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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极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01-15  

                                                        关于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意字[2019]第014-01号




致: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光”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出具了信达首工字[2019]第 014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信达首意字[2019]第
014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及发行人自 2019 年
10 月至今(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 2017、2018、2019 年度以下合称“报告期”)
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
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
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律师在《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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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

    问题 1、关于 2017 年 8 月增资

    2017年8月,南极光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572万元,股东姜发明增资233.100万
元、股东潘连兴增资233.100万元、股东南极光咨询增资342.798万元、股东奧斯曼
增资342.798万元。同时,公司员工梁荣勋增资191.672万元、公司员工徐贤强增资
110.580万元、公司员工毛崇文增资73.720万元、公司员工潘景泉增资22.116万元、
公司员工张少漩增资22.116万元。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引入南极光咨询、奥斯曼咨询、梁荣勋、徐贤
强、毛崇文、潘景泉、张少漩等增资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公允性;增
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
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南极光咨询、奥斯曼咨询历史上
是否具有国资背景。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南极光咨询、奥斯曼咨询股权结构及其
后的变化情况;(2)梁荣勋、徐贤强、毛崇文、潘景泉、张少漩五年内的从业经
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3)梁荣勋、徐贤强、毛崇文、
潘景泉、张少漩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
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
围和所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第1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审阅南极光咨询、奥斯曼咨询的工商登记资料;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通道查询了本次新增股东的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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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兼职情况,判断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前述企业信息;

       3. 取得梁荣勋、徐贤强、毛崇文、潘景泉、张少漩的调查表;

       4.审阅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上市的保荐书、取得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出具的确
认函。

      一、南极光咨询、奥斯曼咨询股权结构及其后的变化情况

      (一)南极光咨询的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2017 年 8 月 17 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了南极光咨询的设
立。

      南极光咨询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姜发明     普通合伙人        745.00             745.00               99.75

  2        潘连兴     有限合伙人         1.90               1.90                 0.25

               合计                     746.90             746.90              100.00


      南极光咨询自设立以来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奥斯曼咨询的股本演变情况如下:

      2017 年 8 月 14 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了奥斯曼咨询的设
立。

      奥斯曼咨询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潘连兴     普通合伙人         745.00              745.00               99.75

  2        姜发明     有限合伙人          1.90                1.90                0.25

               合计                      746.90              746.90              100.00


      奥斯曼咨询自设立以来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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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梁荣勋、徐贤强、毛崇文、潘景泉、张少漩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
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梁荣勋、徐贤强、毛崇文、潘景泉、张少漩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
和职务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梁荣勋个人简历

姓名                梁荣勋                         现任职单位   南极光

现任职务            董事、副总经理

                                         工作经历

       2001 年 3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深圳市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程整合工程师;
       2005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星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今任深圳市易贝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2009 年 1 月起任职于南极光有限并任市场部总监,现任南极光董事、副总经理

       (二)徐贤强个人简历

姓名                徐贤强                         现任职单位   南极光

现任职务            研发中心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工作经历
       2009 年 1 月起任职于南极光有限,历任南极光工程师、研发经理,现任南极光研发中心
总工程师 ,为一种基于涂覆油墨的背光源装置、一种用于背光源产品的边框和一种基于新型
导光板的背光源装置等南极光多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

       (三)毛崇文个人简历

姓名                毛崇文                         现任职单位   南极光

现任职务            财务总监

                                         工作经历
       1991 年 9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湖北省咸宁市管件厂财务科长;
       2001 年 4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深圳市奔庭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04 年 4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深圳富高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06 年 6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深圳中企华南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经理;
       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历任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2013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深圳市骏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东莞市骏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2017 年 1 月起任职于南极光有限,现任南极光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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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潘景泉个人简历

姓名                潘景泉                        现任职单位   南极光

现任职务            南极光业务经理

                                        工作经历
       2006 年至 2009 年任厦门市贝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事总务
       2008 年负责南极光筹办事宜
       2009 年 1 月起任职于南极光有限,2009 年至 2015 年任南极光有限人事部负责人,2015
年至今任南极光业务经理

       (五)张少漩个人简历

姓名                张少漩                        现任职单位   贝能光电
现任职务            采购经理

                                        工作经历
       2005 年起任职于贝能光电,历任贝能光电车间主管,仓库部门主管,现任南极光采购经
理

       三、梁荣勋、徐贤强、毛崇文、潘景泉、张少漩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
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除徐贤强为姜发明外甥、张少漩为姜发明外甥女、潘景泉为潘连兴堂弟外,
其余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
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问题 2、关于 2018 年 12 月增资

       2018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由7,372万元增加至8,881.9269万元。新增注册资
本由12名股东以货币形式认缴。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引入12名股东增资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
据及公允性;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
各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泉
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
当转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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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
伟泰、聚岚咨询的股权结构;(2)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
聚岚咨询股东及李少平、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五年
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3)泉州瀚睿、武汉
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股东及李少平、林玉燕、王威、励建立、
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
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
股;(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
股权结构变化、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
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
围和所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第2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审阅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的工商登记资
料,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前述企业信息;

       2. 审阅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股东调查表,
关于持股有关事项的确认函;

       3. 取得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绝大部分间接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近五年从业简历和有关声明、企业股东合伙协议或章程等资
料;

       4.取得李少平、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的身份证、
近五年从业简历和有关确认函;

       5.审阅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上市的保荐书、取得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出具的
确认函。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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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的股权结构

     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的股权结构如下:

     (一)泉州瀚睿的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潘树元              普通合伙人         108.00            8.00

 2              高纯萍              有限合伙人         513.00            38.00

 3               殷莹               有限合伙人         297.00            22.00

 4              苏文扬              有限合伙人         135.00            10.00

 5              潘竹树              有限合伙人         135.00            10.00

 6              蔡晓芬              有限合伙人         108.00            8.00

 7              潘福海              有限合伙人         54.00             4.00

                     合计                             1,350.00          100.00


     (二)武汉紫峰的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北京紫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1.00             1.20

 2              杨小宁              有限合伙人         400.00            43.96

 3              袁凤娟              有限合伙人         200.00            21.98

 4              李东军              有限合伙人         180.00            19.78

 5              陈冰清              有限合伙人         119.00            13.08

                     合计                              910.00           100.00


     (三)中美共创的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前海夹金山资
 1      产管理企业(有限合        普通合伙人          100.00             1.33
                伙)

       深圳市中美合创互联
 2     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人         2,500.00           33.33
             合伙)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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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粤科财政股权
 3                               有限合伙人          1,500.00              20.00
           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零零二投资
 4                               有限合伙人           500.00                6.67
           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京北融智投资中
 5                               有限合伙人           500.00                6.67
           心(有限合伙)

 6            黄智毅             有限合伙人           500.00                6.67

 7            张春山             有限合伙人           500.00                6.67

 8            柯宗贵             有限合伙人           500.00                6.67

 9            许华英             有限合伙人           400.00                5.33

 10           杨建荣             有限合伙人           300.00                4.00

 11           池振丰             有限合伙人           200.00                2.67

                       合计                          7,500.00             100.00


      (四)厦门伟泰的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厦门和永投资管理有
 1                            普通合伙人             100.00                 2.00
               限公司

        厦门高新科创天使创
 2                            有限合伙人             500.00                10.00
        业投资有限公司

 3             刘军           有限合伙人            1,500.00               30.00

 4            赖青梅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0.00

 5            蔡伟伟          有限合伙人             800.00                16.00

 6            洪劲龙          有限合伙人             500.00                10.00

 7            梁淑珍          有限合伙人             300.00                 6.00

 8            黄志刚          有限合伙人             300.00                 6.00

                      合计                          5,000.00              100.00


      (五)平潭聚岚的股权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平潭县屏峰投资管理
     1                                    普通合伙人            200.00             40.00
                有限公司

     2             马华宏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00

     3                江明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00

     4             刘茂峰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00

                             合计                               500.00            100.00


         二、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股东及李少平、
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
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一)泉州瀚睿

         泉州瀚睿出资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
务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名称                                                             是否在发行人担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号       及合伙比例                                                                 任职务

                       2012 年-2016 年,福建开心米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运营
          潘树元
1                      副总经理;                                                     否
          8.00%
                       2016 年至今,泉州普惠云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CEO

          高纯萍
2                      2012 年至今,南安市金泰不锈钢经营部,经理                      否
          38.00%

                       2013 年 5 月-2015 年 7 月,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
           殷莹        2015 年 8 月-2018 年 10 月,深圳金斧子科技有限公司,商
3                                                                                     否
          22.00%       务总监;
                       2018 年 12 月至今,成都腾云忆想科技有限公司,CEO 助
                       理

          苏文扬       2009 年 4 月至今,水立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
4                                                                                     否
          10.00%       司,总经理

          潘竹树
5                      2007 年 8 月至今,泉州市第九中学,教师                         否
          10.00%

          蔡晓芬
6                      2013 年至今,深圳市大联纺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否
          8.00%

          潘福海       2007 年 2 月-2018 年 7 月,深圳市柏利斯五金制品有限公
7                                                                                     否
          4.00%        司,总经理;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合伙人名称                                                           是否在发行人担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号    及合伙比例                                                               任职务

