28            96.19                 95.57
      收入的比例(%)
     (四)取得资质及续期的情况
     1、新增取得资质情况
     除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经营资质及认证外,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期间内无新增的经营资质及认证。
     2、资质续期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到期并已续期/正在办理续期的情况

                                  3-3-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如下:
 序                                               持有
         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颁发机构           有效期至
 号                                               主体
         测绘资质证书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
  1                注      甲测资字 3200571      发行人                              2020-12-31
           (甲级) 1                                              局
         测绘资质证书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
  2                注      乙测资字 3211344      发行人                              2020-12-31
           (乙级) 1                                              息局
         测绘资质证书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
  3                注      丙测资字 3226522     溧城测绘                             2020-12-31
           (丙级) 1                                              息局
         测绘资质证书
  4                注      乙测资字 4413661     深圳舆图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12-31
           (乙级) 1
         测绘资质证书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
  5                注      乙测资字 3110862     上海舆图                             2020-12-31
           (乙级) 1                                            资源局
         建设工程质量
                              苏建检字第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
  6      检测机构资质                            发行人                              2022-8-16
                                A006B                            建设厅
             证书
         城乡规划编制
                             [苏]城规编第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
  7      资质证书(乙                            发行人                              2019-12-30
                 注           (162046)                         建设厅
             级) 2
      注 1: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延长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延长测
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延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发行人持有的测绘资质证书(甲级)、
测绘资质证书(乙级),溧城测绘持有的测绘资质证书(丙级),深圳舆图持有的测绘资质证书(乙级),
上海舆图持有的测绘资质证书(乙级)有效期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再换发新证书。
      注 2:发行人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乙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布的自然资办函[2019]2375 号函,在新规定出台前对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资质暂不作
强制要求,原有规划资质可作为参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以上资质取得过程符合相关
规定;发行人具备开展主营业务的全部必备资质;除已取得的《信息系统集成及
服务资质证书》按现行法规到期后将不再办理续期外,发行人按照目前的生产经
营方式,按期申请其他各项资质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五) 持续经营能力
       期间内,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期间内主营业务突出,主要业务未发
生变化。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3-3-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除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关联方外,期间内,发行人关联方新增的调整情况如
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3、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新设一家分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分公司名称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3MA2TYUPU91
            住所          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 318 号融侨观邸 7 幢 3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清龙
          成立日期        2019-08-01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测绘服务;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工程勘察;轨道交通
                          工程检测;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
                          内各类广告(许可证经营项目除外);测绘产品检测;地
                          基基础检测;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变形观测、岩土测
                          试;管道腐蚀检测;测绘仪器销售;建筑设计、咨询;规
                          划设计、咨询;石油勘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
          经营范围
                          计;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修复方案设计、修复工程实
                          施、修复项目监理、修复验收、分析检测;排水防涝
                          设施检测;管道内窥镜检测及管网信息系统开发、维
                          护;地籍检测;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服务;地图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发生变化的情况如下:
     (1)新增关联方
     A)湖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了
湖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其目前的基本情况为:
          公司名称        湖南金基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QMU7C2R


                                   3-3-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 268 号金悦雅苑二期商
            住所
                           业 14 号楼 A 区 2905
        法定代表人         李晓刚
         成立日期          2019-07-29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
                           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自建房屋的销售;土地
                           整理、复垦;房地产经纪服务;商业管理;物业清洁、维
         经营范围
                           护;建材批发;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目前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                   3,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              100.00
     B)南京金基玉诚置业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4 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了
南京金基玉诚置业有限公司,其目前的基本情况为:
         公司名称          南京金基玉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4MA20J3R20F
                           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 66 号南京国家领军人才创业园
            住所
                           7 栋 203-2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波涛
         成立日期          2019-12-04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目前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C)南京金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5 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了
南京金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目前的基本情况为:


                                   3-3-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名称          南京金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4MA20C32N5J
                           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 66 号国家领军人才创业园 7 号
            住所
                           楼 306
        法定代表人         徐波涛
         成立日期          2019-11-05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会务及展览
                           服务;社会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
         经营范围          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
                           资担保、贷款、储蓄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D)南京金基合悦地产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
了南京金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 5 日,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
将其持有的南京金基合悦地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的关联方南京金
基玉诚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基合悦地产有限公司目前的基本情况为:
         公司名称          南京金基合悦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4MA20GF4P91