                                2018 年 8 月至今,深圳市海山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武汉紫峰

                   武汉紫峰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层合 第二层合 第三层合
                                                                                                         是否在发行
序号 伙人/合伙 伙人/合伙 伙人/合伙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人担任职务
       比例      比例      比例

      杨小宁
 1                  -           -     2014 年至今,北京紫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否
      43.96%

      袁凤娟
 2                  -           -     2007 年 6 月至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否
      21.98%

      李东军
 3                  -           -     1998 年至今,南京金棕榈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                           否
      19.78%

                                      2013 年 5 月-2016 年 3 月,乐融多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
                                      2015 年 3 月至今,企乐汇征信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 年 11 月至今,上海安趣盈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冰清                          2016 年 12 月至今,品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
 4                  -           -                                                                           否
      13.08%                          2017 年 9 月至今,赣州积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8 年 6 月至今,深圳小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8 年 9 月至今,深圳前海敏恒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 年 12 月至今,麦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波紫夆   杨小宁
 5                                    请见本表序号 1 内容                                                   否
                 企业管理   92.00%
                 合伙企业
                 (有限合   李卫生
 6                  伙)              2003 年 3 月至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否
                            8.00%
     北京紫峰      5.25%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杨小宁
 7                              -     请见本表序号 1 内容                                                   否
       1.20%      28.87%

                  傅宇权
 8                              -     2014 年 10 月至今,深圳果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否
                  2.62%

                   李林               2010 年 11 月-2017 年 11 月,威睿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销售
 9                              -                                                                           否
                  10.50%              总监;


                                                      4-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层合 第二层合 第三层合
                                                                                                        是否在发行
序号 伙人/合伙 伙人/合伙 伙人/合伙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人担任职务
       比例      比例      比例

                                     2018 年 1 月至今,南京群顶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关德军
 10                          -       2014 年 9 月至今,哈尔滨创新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否
                2.62%

                陶维毅
 11                          -       2013 年 10 月至今,北京忆恒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否
                2.62%

                                     2011 年 11 月-2016 年 6 月,VMware(China)Ltd.,Co,行业销售经
                 倪兴
 12                          -       理;                                                                  否
                2.62%
                                     2016 年 5 月至今,北京紫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

                李卫生
 13                          -       请见本表序号 6 内容                                                   否
                5.25%

                                     2010 年 5 月-2015 年 6 月,威睿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售前经理;
                 贾楠
 14                          -       2015 年 6 月-2017 年 3 月,红帽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售前经理;       否
                2.62%
                                     2017 年 3 月至今,NVIDIA 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2014 年-2015 年,北京车托帮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汽车事业部总经
                 关恒
 15                          -       理;                                                                  否
                5.25%
                                     2015 年至今,北京意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江波
 16                          -       2014 年至今,深圳市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否
                2.62%

                                     2012 年 9 月-2018 年 9 月,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采购
                 鲁超
 17                          -       工程高级经理;                                                        否
                5.25%
                                     2019 年 4 月至今,大连亚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 年 5 月-2016 年 3 月,北京股商资本有限公司 M&A 部门,股权
                                     投资经理;
                 罗晞
 18                          -       2016 年 5 月-2017 年 5 月,北京艾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否
                2.62%
                                     书;
                                     2017 年 6 月至今,北京紫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刘树军
 19                          -       1992 年至今,河北香河诚信沙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否
                15.75%

                 杨光                2005 年 5 月-2018 年 7 月,河北香河诚信沙发材料有限公司,经理;
 20                          -                                                                             否
                3.94%                2018 年 8 月至今,北京紫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2014 年 8 月-2016 年 10 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项目经理;
                李建全
 21                          -       2016 年 11 月-2018 年 2 月,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否
                1.57%
                                     2018 年 3 月至今,北京紫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4-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中美共创

                        中美共创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情况如下:

                                                                                                                 是否
                                                                                                                 在发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东 第四层股东 第五层股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东/合伙人
                                                                                                                 担任
                                                                                                                 职务

        黄智毅
 1                      -        -        -       -       2014 年 11 月至今,中美共创,创始合伙人                 否
        6.67%

        张春山
 2                      -        -        -       -       2013 年至今,古德菲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否
        6.67%

        柯宗贵                                            2009 年 7 月至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3                      -        -        -       -                                                               否
        6.67 %                                            事长兼总经理

                                                          2001 年-2016 年,深圳宝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
        许华英
 4                      -        -        -       -       2016 年至今,深圳市中美合创互联网投资管理企业(有       否
        5.33 %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建荣
 5                      -        -        -       -       2014 年 11 月至今,中美共创,创始合伙人(首席风控) 否
        4.00%

        池振丰
 6                      -        -        -       -       2011 年至今,云兔旅游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否
        2.67%

                                                          2010 年 2 月-2014 年 10 月,深圳市鹏德创业投资有限公
                      胡浪涛
 7     深圳市前                  -        -       -       司,常务副总裁;                                        否
                      50.00%
       海夹金山                                           2014 年 11 月至今,中美共创,创始合伙人
       资产管理
                      黄智毅
 8     企业(有限                -        -       -       请见本表序号 1 内容                                     否
                      40.00%
         合伙)
         1.33%        杨建荣
 9                               -        -       -       请见本表序号 5 内容                                     否
                      10.00%

       深圳市中       刘春燕                              1992 年-2010 年,深圳创华合作有限公司,主任;
 10                              -        -       -                                                               否
       美合创互       14.00%                              2010 年至今,无,自由职业
       联网投资
                      许华英
 11    管理企业                  -        -       -       请见本表序号 4 内容                                     否
                      10.80%
       (有限合
         伙)         张玉茜                              2014 年至今,深圳市数字城市工程研究中心,学术办主
 12                              -        -       -                                                               否
       33.33%         10.00%                              任



                                                      4-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在发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东 第四层股东 第五层股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东/合伙人
                                                                                                                担任
                                                                                                                职务

                                                          2009 年-2018 年,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谭晓燕                                  事、副总裁;
 13                            -        -         -                                                              否
                  9.20%                                   2018 年至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朱金花                                  2007 年-2015 年,依米奴服饰有限公司,设计主管;
 14                            -        -         -                                                              否
                  8.00%                                   2015 年至今,深圳市维都利电子有限公司,出纳

                   高粱
 15                            -        -         -       2006 年至今,深圳市风驰计算机有限公司,副总裁          否
                  8.00%

                  姚成桓                                  2013 年至今,上海中能信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16                            -        -         -                                                           否
                  8.00%                                   2015 年至今,深圳世纪天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效豹                                  2012 年至今,深圳市格琳斯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17                            -        -         -                                                              否
                  8.00%                                   董事长

                  黄銮君
 18                            -        -         -       2004 年至今,无,自由职业                              否
                  4.00%

                  罗水根
 19                            -        -         -       2007 年至今,深圳宇杰投资公司,副总裁                  否
                  4.00%

                  陈粉凤
 20                            -        -         -       2006 年至今,深圳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任          否
                  4.00%

                                                          2013 年 4 月-2017 年 7 月,深圳市深蓝商贸有限公司,
                  叶尽染
 21                            -        -         -       总经理;                                               否
                  4.00%
                                                          2017 年 10 月至今,中美创投,高级副总裁

                 深圳前海
                 惠胜资产
                             何月鸿                       2014 年-2016 年,迈石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22              管理有限               -         -                                                           否
                            100.00%                       2016 年至今,深圳前海惠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公司
                   4.00%

                            沈平英                        2015 年至今,深圳市极客天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
 23              深圳市极               -         -                                                              否
                            1.00%                         人
                 客天使基
                 金管理有                                 2013 年-2014 年,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限公司    李婵                         产品工程师;
 24                                     -         -                                                              否
                   4.00%    99.00%                        2015 年至今,深圳市极客天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
                                                          人


                                                      4-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在发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东 第四层股东 第五层股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东/合伙人
                                                                                                                 担任
                                                                                                                 职务

       广东省粤   广东省粤
       科财政股   科金融集 广东省人民
 25    权投资有   团有限公     政府     -         -                                -                              -
         限公司       司     100.00%
       20.00%     100.00%

                  常书静
 26                            -        -         -       2006 年至今,深圳福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否
       深圳市一   34.00%
       零零二投
                  胡浪涛
 27    资管理有                -        -         -       请见本表序号 7 内容                                     否
                  33.00%
         限公司
         6.67%     刘畅
 28                            -        -         -       2008 年至今,前海奥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否
                  33.00%

                   刘昆湘                                 2007 年 7 月至今,湖南申亿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总经
 29                            -        -         -                                                               否
                   3.06%                                  理

                   沈晓松
 30                            -        -         -       2011 年 2 月至今,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销售      否
                   3.06%

                   周春元                                 2007 年 5 月至今,内蒙古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1                            -        -         -                                                            否
                   3.06%                                  董事长

                                                          2009 年 5 月-2017 年 10 月,深圳市龙岗区捷翔文体用品
                   邵茂友
 32                            -        -         -       商行,总经理;                                          否
                   2.04%
                                                          2017 年 11 月至今,自由职业
    北京京北
    融智投资                                              2005 年 3 月-2019 年 12 月,长兴县正光纺织有限公司,
                   杨春菊
 33 中心(有限                 -        -         -       出纳;                                               否
                   2.04%
      合伙)                                              2020 年 1 月至今,退休
      6.67%
                                                          2007 年-2016 年,平昌县旺东江阳市场有限公司,总经
                   余俊材                                 理;
 34                            -        -         -                                                               否
                   2.04%                                  1995 年至今,平昌县旺东鲜花店,负责人;
                                                          2019 年 5 月至今,四川玖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彬                                  2007 年 8 月至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路证
 35                            -        -         -                                                               否
                   1.02%                                  券营业部,财富总监

                   王志刚                                 2011 年 11 月至今,深圳市道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                            -        -         -                                                           否
                   1.02%                                  总经理、董事长

 37                 赵伟       -        -         -       2015 年 7 月至今,肆拾玖坊东南分公司,总经理            否


                                                      4-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在发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东 第四层股东 第五层股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东/合伙人
                                                                                                                 担任
                                                                                                                 职务

                  1.02%

                                                          2005 年 8 月-2016 年 3 月,深圳锐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王立军
 38                           -         -         -       2016 年 6 月-2017 年 1 月,广州立君准奏投资有限公司, 否
                  1.02%
                                                          总经理;
                                                          2017 年 1 月至今,深圳多盈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金霞
 39                           -         -         -       注                                                      否
                  1.02%

                   张鑫
 40                           -         -         -       2000 年 10 月至今,廊坊市联方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否
                  1.02%

                                                          2008 年-2015 年,广州市英贝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
                   郭志                                   理;
 41                           -         -         -                                                             否
                  1.02%                                   2015 年-2019 年 12 月,北京睿云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经理

                                                          2011 年 10 月-2018 年 5 月,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
                  张庆生
 42                           -         -         -       公司,高级总监;                                        否
                  1.02%
                                                          2018 年 5 月至今,中海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节目总监

                                                          2007 年 4 月-2015 年 5 月,杭州轩达贸易有限公司,总
                  陈海生
 43                           -         -         -       经理;                                                  否
                  1.02%
                                                          2015 年 6 月至今,杭州伸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于浩
 44                           -         -         -       2003 年 11 月至今,自由职业                             否
                  1.02%

                                                          2003 年至今,北京核原科电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袁海涛
 45                           -         -         -       2014 年至今,中核天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否
                  1.02%
                                                          2017 年至今,北京高华创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劲松                                  2005 年 7 月至今,北京柏斯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46                           -         -         -                                                               否
                  1.02%                                   经理

                  张立杰
 47                           -         -         -       2007 年至今,郑州安然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否
                  1.02%

                  韩广宇
 48                           -         -         -       2014 年至今,北京在信汇通科技有限公司,顾问             否
                  1.02%

 49               周建民      -         -         -       2010 年 11 月-2016 年 2 月,淄博广尔集团有限公司,副    否

                                                      4-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在发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东 第四层股东 第五层股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东/合伙人
                                                                                                                担任
                                                                                                                职务

                  1.02%                                   总经理;
                                                          2016 年 3 月至今,淄博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玉                                   2005 年 1 月至今,北京长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50                           -         -         -                                                            否
                  1.02%                                   总经理

                  李雨龙
 51                           -         -         -       2000 年 6 月至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否
                  1.02%

                  王大鹏
 52                           -         -         -       2012 年 10 月至今,圣海航运有限公司,董事长            否
                  1.02%

                                                          1997 年 4 月-2017 年 5 月,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总
                  孔庆斌
 53                           -         -         -       监;                                                   否
                  1.02%
                                                          2017 年 5 月至今,自由职业

                                                          2014 年 5 月-2016 年 3 月,北京恒通盈科技有限有限公
                  白玉明                                  司,总经理;
 54                           -         -         -                                                              否
                  1.02%                                   2016 年 4 月至今,北京皇道天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
                                                          事长

                  陈红艳                                  1993 年 3 月至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55                           -         -         -                                                              否
                  1.02%                                   分公司,职员

                                                          1999 年至今,新疆同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东
 56                           -         -         -       2014 年至今,新疆时讯立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 否
                  1.02%
                                                          董事长

                   李盛
 57                           -         -         -       注                                                     否
                  1.02%

                  伍小娟                                  2014 年 3 月至今,北京市豪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8                           -         -         -                                                          否
                  1.02%                                   经理

                  李东涛
 59                           -         -         -       2010 年至今,北京和涛永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否
                  1.02%

                  张汉明                                  2010 年 1 月至今,深圳市电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
 60                           -         -         -                                                              否
                  1.02%                                   理

                   管桦
 61                           -         -         -       2014 年至今,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外联主任            否
                  1.02%

 62               钱永学      -         -         -       2012 年 7 月至今,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否


                                                      4-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在发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东 第四层股东 第五层股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东/合伙人
                                                                                                              担任
                                                                                                              职务

                  1.02%                                   长、总经理

                                                          2004 年 4 月至今,深圳市华夏瑞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童星桦
 63                            -        -         -       2007 年 1 月至今,广东至远实业集团,副董事长;     否
                  1.02%
                                                          2015 年 9 月至今,信太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2018 年至今,深圳市山卓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3 年 5 月-2017 年 3 月,融科智地房地产股份有限公
                  陈华东                                  司,财务副总经理;
 64                            -        -         -                                                            否
                  1.02%                                   2017 年 8 月至今,大福宏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贾德良
 65                            -        -         -       1995 年至今,商丘市梁园区兴望兽药经营部,销售经理    否
                  1.02%

                   程夷
 66                            -        -         -       2006 年 6 月至今,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职员             否
                  1.02%

                  焦耀欣
 67                            -        -         -       1997 年至今,北京金月宫娱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否
                  1.02%

                  梁文妍                                  1998 年 11 月至今,江苏省泰兴市世纪风电脑科技有限
 68                            -        -         -                                                            否
                  1.02%                                   公司,销售副总

                  杨晔菡
 69                            -        -         -       1999 年至今,北京海翔技贸企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否
                  1.02%

                  者彦江                                  2014 年至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
 70                            -        -         -                                                            否
                  1.02%                                   计中心会计

                   王榕
 71                            -        -         -       2013 年至今,天津耐瑞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否
                  1.02%

                  翟明林
 72                            -        -         -       2010 年 7 月至今,襄阳知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否
                  1.02%

                北京京北     黄小西
 73                                     -         -       2008 年 7 月至今,广州市天浩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否
                天逸科技     7.79%
                中心(有限                                1999 年-2016 年,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合伙)      周强
 74                                     -         -       2017 年至今,南京慈善先锋公益服务研究与促进中心, 否
                  39.29%     5.19%
                                                          理事



                                                      4-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在发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东 第四层股东 第五层股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东/合伙人
                                                                                                                 担任
                                                                                                                 职务

                           李晓晨
 75                                     -         -       2014 年至今,退休                                       否
                           5.19%

                                                          2001 年 6 月-2015 年 5 月,北京掌讯远景信息技术有限
                           全忠伟                         公司,副总经理;
 76                                     -         -                                                               否
                           5.19%                          2015 年 5 月至今,北京京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
                                                          伙人

                           孔金芳
 77                                     -         -       1995 年 9 月至今,常州市金坛区中医医院,中医医师        否
                           5.19%

                             李梅
 78                                     -         -       2013 年至今,启融咨询,合伙人                           否
                            2.60%

                             张玲                         2009 年 2 月至今,北京青禾华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
 79                                     -         -                                                               否
                            2.60%                         经理

                             李中                         1998 年 6 月至今,联想集团,联想中国区店面建设及大
 80                                     -         -                                                               否
                            2.60%                         联想业务总监

                             陈阳
 81                                     -         -       2011 年至今,西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伙人           否
                            2.60%

                             陈宇
 82                                     -         -       2011 年至今,北京中合隆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否
                            2.60%

                                                          2013 年 9 月-2016 年 6 月,北京民经惠和有限公司,总
                                                          经理、财务总监;
                             徐菲                         2016 年 10 月-2017 年 2 月,北京京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83                                     -         -                                                               否
                            2.60%                         公司,副总裁;
                                                          2017 年 3 月至今,多弗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
                                                          理中心总经理

                           杨海霞                         2009 年 9 月至今,北京海德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
 84                                     -         -                                                               否
                           2.60%                          理

                             袁俊                         2014 年 10 月-2016 年 11 月,云岸金服,CEO;
 85                                     -         -                                                               否
                            2.60%                         2016 年 12 月至今,MinIPO 迷你投,CEO

                                                          2004 年 5 月-2015 年 3 月,北京康柏斯国际贸易有限公
                           李文彬                         司,商务代表、外贸部经理;
 86                                     -         -                                                               否
                           2.60%                          2015 年 4 月至今,北京康柏斯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总经
                                                          理


                                                      4-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在发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东 第四层股东 第五层股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东/合伙人
                                                                                                                 担任
                                                                                                                 职务

                           吴云刚
 87                                     -         -       1998 年至今,伟昌铝材邓州分公司,经理                   否
                           2.60%