            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大校场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波涛
         成立日期          2019-11-26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目前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南京金基玉诚置业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E)镇江市融林翔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3-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南京金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了南
通鑫润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镇江市融林翔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0%的股
权,镇江市融林翔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为南京金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控制的公
司,其目前的基本情况为:
         公司名称          镇江市融林翔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11MA1XXPBQXB

            住所           镇江市润州区大西路 440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小红
         成立日期          2019-02-21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
                           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矿山
                           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工程、机电工
                           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的设计、施工;地基基础工程、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
                           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
                           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
                           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
                           场道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安
         经营范围
                           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特种工程、环保工程、输变
                           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货物装卸
                           服务;管道疏通服务;道路养护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
                           务;会务服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服务;
                           工程机械、机电设备租赁、安装及维护;苗木、草坪、
                           花卉种植、销售;盆景制作、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
                           料(危险品的除外)、煤炭、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消
                           防器材、办公设备、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南京金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2)股权发生变动的关联方
     A)南京金基华海置业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30 日,关联方江苏国强置业有限公司退股,南京金基通产置
业有限公司入股。股权变动完成后,关联方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南京


                                    3-3-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金基华海置业有限公司的比例为 50%,南京金基华海置业有限公司仍为发行人的
关联方。
     B)南京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董事李宏楠将其持有的南京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的股权转让给南京拓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卢祖飞、南京拓
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南京联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南京经联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53.35%、26.65%、和 20.00%的股权,且卢祖飞继续担任该南京经联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南京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仍为发行人的关
联方。
     (3)因注销成为历史关联方
     南京乐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依法注销。
     郑州和朗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依法注销。
     郑州和济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依法注销。
     珠海和朗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依法注销。
     (4)因股权转让成为历史关联方
     A)东营金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东营新金基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东
营金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东营辛昌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
动完成后,东营新金基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营金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
权的比例变更为 0%,东营金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B)湖南神州数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5 日,关联方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湖南神州
数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转让给其他股东。股权变动完成后,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
限公司持有的湖南神州数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比例变更为 0%,湖南神州
数码医疗实业有限公司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5)其他
     2019 年 10 月 17 日,南京金基通产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注册资本增
至 10,000 万元,关联方南京金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仍持有南京金基
通产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

                                   3-3-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5、关联自然人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披露外,发行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股股东南京高投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6、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020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董事储征伟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诸暨市维
牙纳民宿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注销。
       7、其他关联方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董事储征伟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的上
海酷二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注销。
     独立董事陈良华自 2019 年 12 月起不再担任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除以上期间内增加新的关联方、
原关联方注销及关联方发生名称变更、股权变更、董监高变更外,未发生其他变
化。


       (二)发行人的子公司
     期间内,发行人的子公司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舆图最近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2,037.46
 股东权益合计                                                      1,264.37
                         项目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707.05
 净利润                                                                  43.04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审计。




                                        3-3-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溧城测绘最近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2,298.06
 股东权益合计                                                             606.10
                         项目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356.31
 净利润                                                                   383.95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审计。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深圳舆图最近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272.24
 股东权益合计                                                                 -8.93
                         项目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37.67
 净利润                                                                   -65.55
   注:上述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审计。




     (三)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会审字[2020]210Z0056 号《审计报告》并经核查,2019
年度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交易                                                                      是否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类别                                                                        持续
               南京东方颐年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是
               南京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是
               南京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是
               南京三友置业有限公司                                              是
    经常性                                          发行人向其销售测绘、
  关联交易     南京第二机床厂有限公司               工程测勘等服务               是
               江苏锋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是
               苏州中誉文体产业有限公司                                          是
               南京金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是


                                         3-3-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南京金基华海置业有限公司                                              是
               南京金基合悦地产有限公司                                              是