                                                          1998 年 11 月-2015 年 9 月,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总
                             聂勇                         监;
 88                                     -         -                                                               否
                            2.60%                         2016 年 3 月至今,北京京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
                                                          监

                           周显明
 89                                     -         -       注                                                      否
                           2.60%

                           赵映霞
 90                                     -         -       2006 年至今,清华长三角研究院,项目主任                 否
                           2.60%

                                                          2009 年 7 月-2016 年 3 月,深圳市丽台科技有限公司,
                           翁朝雄                         副总经理;
 91                                     -         -                                                              否
                           2.60%                          2016 年 4 月至今,深圳市采樵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总经理

                                                          2009 年 10 月-2015 年 10 月,北京京朋工程监理有限责
                                                          任公司,技术人员;
                           蔡玉梅
 92                                     -         -       2015 年 10 月-2016 年 12 月,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公     否
                           2.60%
                                                          司,副总经理;
                                                          2017 年 1 月至今,江苏金陵大业建设公司,副总经理

                           吴茂高
 93                                     -         -       2007 年 7 月至今,宁波拓标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        否
                           2.60%

                                                          2012 年 10 月-2015 年 11 月,奥岳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齐晓杰
 94                                     -         -       2015 年 11 月至今,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险规划     否
                           2.60%
                                                          师

                                                          2013 年 3 月-2017 年 3 月,自由职业;
                           任曼君
 95                                     -         -       2017 年 3 月至今,北京京北天逸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否
                           2.60%
                                                          合伙人

                           卞志华                         2008 年 1 月至今,罗尔斯-罗伊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96                                     -         -                                                             否
                           2.60%                          高级工程师

                           沈冬玉
 97                                     -         -       2005 年 6 月至今,深圳市丽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否
                           2.60%

 98                        邵驭波       -         -       1988 年 7 月至今,浙江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部门总经      否


                                                      4-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在发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东 第四层股东 第五层股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东/合伙人
                                                                                                               担任
                                                                                                               职务

                            2.60%                         理

                           刘京蓉                         2004 年 1 月至今,中国国际青年成就(美国)北京代表
 99                                     -         -                                                             否
                           2.60%                          处,经理

                                                          2013 年 12 月-2016 年 2 月,渝富金融(北京)金融服务
                                                          外包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梁雷勇                         2016 年 3 月-2019 年 4 月,北京京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100                                     -         -                                                            否
                           2.60%                          公司,业务总监;
                                                          2019 年 4 月至今,北京谷银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部总经理

                           叶辉晖
101                                     -         -       2001 年 11 月至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否
                           2.60%

                         北京天使聚 罗明雄        -
102                                                       注                                                    否
                         场投资中心 50.00%
                           (有限合
                                    欧阳建军      -
103                           伙)                        2007 年至今,退休                                     否
                             2.60%  50.00%

                         北京京北荃   桂曙光      -       2014 年 11 月至今,北京京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
104                                                                                                             否
                         智科技中心   90.00%                                       人
                           (有限合
                                      马雅荣      -       2008 年 6 月至今,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
105                           伙)                                                                              否
                             2.60%    10.00%              理


106                      都市财富资 福建都市财 王立新 注                                                        否
                         产管理有限 富管理有限 99.00%
                             公司       公司
                                               刘茂珍
107                        2.60%      100.00%         注                                                        否
                                                1.00%

                                      罗明雄
108                                               -       请见本表序号 102 内容                                 -
                                      60.00%
                         北京京北投            全忠伟
109                      资管理有限 北京京北投 20.00% 请见本表序号 76 内容                                  -
                             公司   智投资中心
                           1.30%    (有限合   桂曙光
110                                                   请见本表序号 104 内容                                 -
                                       伙)    20.00%
                                      25.00%
111                                            于进勇 2013 年 9 月-2015 年 3 月,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交易所, 否


                                                      4-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在发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东 第四层股东 第五层股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东/合伙人
                                                                                                               担任
                                                                                                               职务

                                                 20.00% 投资部助理总监;
                                                        2015 年 6 月-2019 年 9 月,北京中北梦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合伙人;
                                                        2019 年 10 月至今,北京中关村智慧互联网教育科技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2014 年 4 月-2015 年 12 月,北京京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罗慧
112                                                     财务主管;                                             否
                                                 16.00%
                                                        2016 年 1 月至今,自由职业

                                                  万宇    注
113                                                                                                             否
                                                 8.00%

                                                        2015 年 1 月-2015 年 6 月,恒广恒泰(北京)投资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
                                                        2015 年 6 月-2015 年 11 月,新华金控有限公司,尽调经
                                                 陈一夫 理;
114                                                                                                           否
                                                 4.00% 2015 年 11 月-2019 年 2 月,北京京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
                                                        2019 年 2 月至今,游隼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长

                                                        2014 年 3 月-2015 年 11 月,北京京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否
                                                        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少开
115                                                     2015 年 11 月-2019 年 2 月,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
                                                 4.00%
                                                        易中心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19 年 3 月至今,北京华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博特 注                                                      否
116
                                                 4.00%

                                                        2015 年 7 月,中央财经大学毕业;                       否
                                                        2015 年 10 月-2019 年 8 月,北京京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刘睿冰
117                                                     投资总监;
                                                 4.00%
                                                        2019 年 8 月至今,执中数据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经理

                                    北京天使聚
                                    场投资中心
118                                                -      请见本表序号 102、103 内容                            -
                                    (有限合
                                      伙)


                                                       4-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在发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东 第四层股东 第五层股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东/合伙人
                                                                                                                担任
                                                                                                                职务

                                      15.00%

                                                          2012 年-2017 年,北京六渡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否
                             刘晓慧
119                                     -         -       总经理;
                             50.00%
                                                          2017 年至今,北京卡斯谷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京北
                召华科技     赵清山                       2012 年 8 月至今,北京东泰弘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     否
120                                     -         -
                中心(有限   25.00%                       经理
                  合伙)
                                                          2015 年 2 月-2016 年 6 月,天津财经大学,学生;        否
                  4.08%
                             李一萌                       2016 年 8 月-2018 年 5 月,纽约大学,学生;
121                                     -         -
                             25.00%                       2018 年 9 月-2020 年 2 月,北京协同创新研究院,研究
                                                          助理

                 北京海翔
                 技贸企业
122                            -        -         -       集体所有制企业                                         -
                   总公司
                   1.02%

                             龙尔纲
123              广东新沃               -         -       2014 年 4 月至今,广东新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否
                             90.00%
                 投资有限
                    公司                                  2003 年 3 月至今,广州新前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财
                             邬德蓉
124                1.02%                -         -       务总监;                                               否
                             10.00%
                                                          2014 年 4 月至今,广东新沃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北京京北
                 投资管理
125                            -        -         -       请见本表序号 108 至 118 内容                           -
                 有限公司
                   0.51%
               注:因中美共创的股东北京京北融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东人数较多,信达律师已要求
               其提供所有股东资料,但仍有少部份股东尚未提供资料。同时,中美共创的股东北京京北融
               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仅持有中美共创6.67%股份,间接仅持有南极光0.07%股份,未提供
               资料的股东仅间接持有南极光0.0035%股份。发行人、中美共创的股东北京京北融智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北京京北召华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京北天逸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福建都市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北投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京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天使聚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出具确认函,确认未提供资料的间接股东
               与南极光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
               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四)厦门伟泰

                                                      4-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厦门伟泰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情况如下: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                                                                         是否在发行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人担任职务

         刘军
 1                    -         -      2004 年至今,景德镇祥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否
        30.00%

                                       2013 年-2017 年,上杭县古田镇曙光旅游购物商场,经理;
                                       2016 年-2018 年,上杭县古田曙光宾馆,财务经理;
        赖青梅
 2                    -         -      2017 年-2018 年,上杭县古田镇曙光购物店,经理;                       否
        20.00%
                                       2017 年-2018 年,龙岩曙光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2017 年至今,上杭县红古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伟伟
 3                    -         -      2010 年 10 月至今,厦门大学物理系,教授                               否
        16.00%

        洪劲龙                         2015 年 6 月-2018 年 12 月,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学生;
 4                    -         -                                                                            否
        10.00%                         2019 年 1 月至今,福建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梁淑珍                         1980 年-2016 年,洛阳唐鼎有限公司,员工(股东);
 5                    -         -                                                                            否
        6.00%                          2016 年至今,厦门市上仁健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志刚
 6                    -         -      2013 年至今,漳州东方科技集团,董事长、总裁                           否
        6.00%

                    蔡伟伟
 7                              -      请见本表序号 3 内容                                                   否
                    40.00%

                                       2011 年 6 月-2015 年 3 月,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靖              2015 年 3 月-2017 年 3 月,复星集团,副 CFO;
 8                              -                                                                            否
                    20.00%             2017 年 3 月-2018 年 2 月,中美绿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8 年 3 月至今,厦门和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
       厦门和永
                    刘长江
 9     投资管理                 -      2013 年至今,厦门烯成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否
                    15.00%
       有限公司
         2.00%                         2005 年 7 月-2015 年 1 月,龙岩技师学院,财务;
                                       2015 年 8 月-2016 年 7 月,厦门鼎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
                    赖金梅
 10                             -      理;                                                                  否
                    10.00%
                                       2015 年 1 月至今,厦门英展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财务经理;
                                       2016 年至今,厦门和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许天取
 11                             -      2015 年 1 月至今,晋江市泉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否
                    15.00%

       厦门高新    厦门高新 厦门火炬高
 12                                    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科创天使    技术创业 新技术产业


                                                       4-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                                                                             是否在发行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人担任职务

       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 开发区管理
       有限公司      公司     委员会
       10.00%      100.00% 100.00%


                        (五)平潭聚岚

                        平潭聚岚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情况如下:

       第一层股 第二层股 第三层股                                                                             是否在发行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东/合伙人                                                                          人担任职务

        马华宏                            2010 年 12 月至今,上海维森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1                       -          -                                                                            否
        20.00%                            2015 年 9 月至今,上海真珍比迪数字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明                             2015 年 3 月-2016 年 3 月,MRS Fields Bakery Café,经理;
 2                       -          -                                                                            否
        20.00%                            2016 年 4 月至今,阿拉善盟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7 月-2015 年 10 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保荐
                                          代表人;
        刘茂锋
 3                       -          -     2015 年 12 月-2017 年 3 月,平潭新三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         否
        20.00%
                                          总经理、董事;
                                          2017 年 4 月至今,平潭外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桂裕                2010 年 9 月-2015 年 2 月,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招聘科长;
 4                                  -                                                                            否
       平潭县屏     1.00%                 2015 年 3 月至今,福州窝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峰投资管    福安市屏
       理有限公    峰网络科
           司                    刘柳惠
 5                 技有限公               1999 年 10 月至今,福建省福安市妇幼保健院,医生                        否
       40.00%                   100.00%
                       司
                   99.00%


                        (六)李少平、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

                        李少平、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五年内的从业经
                 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情况如下:

                                                                                                 是否在发
                         合伙人名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担任
                             称
                                                                                                   职务


                                                          4-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在发
       合伙人名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担任
           称
                                                                                   职务

                  2001 年 3 月-至今,福建惠安县创毅石业有限公司,董事;
 1      李少平                                                                       否
                  2006 年 2 月-至今,深圳市朗星达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2010 年至今,深圳市和信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0 年 6 月至今,深圳市博能恒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2      林玉燕                                                                       否
                  经理;
                  2017 年至今,深圳市鸿盛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监事

                  2017 年至今,广州中医药大学,专科;
 3       王威     2019 年 8 月至今,深圳市维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         否
                  经理

                  2008 年至今,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常务理事;
                  2008 年至今,深圳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1996 年至今,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3 年至今,上海科达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4 年至今,深圳市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8 年至今,深圳市前海慈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4 年至今,湖南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3 年至今,深圳市东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07 年至今,陕西科达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      励建立                                                                       否
                  2015 年至今,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6 年至今,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6 年至今,大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 年至今,福建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8 年至今,惠州三力协成精密部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9 年至今,中欧融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2019 年 6 月至今,宁波科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董事;
                  2019 年 7 月至今,宁波昊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2 年 7 月-2015 年 7 月,中交上航局航道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师;
                  2015 年 8 月-2019 年 8 月,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
 5      杨文卿                                                                       否
                  2019 年 8 月至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
                  师

                  2014 年 3 月至今,深圳市沙井沙一股份合作公司,总经理助理、
 6      陈少东    物业办经理、股份公司党支部宣传委员;                               否
                  2017 年 9 月至今,沙一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4 年 3 月至今,杭州芯彩光电产品有限公司,监事、总经理;
 7      蔡建文    2010 年 9 月至今,浙江芯能亮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否
                  2018 年 8 月至今,杭州能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4-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在发
        合伙人名
序号                           近五年从业经历及现任职单位、职务                行人担任
            称
                                                                                 职务

                   经理;
                   2019 年 9 月至今,湖州丰能亮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9 年 11 月至今,杭州铭德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9 年 12 月至今,厦门丰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三、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股东及李少平、
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或其他关联关系

       信达律师查阅了泉州瀚睿、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聚岚咨询及李
少平、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的调查表,以及上述直
接或间接持股自然人股东出具的简历和声明、中美共创及其部分直接或间接法人
股东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确认函,查阅中介机构
项目组成员出具的确认函。经核查,上述自然人股东及上述企业股东的直接和间
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
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
或间接持股

       发行人机构股东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伟泰已依法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
案,根据全体自然人股东及机构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文件,以及信达和本次发行
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出具的确认函、保荐人关于发行人的保荐书,并经信达律师
核查,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以委托
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
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形。




                                         4-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
股权结构变化、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
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21名股东,包括:

       (1)14名自然人股东,即姜发明、潘连兴、李少平、林玉燕、梁荣勋、王威、
徐贤强、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毛崇文、蔡建文、潘景泉、张少漩;

       (2)3名已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的投资机构,即武汉紫峰、中美共创、厦门
伟泰分别按1名计算,其备案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备案号                       基金管理人                  登记号

      武汉紫峰       SET750             北京紫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32285

      中美共创       ST1345    深圳市前海夹金山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P1026411

      厦门伟泰       SS3134             厦门和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0810


       (3)4名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机构股东,即南极光咨询、奥斯曼咨询、泉
州瀚睿、平潭聚岚。

       4名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机构股东的穿透计算人数情况如下:

 序                                                                          穿透计算
         股东名称        设立时间                     股权结构说明
 号                                                                            人数

                                                                            0(扣除发
                                       姜发明、潘连兴合计持有其100%股权;
 1      南极光咨询    2017年8月17日                                         行人自然
                                         入股发行人后出资结构未发生变化
                                                                            人股东)

                                                                            0(扣除发
                                       姜发明、潘连兴合计持有其100%股权;
 2      奥斯曼咨询    2017年8月14日                                         行人自然
                                         入股发行人后出资结构未发生变化
                                                                            人股东)

                                       潘树元、高纯萍、殷莹、苏文扬、潘竹
 3       泉州瀚睿     2017年4月20日    树、蔡晓芬、潘福海合计持有其100%股        7
                                       权;入股发行人后出资结构未发生变化

                                       马华宏、江明、刘茂峰、陈桂裕、刘柳
                                       惠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其100%股权;入
 4       平潭聚岚      2016年6月2日                                              5
                                       股发行人后原合伙人江土平退出,新增
                                         马华宏、江明、刘茂峰三名合伙人

                                      合计                                      12

                                             4-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合考虑非自然人股东的相关情况穿透计算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最终股份持有人共计29名,未超过200名,不存在规避《证券法》未经
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规定的情形。




    问题 3、关于发行人收购贝能光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收购贝能光电的
背景及定价合理性,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相关税费是否已缴纳完毕。(《反
馈意见》第3题)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审阅发行人关于收购贝能光电的背景说明

    2. 审阅了发行人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价款支付凭证,
相应完税凭证;

    3. 审阅了贝能光电工商登记资料、股东会文件、相应评估报告;

    4.访谈姜发明、潘连兴。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收购贝能光
电的背景及定价合理性

    (一)发行人收购贝能光电的背景

    1、贝能光电专显市场态势良好

    贝能光电由姜发明与潘连兴共同投资,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贝能光电主要
从事专显背光源的研发与生产,专显背光源产品用于车载显示器、医疗显示仪、
工控设备显示器、家电显示器、其他消费电子显示器等领域。本次收购前,贝能
光电经过初创期的发展,专显背光源生产工艺日益完善,并拥有稳定的客户源。
随着近几年医疗产品及汽车显示屏数量的增长,专显背光源市场需求增加,已经
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2、收购贝能光电能避免同业竞争,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4-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贝能光电与南极光同时从事专显背光源生产,2016 年度,贝能光电的营业
收入为 3,011.25 万元,而公司原自有的专显背光源生产线 2016 年仅实现营业收入
495.68 万元,构成同业竞争,且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因此,为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关联交易,发挥公司与贝能光电间的业务协同优势,降低公司经营成本,提
高规模经济效应,扩大公司的整体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公司选择收购贝能光电。

    3、股权收购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公司整合优势

    公司选择常用的股权收购手段收购贝能光电主要是因为:首先,股权收购手
续较为简单,无需逐一办理贝能光电原有生产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其次,
股权收购能节约时间,由于贝能光电的股权收购只是股东发生变化,经营主体并
未发生改变,可减少经营管理的不确定性,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后,新股东的
变化对于公司原有的业务合同的履行不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可以继续原有业务的
稳定经营;再次,以购买贝能光电股权的方式进行整体转让,在短时间内可合理
的将整体资产整合并优化配置。

    4、收购完成后,贝能将继续服务原有老客户

    收购后,基于优化管理的考虑,专显业务产线主要在母公司开展,贝能则主
要继续服务原有老客户。

    (二)发行人收购贝能光电的定价合理性

    根据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厦门市贝能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大学评估[2017]820093 号),经
其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5 月 31 日,贝能光电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059.82
万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7]
第 350FC2027 号《审计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贝能光电经审
计的净资产为 1,982.77 万元。考虑 2017 年 6 月份贝能光电的盈利情况,经友好协
商后本次交易作价确定为 2,100.00 万元。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收购贝能光电的交易价格参考评估价格确定,定价合
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