     1、经常性关联交易
     经核查,2019 年度发行人新增签署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合同中,合同金额较
小,均在发行人业务范围内正常开展。其中,发行人收入大于 30 万元项目的业
务价格情况具体如下:
                                                                             承接同类
                           交易                                              单项业务
 年度         关联方              收入(万元)    主要内容    单项价格
                           方式                                                市场
                                                                             价格区间
         南京德润置业有                           工程地质                  75~152
                                       140.41                90 元/米
             限公司        关联                     勘察                    元/米
 2019    南京金基华海置    销售                   工程地质                  75~152
                                          42.16              90 元/米
 年度      业有限公司                               勘察                    元/米
                 合计                  182.57         -           -              -
              占关联销售比例          63.30%         -            -              -

     经核查,发行人在 2019 年度新增的以上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新增关联交易
金额较小,以上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报告期业务真实性、完整性造成重大影响,
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期间内无新增偶发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发行人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已对发
行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
披露,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原已作出的承诺仍然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使用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


                                     3-3-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权、房屋所有权权属及抵押情况期间内未发生变化,期间内无新增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情况。

      (二)房产租赁
      期间内,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的房产承租
情况,除有 2 处到期续签外未发生重大变化。
      到期续签的租赁情况如下:
 序                                                   面积
        出租人           承租人    租赁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
      上海市西虹                  上海市高光路 215
                                                                 2019-10-1 至    子公司
  1   桥导航发展     上海舆图     弄 99 号 4 号楼 4   1,027.57
                                                                  2022-9-30        经营
        有限公司                  层
                                  闽侯县高新区海
                                                                 2019-10-21 至   项目临
  2     金文权           发行人   西园一期 B 区 20    120.00
                                                                  2020-10-21       时
                                  栋 906
      期间内,发行人新设成立合肥分公司,其租赁情况如下:
 序                                                   面积
        出租人           承租人    租赁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
                                  合肥市庐阳区宿
                                                                  2018-4-1 至    分公司
  1     后希亮           发行人   州路 318 号融侨观    81.98
                                                                   2020-3-31       经营
                                  邸 3105 室



      (三)主要知识产权
      1、专利权
      经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发
行人已取得的专利权和上述期间内新增的专利权均真实有效。
      2、申请中的专利
      期间内,发行人无新增申请中的专利。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除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新增 14 项软件著作权,均为原始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3-3-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
 号
       NJCK 城市园林绿化
 1                           软著登字第 4568090 号   2019SR1147333     2019-07-18
       精细化管理平台软件
       轨道交通结构测量与
 2                           软著登字第 4424639 号   2019SR1003882     2019-03-25
       病害监测系统
       NJCK 综合管养设施
 3     及排水官网精细化管    软著登字第 4647947 号   2019SR1227190       未发表
       理软件
       NJCK 智慧水务大数
 4                           软著登字第 4663464 号   2019SR1242707     2019-10-30
       据管控平台软件
       NJCK 雷生电子测量
 5                           软著登字第 4664338 号   2019SR1243581     2019-05-22
       系统软件
       SceneGIS 数据处理工
 6                           软著登字第 4762120 号   2019SR1341363     2019-11-15
       具软件
       NJCK 排水管道健康
 7     状况自动评估管理软    软著登字第 4736024 号   2019SR1315267     2019-11-20
       件
       NJCK 基于深度学习
 8     技术的真彩影像变化    软著登字第 4734858 号   2019SR1314101     2019-11-10
       检测和地物识别软件
       NJCK 可定制的综合
 9                           软著登字第 4778980 号   2019SR1358223       未发表
       管线数据生产软件
       LAS 点云坐标及格式
 10                          软著登字第 4789560 号   2019SR1368803       未发表
       转换程序软件
       舆图地下管线探测草
 11                          软著登字第 4333959 号   2019SR0913202     2019-05-01
       图绘制软件 V1.0
       舆图地下管线普查草
 12                          软著登字第 4333449 号   2019SR0912692     2019-07-11
       图建库软件 V1.0
       舆图农村房屋数据采
 13                          软著登字第 4333446 号   2019SR0912689     2019-06-23
       集管理软件 V1.0
       舆图基于 GDAL 的影
 14    像数据坐标转换软件    软著登字第 4333915 号   2019SR0913158     2019-04-10
       V1.0
      4、商标权、域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除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商标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商标无续


                                     3-3-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无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发
行人原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的域名未发生变更。
       (四)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会审字[2020]210Z005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固定资产种类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净值