    二、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4-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7 年 7 月 10 日,南极光有限执行董事同意《关于公司收购厦门市贝能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 2,100 万元收购贝能光电 100%的股权。2017 年 7
月 25 日,南极光有限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7 年 7 月 25 日,贝能光电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姜发明和潘连兴将其持有的
全部贝能光电股权转让给南极光有限。

    2017 年 7 月 25 日,姜发明、潘连兴分别与南极光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前述股权转让价款均已于 2017 年 8 月支付完毕。

    2017 年 8 月 3 日,贝能光电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相关税费是否已缴纳完毕

    贝能光电已履行完毕姜发明和潘连兴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合计 120 万
元,收购完成后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问题 4、关于生产经营场地租赁

    公司无自有房屋建筑物,公司租赁部分生产经营场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1)租赁价格;(2)发行人所承租场地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所承租场地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
的未取得权属证书场地明细,上述场地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
正常租赁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
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4)发行人所承租场地是否按国家和地方的
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场地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请披露原
因,说明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5)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对房屋租赁经营
给生产经营稳定性带来的风险的措施,公司是否存在购置房屋的规划,租赁经营
的状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性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第4题)

    回复:

                                   4-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审阅了发行人签订过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款支付凭证、发票、承租房
         产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出租方的房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备案登记凭证等;

                  2. 访谈了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沙井沙一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
         北方永发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3. 取得了房屋直接出租方与间接出租方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沙
         井沙一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北方永发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日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岗龙门股份合作公司、周广锋、文伟金出具的确认函;

                  4.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房屋直接或间接出租方深圳市新桥股份
         合作公司、深圳市沙井沙一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北方永发实业有限公司、永源
         冷库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厦门日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岗龙门股份合作
         公司的企业信息;

                  5. 实地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租赁场所,取得发行人关于房产租赁
         的说明;

                  6. 获取了发行人子公司万载南极光受让土地的相关资料;

                  7. 审阅了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局出具的证明;

                  8. 审阅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出具的《关于房屋租赁的承诺
         函》;

                  9. 审阅了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一、租赁价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生产经营场地租赁情况如下:
                     承租                                   面积
序号     出租方                        位置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价格
                       方                                 (m2)
       深圳市北方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
                     南极                                            2020.01.01-          月 租 金 : 218,700.00
 1     永发实业有           北方永发科技园第 3 栋第 1     8,100.00                 厂房
                       光                                            2022.12.31           元,第 3 年上涨 10%    月垃圾清
         限公司             层、4 栋 1 层、5 栋 1-4 层
                                                                                                                 运 费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
       深圳市北方                                                                                                1,612.90
                     南极   北方永发科技园 11 栋第 4                 2020.01.01-          月租金:60,838.68 元,
 2     永发实业有                                         3,960.00                 宿舍                          元
                       光   层、13 栋 4-6 层、15 栋 2-6              2022.12.31             第 3 年上涨 10%
         限公司
                                         层


                                                          4-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租                                   面积
序号     出租方                         位置                           租赁期限      用途               租赁价格
                        方                                 (m2)
       深圳市北方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
                      南极                                             2020.01.01-           月租金:5,806.46 元,
 3     永发实业有            北方永发科技园第 12 栋 1 层    190.00                   食堂
                        光                                             2022.12.31              第 3 年上涨 10%
         限公司                      106-108 房
                                                                                             月租金:第 1-3 年 536,495.96 元,
                      南极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                  2018.05.11-   厂房/
 4     文永泰                                              20,634.46                         第 4-6 年上涨 10%,第 7-8 年再上
                        光   社区第五工业区厂房                        2026.05.10    办公
                                                                                             涨 10%;月管理费:41,268.92 元
       永源冷库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                                        月租金:第 1-3 年 80,626.00 元,
                      南极                                             2018.05.11-
 5     术(深圳)            社区第五工业区(潭头石场       3,101.24                 宿舍    第 4-6 年上涨 10%,第 7-8 年再上
                        光                                             2026.05.10
       有限公司              B 栋宿舍楼)                                                    涨 10%;月管理费:6,202.00 元
       永源冷库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                                        月租金:第 1-2 年 117,838.00 元,
                      南极                                             2019.05.11-
 6     术(深圳)            社区第五工业区(潭头石场       3,101.24                 宿舍    第 3-5 年上涨 10%,第 6-7 年再上
                        光                                             2026.05.10
       有限公司              A 栋宿舍楼)                                                    涨 10%
                                                                                             月 租 金 、 卫 生 费 : 第 1-2 年
                      南极   红星社区大田洋田洋一路南                  2019.05.01-
 7     文伟金                                               1,768.00                 宿舍    50,888.00 元/月,第 3 年 53,432.00
                        光   龙门商住楼 1 栋 2 楼至 5 楼               2022.04.30
                                                                                             元/月;月垃圾清理费:800.00 元
                                                                                             月租金 7,307.00 元,月物业管理
       厦门日华投     贝能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                  2019.04.03-
 8                                                           140.51                  办公    费 843.10 元,月公共维修金 140.50
       资有限公司     光电   三路 16 号 401 室 B6 单元                 2020.04.30
                                                                                             元

                注:租赁价格未考虑免租期平均分摊情况。


                  二、发行人所承租场地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前述 1-3 项房产

                  发行人租赁的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房屋使用的土地原归属于深圳市宝安区沙
          井街道新桥村社区居委会,2006 年 10 月沙井街道沙一社区居委会下属企业深圳市
          宏兴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新桥社区居委会下属企业深圳市沙井新桥股份合作公
          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租赁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由沙一社区
          集体企业深圳市沙井沙一股份合作公司投资建设,2007 年 10 月竣工后出租给深圳
          市北方永发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20 年,可将厂房和宿舍转租
          给第三者使用。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北方永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查
          询各主体工商登记资料并取得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沙井沙一股份合
          作公司、深圳市北方永发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相关权利人与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前述第 4-6 项和第 8 项房产

                  前述第 4-6 项和第 8 项房产的房屋权利人与出租人一致,经查询各房产权利
          人工商登记资料并审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部分权利人出具的确认函,文永



                                                           4-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泰、永源冷库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厦门日华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前述第 7 项房产

      前述第 7 项房产由集体企业深圳市松岗龙门股份合作公司投资建设;2007 年
6 月出租给自然人周广锋使用;2019 年 1 月,周广锋向自然人文伟金转租相关房
产;2019 年 5 月,文伟金与发行人签订租赁合同。经审阅相关租赁合同、检索工
商信息并审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部分权利人出具的确认函,深圳市松岗龙门股
份合作公司、周广锋、文伟金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人所承租场地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的未取得权
属证书场地明细,上述场地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
否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
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

      (一)发行人承租场地的出租人取得权属证书情况

      发行人所承租场地的出租人取得权属证书情况、备案情况、具体用途及对生
产经营的作用如下:

序                                                                                是否取得   是否已租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2)   用途
号                                                                                权属证书    赁备案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北方永
     深圳市北方永发实                                                                           是
1                       发科技园第 3 栋第 1 层、4 栋 1 层、 8,100.00      厂房       否
       业有限公司
                                      5 栋 1-4 层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北方永
     深圳市北方永发实                                                                           是
2                       发科技园 11 栋第 4 层、13 栋 4-6 层、 3,960.00    宿舍       否
       业有限公司
                                     15 栋 2-6 层
     深圳市北方永发实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北方永                                          是
3                                                               190.00    食堂       否
       业有限公司         发科技园第 12 栋 1 层 106-108 房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第                    厂房/
4        文永泰                                               20,634.46              是         是
                                    五工业区厂房                          办公
     永源冷库技术(深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第
5                                                              3,101.24   宿舍       否         是
       圳)有限公司     五工业区(潭头石场 B 栋宿舍楼)
     永源冷库技术(深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第
6                                                              3,101.24   宿舍       否         是
       圳)有限公司     五工业区(潭头石场 A 栋宿舍楼)
                        红星社区大田洋田洋一路南龙门商
7        文伟金                                                1,768.00   宿舍       否         否
                                住楼 1 栋 2 楼至五楼
     厦门日华投资有限   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三路 16
8                                                               140.51    办公       是         是
           公司                   号 401 室 B6 单元




                                               4-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承租的上述第 1-3 项、5-7 项的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主要原因是该等
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原为集体土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在深圳市农村城市化过
程中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目前未能办理有关权属证书。

    (二)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
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

    1、如不能正常租赁上述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
行人具有可行的解决措施

    若上述房产由于权属瑕疵不能正常租赁,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主要原因包括:

    (1)辅助性生活用房可替代性较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发行人承租的未取得权属证书场地包括宿舍、食堂和厂房,其中宿舍、食堂
属于非核心的配套性、辅助性生活用房,考虑到生活用房可替代性强、寻找替代
难度较低,且未直接用于生产活动,因此不能正常租赁时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
小。

    (2)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有权属证书的场所进行

    厂房、办公用房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用房,其中仅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未取
得权属证书,其面积占生产经营用房总面积的 28.05%,目前发行人主要生产活动
在有权属证书的场所进行,因此,不能正常租赁未取得权属证书场所不会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因权属证书不完整而不能持续租赁相关房产的风险较小