       房屋及建筑物             133,536,550.33    31,803,271.19       101,733,279.14

         运输设备                12,867,156.58     8,639,316.34         4,227,840.24

         办公设备                10,396,163.60     8,833,116.26         1,563,047.34

   测绘勘察专用设备              53,061,837.07    30,888,790.16        22,173,046.91

         电子设备                 9,626,067.24     6,526,379.06         3,099,688.18

         其他设备                 2,547,349.72     2,480,872.41            66,477.31

          合计                  222,035,124.54    89,171,745.42       132,863,379.12

       (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3 家控股子公司溧城
测绘、上海舆图、深圳舆图,无参股公司。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财产权利的取得及变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发行人目前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除部分土地、房产通过
合法途径抵押给银行用于银行借款担保等原因外不存在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的情
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了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列示并披露的重大合同标准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致,具


                                      3-3-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体如下:
       (一)销售合同
       1、新增重大销售合同
       2019 年 7-12 月,发行人及子公司期间内新签署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相对方                     合同内容                                      签约时间
 号                                                                          (元)
                                城区排水管网清淤疏通 CCTV
 1      南京市溧水区水务局      检测修复及断头路管网打通工              28,800,000.00      2019-6
                                程
                                鼓楼区江东北路以东片区(定淮
        南京鼓楼水务集团有
 2                              门大街至汉中门大街)雨水管道            20,927,622.24     2019-10
              限公司
                                清疏排查工程测绘
                                南京市(含太湖流域区域)污水
        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
 3                              处理监管信息平台系统二期工              18,988,380.00     2019-12
                处
                                程项目
                                苏州市轨道交通 8 号线工程第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
 4                              三方测量检测与监测项目                  21,975,178.00     2019-12
            有限公司
                                VIII-CJ01 标
       2、已结算的重大销售合同
       期间内,发行人向业主单位交接成果并结算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签约
            合同相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元)                   结算时间
号                                                                                 年份
                               南京地铁五号
        南京地铁建设有限                                               注1
 1                             线工程地质勘               23,159,000               2015    2019-12
            责任公司
                               察
                               2019 年南京市
                                                     为单价合同,如: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       江南四区地下
                         注                        修测:1,490 元/千米、
 2      线数字化管理中心       空间管线信息                                        2019    2019-12
                                                   补测:2,490 元/千米等
                  2
                               动态维护(测
                               绘)项目
                                                    为单价合同,其中:
                               栖霞区非公共
                                                  探测:2,490 元/千米、
        南京市规划局栖霞       区域地下管线
 3                注                              修测:1,490 元/千米、            2018    2019-12
              分局 3           普查探测服务
                                                  地上地下管线融合:790
                               项目
                                                          元/千米
      注 1:根据公司说明,由于实际工作量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结算金额为 18,261,940.2 元。
      注 2:发行人与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于 2019 年 3 月签署《2019 年南京市江南四区地下
空间管线信息动态维护(测绘)项目合同》,该销售合同虽于 2019 年 3 月签署,但因其属于单价合同,签
署时未达到重大销售合同披露标准,因此未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该销售合同于 2019 年



                                              3-3-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2 月结算,结算总额为 10 ,314,010.00 元。
    注 3:发行人与南京市规划局栖霞分局于 2018 年 7 月签署《栖霞区非公共区域地下管线普查探测服务
项目合同》,该销售合同虽于 2018 年 7 月签署,但因其属于单价合同,签署时未达到重大销售合同披露标
准,因此未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该销售合同于 2019 年 12 月结算,结算总额为 10,758,892.00
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披露的和上述已向业主单位交接成果并结算的重大销售合同外,原《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披露的其他重大销售合同均仍在履行中,期间内未发生结算。
       (二)采购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发行人与南
京旭嘉勘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仍在履行中,2019 年度的结算总
额为 21,627,658.82 元。
       另,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签订的交易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的框架性采购合同及 2019 年度结算额如下:
                                                                                      结算金额
 序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内容           结算方式     合同有效期
                                                                                        (元)
                               为单价合同,工作内
                               容为承担地下管线
                               测量包括单一管线
          黑龙江科纳地理                                为单价合      2019.1.1-20
                               测量、地下管线普
          信息科技有限公                                同,按实际    19.12.31;
   1                           查、检测、清淤疏通、                                  8,619,984.61
          司济南历城分公                                完成工作      2019.7.1-20
                               潜望镜检测、污染源
                司                                        量结算       19.12.31
                               调查、局部开挖/非
                               开挖修复、农经权项
                                 目辅助工作等
                               为单价合同,工作内       为单价合
          西北综合勘察设
                               容为承担地下管线         同,按实际    2019.1.1-20
   2      计研究院安徽分                                                             8,277,284.48
                               测量、检测、清淤疏       完成工作       19.12.31
                院
                               通、排水管线调查等         量结算
                               为单价合同,工作内       为单价合
          陕西新鑫宸信息
                               容为承担零星变形         同,按实际    2019.1.3-20
   3      科技有限责任公                                                             5,138,148.00
                               监测服务的辅助工         完成工作       19.12.31
                司
                                       作等               量结算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上述采购合同外,发行人未签署新的交易金额
在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三)借款及抵押、质押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金额仍为 2012 年 9