    首先,发行人租赁房产均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或协议,且厂房、办公用
房均已办理完毕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其次,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局已出具
证明,确认发行人租赁的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物业尚未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
也没有规划在未来五年内对其进行改造。同时,访谈出租方深圳市北方永发实业
有限公司、沙一社区居委会下属集体企业深圳市沙井沙一股份合作公司确认,发
行人租赁的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相关房屋目前不存在更新规划。因此,发行人因
部分房产权属证书不完整而不能持续租赁的风险较小。



                                 4-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针对承租的部分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权属证书,发行人具有短期应对措
施及长期解决措施

    从短期来看,发行人租赁的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厂房主要用于背光源产品装
配工序生产和仓储,且仅涉及公司部分产品装配和部分原材料仓储。装配工序生
产和仓储对建筑物并无特殊要求,且相关房屋面积较小。因此,短期内若发行人
承租该部分厂房发生搬迁,公司可较快寻找到符合要求的替代房屋,搬迁的成本
和难度较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从长期来看,发行人子公司万载南极光已取得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约 49.87
亩土地使用权,拟用于建设新厂并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来发行人承租
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场所占比将进一步下降。长期来看,随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新厂建设及投产,发行人承租的未取得权属证书场所占比进一步下降,不
能租赁时的影响较小。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承担租赁瑕疵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已出具了书面承诺,若公司所租赁的房
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
纠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二人将在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向公司承
担上述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以保证公司不因房屋租赁瑕疵而遭受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发行人承租的未取权属证书场所中,配套性、辅助性生活用房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主要生产活动在有权属证书场所进行;发行人针对租
赁瑕疵有短期和长期应对措施;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承担租赁瑕疵可能产
生的经济损失,因此不能正常租赁相关场所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2、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披露了上述房屋租
赁瑕疵的相关风险,具体如下: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贝能光电生产经营所需的办公用房及厂房均为租赁所
得,其中,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物业由于深圳城市化进程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
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虽然上述房屋及土地权属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且公司主要


                                 4-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有权属证明的房产进行,但如果该等未拥有权属证明的房屋被
依法责令拆除、改变用途仍将对公司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发行人房屋租赁的具体情况参见‘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发行人的主
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之‘(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之‘2、房屋建筑物情况’。

       四、发行人所承租场地是否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租赁场地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请披露原因,说明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
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

    (一)发行人所租赁场地的租赁备案情况

    发行人所承租场地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三/(一)发行人承
租场地的出租人取得权属证书情况”。

    发行人租赁的房屋中,仅向文伟金租赁的员工宿舍楼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主要原因是相关房屋原为村委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且多次转租后转租人配合办理租赁备案难度较大,因此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
案登记。发行人已开始积极寻找可替代房屋,适时租赁新的员工宿舍并及时完成
租赁备案手续,避免未完成房屋租赁备案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二)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协议双方未办
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
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
行人租赁的少量房屋未办理备案登记,存在被房地产主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的风
险。

    发行人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会
导致发行人不能继续使用上述租赁房屋。



                                     4-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已出具承诺,若公司所
租赁的房产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
出现任何纠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二人将在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
向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以保证公司不因房屋租赁瑕疵而遭受经济
损失。

    综上,发行人承租的宿舍楼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但
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承担房屋租赁瑕疵产生的
经济损失,且宿舍楼为非核心的配套性、辅助性生活用房,因此发行人承租的宿
舍楼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针对发行人存在租赁房产未办
理备案登记,相关事项并未对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
定罚款数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发行人积极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改正时
将不会被处以罚款。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对房屋租赁经营给生产经营稳定性带来的风险的措施,
公司是否存在购置房屋的规划,租赁经营的状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一)应对房屋租赁给生产经营稳定性带来风险的措施,是否存在购置房屋
的规划

    为降低房屋租赁经营带来的生产经营稳定性风险,发行人已采取及未来将采
取的应对措施如下:

    1. 与出租方约定较长的租赁期限,有效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发行人租赁的场所中,宿舍、食堂为非核心的配套性、辅助性生活用房,子
公司贝能光电租赁的办公场所面积较小,发行人租赁的重要生产经营场所包括沙
一北方永发科技园厂房、潭头社区第五工业区厂房和办公用房。发行人自 2009 年
成立以来持续租赁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的房屋,与出租方具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关
系,目前租赁的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厂房、宿舍和食堂租赁期为三年。同时,发


                                 4-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人租赁的潭头社区第五工业区厂房和办公用房租赁期为八年,租赁的潭头社区
第五工业区宿舍租赁期限为七年或八年。

    2. 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发行人的优先承租权,增强租赁的可持续性

    发行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行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承租权,因此,若发行人在租赁期满后需要继续租用生产经营所需的房屋,持续
租用的难度较小,可增强房屋租赁的可持续性,有效保障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稳定
性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 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方违约赔偿责任,增加租
赁的稳定性

    针对目前租赁的房屋,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已办理完毕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保障发行人租赁期的稳定性。同时,发行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租人违约
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发行人装修费损失和搬迁费、赔偿部分租金
等形式,出租方违约赔偿责任进一步增加了房屋租赁的稳定性。

    4. 若不能持续租赁当前房屋,发行人寻找可替代性房屋的难度较低

    发行人租赁的宿舍、食堂属于非核心的配套性、辅助性生活用房,生活用房
可替代性强、寻找替代难度较低。同时,发行人租赁的厂房、办公用房主要位于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松岗街道,该区域工业厂房较多,即使发行人租赁期满
后无法续租,转而租赁其他厂房、办公用房的难度较低,发行人短期内寻找到符
合条件的替代性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 拟自行建造生产经营场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保障经营稳定性

    目前发行人暂无购置房屋的规划,但已积极筹备自行建造生产经营场所。发
行人子公司万载南极光已取得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约 49.87 亩土地使用权,拟用于
自建新厂并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来随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厂
建设及投产,发行人使用房屋中租赁房屋占比下降,将极大降低租赁房屋经营可
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租赁经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稳定性无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
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4-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能稳定持续租赁相关房屋的风险较小,
且发行人寻找可替代性房屋的难度较低,租赁经营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稳定
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考虑未来发行人募投项目新厂建设投产,租赁经营可能产
生的不利影响较低。同时,发行人相关房屋租赁均签订租赁合同并且主要租赁房
屋已完成备案登记手续,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问题 5、南极光国际和香港成利相关事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南极光国际注销
的原因;(2)上述企业注销前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发生交易;(3)
上述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4)发行人为南极光国际提供担保的
原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姜发明、潘连兴
转让香港成利的原因;(2)香港成利受让人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
关联关系;(3)香港成利转让前后实际从事的业务、经营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发
生交易;(4)香港成利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反馈意见》第5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审阅南极光国际、香港成利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
册中心查询前述企业信息;

    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网站检索南极光国际、香港成利、东莞成利的合规信息;

    3.审阅了南极光国际的注销资料、香港成利的转让协议;

    4.访谈了香港成利的现股东易宝华、周曙尧;

    5.审阅了南极光为南极光国际提供担保的合同;

    6.审阅了东莞成利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2016年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报告、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4-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7.审阅了姜发明、潘连兴关于香港成利事项说明函;

     8.取得了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南极光国际注销的原因

     南极光国际成立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姜发明持股 100%,办事地址为香港九
龙旺角广华街 48 号广发商业中心 9 楼 7 室。

     根据南极光国际股东的说明,南极光国际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为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决定将其注销。

     2018 年 1 月 26 日,南极光国际在香港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取得注销证书。

     二、上述企业注销前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发生交易

     南极光国际自成立至注销期间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为南极光国际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港元
                                                                              是否已
序                                          担保        担保        担保
       债权人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履行完
号                                          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毕
1    东亚银行   发行人    南极光国际       1,101.60   2014/7/24   2017/3/24      是

2    东亚银行   发行人    南极光国际        548.88     2014/7/3    2017/3/3      是


     发行人为南极光国际提供的担保系为其融资租赁提供担保,该等融资租赁设
备由发行人实际使用,截至 2017 年 3 月 24 日,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

     三、上述企业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香港黄潘陈罗律师行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就南极光国际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南极光国际报告期内在香港未受到政府行政处罚,不存在工商、税务、
环保、进出口、海关、质量监督、外汇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处罚记录,截至
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香港未
涉及任何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




                                       4-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检索了南极光国际的合规信息,查询了全国法院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
未发现南极光国际在报告期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行人为南极光国际提供担保的原因

    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其中,对应设备原值 1,168.44
万元的融资租赁协议系以南极光国际作为签约主体,并由发行人提供担保。采用
该模式主要是由于部分融资租赁机构要求发行人以香港本地注册的公司作为签约
主体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因此发行人委托南极光国际签署香港融资租赁合同。协
议中列明租赁财产所在地为发行人所在地,设备由发行人进行管理和使用,相关
融资租赁费用由发行人支付。前述融资租赁协议已履行完毕,发行人并未发生担
保实际履约情形。