                                             3-3-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月与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深发宁新综字 20120912 第
001 号)及其贷款合同,除以上外未签署新的借款及抵押、质押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归还贷款本金 13,
350 万元,未归还本金金额为 1,650 万元,按合同约定将于 2022 年末前偿还完毕。
     (四)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自有房产对外租赁且年租金在 100 万元以
上的合同均在有效期内,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期间内以上签署并仍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期间内签署及履行的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真实
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资产
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期
间内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重大资产出售等行为
及拟实施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行为及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历次章程制
定及修改情况。
     2019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以上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修改已经履行法定程序,
修改后内容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真实有效。
     除上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在期间内未对现
行公司章程进行其他修订。


                                  3-3-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论述了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运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期间内召开 3 次董事会、
3 次监事会及 1 次股东大会会议,会议召开及通过议案如下:
     (一)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 7-9 月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的议案》。
     2020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资产处置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19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
选举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监事会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 7-9 月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的议案》。
     2020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20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聘请 2020 年度

                                  3-3-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19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监事会延期换届选
举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
     2019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最近三
年及一期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确认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议案》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南京市测绘勘
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2020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更换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此外,发行人已发出会议通知,将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交审议的事项包括《关于 2019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聘请 2020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19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选
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议案》。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2020 年 1 月 23 日,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会议;
2020 年 2 月 20 日,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会议。
     2019 年 11 月 25 日,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
会议;2020 年 2 月 20 日,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2020 年第一
次会议。
     2020 年 2 月 20 日,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会议。
     2019 年 11 月 25 日,第一届董事会科技与战略委员会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

                                  3-3-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会议;2020 年 2 月 20 日,第一届董事会科技与战略委员会召开了 2020 年第一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期间内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
事会的通知、召开、审议及决议过程及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决议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变化情况。
     2020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期换届选举第二
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此外,发行人已发出会议通知,将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延期换届的议案。
     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在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以
外的任职情况发生了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新增任职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新增的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任职变更情况
            在发行人
   姓名                   原任职单位名称     原任职务   现任职务         变更时间
              职务
                         南京金基华海置业              董事、总经
  卢祖飞      董事长                        总经理                     2019 年 10 月
                         有限公司                          理
                         南京金基通产商业 执行董事、总
                                                           -           2020 年 1 月
                         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李宏楠       董事
                         南京金基通产资产
                                          董事、总经理     -           2020 年 1 月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强盛功能化学
  陈良华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           2019 年 12 月
                         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独立董事邬伦已不再担任北京
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职位。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期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3-3-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且持续满足任职资格及条件。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税务缴纳及享受财政补贴的
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了证书编号
为 GR20183200351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在 2019 年度将继
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 15%。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舆图 2019 年度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100 万元到 300 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 25%、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暂按 20%的税率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补贴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会审字[2020]210Z0056 号《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公
司取得政府补贴的批复文件,发行人 2019 年度取得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年度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政策/补贴依据
                             南京市 2018 年   南京市建邺区科学技术局《关于转下省、
          1     500,000.00   度高企认定公     市 2018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区配套奖
                             示兑现奖励款     励资金的通知》(建科[2018]28 号)
                             建邺区优秀民     中共建邺区委、建邺区人民政府《关于表
                             营企业及 2018    彰优秀关于表彰区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     300,000.00   年度建邺区经     事业建设者、区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
                             济贡献突出企     企业家以及区 2018 年度经济贡献 30 强企
2019                             业奖励       业的决定》(建发[2019]5 号)
年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直属平台公司上海
                             青浦区扶持资     西虹桥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舆图
          3     476,600.00
                                 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青浦区扶持资
                                              金合规性的确认》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
                             增值税进项税
          4     928,408.51                    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加计扣除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 号)
                             2019 年度建邺    南京市建邺区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建邺
          5     218,681.00   区第二批科技     区 2019 年第二批科技奖励扶持项目经费安
                             创新产业扶持     排的通知》(建科[2019]6 号)

                                      3-3-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年度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政策/补贴依据
                                 项目奖励
                                               南京市建邺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第
                               第十届建邺区
          6     300,000.00                     十届建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公
                                 政府质量奖
                                               示》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拟核
                                               批南京传仕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等 3036 家企
          7     260,196.82       稳岗补贴      业享受 2019 年第三批稳岗返还的公示》、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姑苏区稳岗返还
                                               发放情况公示》
                               2019 年南京市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关
          8     800,000.00     工业和信息化    于下达 2019 年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
                               发展专项资金    项资金项目及资金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项目及资金    宁工信综投[2019]149 号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南京市财政
                               2018 年度第二
                                               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拨付
                               批企业利用资
          9     1,000,000.00                   2018 年度第二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补
                               本市场融资补
                                               贴和奖励资金的通知》宁金监发[2019]106
                               贴和奖励资金
                                               号
                               2018 年度市场
                                               建邺区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奖励扶持经
          10     37,500.00     监督局知识产
                                               费申请的回复》
                                 权资助经费
                               个税手续费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
          11    227,715.31
                                     还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发行人 2019 年度取得财政补贴金额为合计 504.91 万元,占发行人当期净利
润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影响较小,发行人期间取得的各项财政补贴真实、
合规。
       (三)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出具的结果告知
书,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
内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止,
发行人在申请查询期间暂无欠缴税款,亦暂未发现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
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情况说
明,上海舆图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能按时申报,无欠税记
录,尚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出具
的结果告知书,溧城测绘在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税务系统无欠税情

                                        3-3-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况,无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该
局暂未发现深圳舆图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
法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期
间内适用的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期间内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有关税务
部门处罚的情况。
     (四)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依赖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税收优惠金额                           766.92         898.64           934.94
 财政补贴金额                           504.91         218.29           415.17
 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额合计            1,271.83       1,116.93         1,350.11
 利润总额(合并)                     10,207.88       9,331.39         8,130.51
 影响利润总额的比例                     12.46%         11.97%           16.61%
 净利润                                8,793.33       8,113.27         6,642.75
 影响净利润比例                         14.46%         13.77%           20.32%
 归母净利润                            8,636.25       8,046.18         6,433.31
 影响归母净利润比例                     14.73%         13.88%           20.99%
 扣非归母净利润                        8,215.78       7,963.13         6,080.39
 影响扣非归母净利润比例                 15.48%         14.03%          22.2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对于发行人经
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较强,对于税收优惠、政府补贴不存在
重大依赖。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工商、环境保护、业
务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土地、房地产管理、消防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
的执行情况。


                                  3-3-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情况
     1、社会保险
     2019 年 12 月末,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如下:
                                                   缴费比例
      项目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13%、14%、16%                                  8%

   工伤保险       0.14%、0.15%、0.16%、0.1%、0.08%                         -

   医疗保险        9%、0.45%、0.6%、5.2%、7.5%                     2%、0.1%、0.2%

   生育保险               0.45%、0.8%、1%                                  -

   失业保险                   0.7%、0.5%                             0.5%、0.3%

    注:(1)深圳舆图的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 13%或 14%,其他公司为 16%;(2)深圳舆图的工伤
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 0.14%;苏州分公司为 0.15%;上海舆图为 0.16%;发行人为 0.1%;溧水溧城为 0.08%;
(3)深圳舆图的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 0.45%、0.6%或 5.2%,上海舆图为 7.5%,其他公司为 9%;深
圳舆图的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 0.1%、,0.2%或 2%,其他公司为 2%;(4)深圳舆图的生育保险单位缴
纳比例为 0.45%,上海舆图为 1%,其他公司为 0.8%;(5)深圳舆图的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 0.7%,其
他公司为 0.5%;深圳舆图的失业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 0.3%,其他公司为 0.5%。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社保缴纳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截至日期              在册职工人数               参保人数               未参保人数

   2019年12月31日                 839                      820                     19

   2018年12月31日                 812                      790                     22

   2017年12月31日                 762                      739                     23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册职工中未缴纳社会保
险的人员为 19 人,均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2、住房公积金
     (1)缴纳标准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如下:
                                                      缴纳比例
       项目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住房公积金              7%、8%、10%、12%                      7%、8%、10%、12%

    注:(1)深圳舆图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为 8%,上海舆图为 7%、苏州分公司为 10%、其他公
司为 12%;(2)深圳舆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为 8%,上海舆图为 7%、苏州分公司为 10%、其他


                                           3-3-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为 12%。

     (2)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截至日期             在册职工人数               缴纳人数          未缴纳人数

  2019年12月31日              839                      820                  19

  2018年12月31日              812                      788                  24

  2017年12月31日              762                      729                  33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册职工中未缴纳住房公
积金的人员为 19 人,均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3、派遣员工社保缴纳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册职工 839 人,派遣员
工 54 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派遣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人
               截至日期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
           在册人数                    839                   812             762

           派遣人数                      54                  65               72

           员工总数                    893                   877             834

     派遣员工占比(%)                 6.05                  7.41            8.63

     报告期内,公司派遣员工工资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依据公
司与劳务公司双方约定,由公司向劳务公司进行定期支付,再由劳务公司发放给
派遣员工并缴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低于 10%,符合《劳务
派遣暂行条例》规定。
     4、合规证明情况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出具证明,自 2019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未发现发行人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发生;2019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发行人在南京市参加养老、医保、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
会保险,无社会保险费欠缴记录。

                                          3-3-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0 年 1 月 16 日,经上海舆图查询,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与上海舆图相关的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
记录,上海舆图自 2017 年 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无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
     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出具证明,溧城测
绘自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发生;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在溧水区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
项社会保险,无社会保险费欠缴记录。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出具证明,深圳舆图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
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苏州市姑苏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出具证明,截至证
明出具日,苏州分公司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出具证明,证明发
行人截至证明出具日没有因违反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出具证明,上海舆图于 2016 年
12 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查,2020 年 1 月该单位
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该单位自建立账户以来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
记录。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溧水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出具证明,截止证
明出具日,溧城测绘没有因违反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证明,深圳舆图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出具证明,苏州分公司截止
证明开具之日,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二)其他合规性事项
     根据发行人工商、产品质量、业务开展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
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结果如下:
     1、工商、质监合规
     根据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9

                                   3-3-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江
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原江苏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无行政处罚记
录。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上海舆图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17 日,没有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局管辖范围内
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网站(www.gsxt.gov.cn),上海舆图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无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
行为的情形和相关处罚记录。
     根据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溧
城测绘自 2017 年 2 月 19 日至 2020 年 2 月 18 日期间,无因违反工商和质监法律、
法规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深圳舆图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
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
记录。
       2、业务合规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20 年 2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2019 年 7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在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及设计、其他
设计及规划等工程测勘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未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形,未受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2019 年 7 月 1 日
至证明出具日,发行人在江苏省测绘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未受到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
     根据南京市规划局和自然资源局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2019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测绘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受到
该局行政处罚。
     根据南京市规划局溧水分局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溧城测绘自

                                   3-3-1-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6 年 3 月 22 日至证明出具日,没有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
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
受到该分局行政处罚。
       经查询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www.ghzyj.sh.gov.cn),上海舆
图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规划和土地违法案件、测绘违法
案件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深圳舆图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未发现存在行政处罚记录。
       3、环境保护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查询相关环保部门网站,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过环境污染
事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内未发生因违反工商、业务开
展、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原
已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项目备案及环境影响评价均在有效期
内。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
目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期
间内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3-3-1-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的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论述的发行人及其
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除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诉讼事
项外,发行人及其持股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内未发生新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并已审阅
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所律师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相关内容的部分进行了审阅,确
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引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发行人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引用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3-3-1-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章页——




                                  3-3-1-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