    五、姜发明、潘连兴转让香港成利的原因

    香港成利为控股型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香港成利全资子公司东莞成利从
事 TP 触控屏的生产销售,具有相关生产设备和环评资质。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姜
发明和潘连兴的说明,转让香港成利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手机 TP
触控屏领域技术更新快,东莞成利产品面向低端市场,议价能力弱,企业自身缺
乏核心技术且竞争对手较多,导致东莞成利盈利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姜发明和
潘连兴所经营的南极光经过多年的积累,业务规模不断扩展并开始筹备上市计划,
二人转让香港成利之后可以更加专注于南极光主业。

    六、香港成利受让人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2016 年 5 月 4 日,姜发明将其持有的香港成利 50%的股权转让给易宝华。同
日,潘连兴将其持有的香港成利 20%股权转让给易宝华,30%股权转让给周曙尧,
股权转让价款合计 230 万元。转让完成后,该公司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香港成
利受让方易宝华、周曙尧的基本情况如下:

                                                       与实际控制人是否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存在关联关系
  易宝华           3604251972********        中国           不存在

  周曙尧           4301111982********        中国           不存在




                                    4-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香港成利股东书面确认:其受让香港成利前主要经营深圳市宏发展电子
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 TP 触控屏后段生产和销售。因 2016 年 TP 触控屏后
段环保批文较难取得,而东莞成利具备相关环保资质,因此二人决定受让香港成
利。

     七、香港成利转让前后实际从事的业务、经营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发生交易

     香港成利转让前后均为控股型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香港成利全资子公司
东莞成利转让前后均从事 TP 触控屏的生产销售。

     东莞成利 2015 年至 2019 年上半年的经营规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598.46        1,021.80        1,590.28            1,249.42        4,007.71

     利润总额            -131.85        -362.54           -143.01          -174.81           40.39


     经香港成利股东确认,因企业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香港成利全资子公司东
莞成利自 2019 年下半年已经停止实际经营。

     香港成利转让前后,与发行人发生的交易为其子公司东莞成利为发行人的债
务提供担保,目前该笔担保已履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被担       担保          担保          担保         是否已履
          债权人           担保人
号                                      保人       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行完毕
       中国银行股份    姜发明、潘连
 1     有限公司深圳    兴、东莞成利、 公司        3,000.00      2015/7/9        2016/7/9       是
       福永支行        贝能光电

     八、香港成利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香港黄潘陈罗律师行于2019年12月31日就香港成利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香港成利报告期内在香港未受到政府行政处罚,不存在工商、税务、环保、
进出口、海关、质量监督、外汇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处罚记录,截至该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香港未涉及任
何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

     信达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检索香港成利和东莞成利的合规信息,查询全国法院

                                            4-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
站,经核查未发现香港成利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 6、关于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
和投资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反馈意见》第6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审阅了南极光咨询、沙县城关中天饲料厂、奥斯曼咨询、广东明科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主营业务说明函,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实际控制人控制和投资的企业信息;

    2. 审阅了南极光咨询、沙县城关中天饲料厂、福建省沙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奥斯曼咨询、广东明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说明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和投资的企业实际从
事的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如下:

                                                        与发行人业务的    是否构成
   企业名称          股权结构          实际经营业务
                                                            关系          同业竞争
                 姜发明认缴出资额    南极光咨询系公司
深圳市南极光管
                 745.00 万元         实际控制人的持股   与发行人主营业
理咨询合伙企业                                                            不构成
                 潘连兴认缴出资额    平台,未实际开展   务不同
(有限合伙)
                 1.90 万元           经营业务
沙县城关中天饲   姜发明所有的个体                       与发行人主营业
                                     饲料批发和销售                       不构成
料厂             工商户                                 务不同
福建省沙县兴农                       主要从事诉讼保全
                                                        与发行人主营业
融资担保有限公   姜发明持股 3.40%    担保、履约担保及                     不构成
                                                        务不同
司                                   相关业务
                 姜发明认缴出资额    奥斯曼咨询系公司
深圳市奥斯曼咨
                 1.90 万元,潘连兴   实际控制人的持股   与发行人主营业
询管理合伙企业                                                            不构成
                 认缴出资额 745.00   平台,未实际开展   务不同
(有限合伙)
                 万元                经营
广东明科新材料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    未实际经营         与发行人主营业    不构成

                                      4-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与发行人业务的     是否构成
     企业名称          股权结构          实际经营业务
                                                                关系           同业竞争
科技有限公司       连兴持股 50%                             务不同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和投资的企业实际从事的
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



     问题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2)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是否与
发行人业务相同、相似或存在上下游关系;(3)其股权是否存在代持。(《反馈
意见》第7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

     2. 审阅了深圳市吉亿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易贝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三明中天饲料有限公司、三明卓越喷码技术有限公司、矽城科技(厦门)有限公
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前述企业信息;

     3.取得了深圳市吉亿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易贝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三明中天饲料有限公司、三明卓越喷码技术有限公司、矽城科技(厦门)有限公
司股东出具的关联企业主营业务说明函和不存在代持的声明;

     4.审阅了发行人2016-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
        关联企业                                                     与发行人业
序号                     实际从事业务                关联关系                      存在
          名称                                                         务关系
                                                                                   代持

        深圳市吉    塑胶产品、电子产品的生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
 1      亿龙电子    产与销售;国内贸易,货       连兴姐夫潘永福持    发行人上游     否
        科技有限    物及技术进出口。(该公       股 50%并担任执行


                                        4-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
       关联企业                                                       与发行人业
序号                     实际从事业务                关联关系                       存在
         名称                                                           务关系
                                                                                    代持
         公司       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注销) 董事兼总经理、潘连
                                               兴之堂弟潘景泉持
                                               股 50%并担任监事

                                             姜发明配偶陈秋菊
       深圳市易
                                             持股 51%,并担任执       不同行业,
       贝乐文化     语言培训、远程教育服务、
 2                                           行董事、总经理,副       不存在业务     否
       科技有限     网络教育服务
                                             总经理梁荣勋配偶           上关系
       公司
                                             张小均持股 49%

                                                 潘连兴配偶之弟姜
       三明中天     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原                            不同行业,
                                                 平持有其 100%股权
 3     饲料有限     料、原圃材料、农畜产品                            不存在业务     否
                                                 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公司         销售、生猪购销                                      上关系
                                                 经理

                    喷码设备的研发、维护、
       三明卓越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      不同行业,
                    安装及销售、销售机械设
 4     喷码技术                                 连兴姐夫王培生持      不存在业务     否
                    备、电子产品(该公司已
       有限公司                                 股 100%                 上关系
                    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注销)

                    研发、销售:电子产品、
       矽城科技     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       潘连兴姐夫王培生     不同行业,
 5     (厦门)有   机械电子设备、半导体;       持股 50% 并担任执    不存在业务     否
       限公司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行董事、总经理         上关系
                    出口




     问题 8、吉亿龙及昇捷丰相关事项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吉亿龙注销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昇捷丰实际从事的业务
及经营规模。(《反馈意见》第8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审阅了吉亿龙的股东潘永福、潘连兴的说明函;

     2. 审阅了吉亿龙、昇捷丰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询前述企业信息;

    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吉亿龙注销的原因

    吉亿龙原为潘景泉和潘永福共同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胶框、导光板的生产
和销售,为发行人上游企业,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向其采购胶框、导光板。吉亿龙
业务经营规模较小,盈利空间相对有限,公司股东无意继续经营该业务,故决定
注销吉亿龙。

    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昇捷丰实际从事的
业务及经营规模


    昇捷丰实际从事业务为高解析喷码机的贸易批发代理,昇捷丰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厦门昇捷丰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注册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南楼 S202A 室
主要经营业务           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连兴姐夫王培生曾持股 20%,并于 2018 年 7 月将
主要关联关系           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弟王振益;王振益原持有 7%的股份,转让后王
                       振益持股 27%
主 营 业 务 及 其 与 发 行 昇捷丰实际从事高解析喷码机的贸易批发代理,发行人曾向其采购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喷码机等设备材料

    昇捷丰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经营规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765.33          946.79                618.72
         营业成本                            536.53          745.01                437.31
         利润总额                             50.03           42.13                 31.58




       问题 9、关于关联交易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关
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

                                            4-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决策过程和依据;(2)关联采购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3)公司章程对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
了市场原则,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
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4)公司
与各关联方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
处理方式作出说明。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反馈意见》第9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审阅发行人 2017-2019 年度审计报告

    2.查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判断公司的关联方;

    3.获取了吉亿龙和昇捷丰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对比关联交易的价格与公司同类交易的价格,分析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5.查阅《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交易有关的
三会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6.向公司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问卷调查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及定价依据;

    7.查阅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重大协议或合同。

    一、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
总额中的比例,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

    (一)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销售。公司从关联方采购商品占营
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
           内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采购
吉亿龙                —            —             19.09    0.03%   247.53       0.56%
             商品
昇捷丰       采购    166.83       0.21%            79.79    0.13%    0.49        0.00%


                                          4-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交易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方
             内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商品
         合计               166.83        0.21%             98.88       0.16%        248.02        0.56%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的金额较小,占营业成本的比重较低。

    (二)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销售,其余关联交易未直接产生交易利润。除关
联采购外,公司的关联交易还包括支付董监高薪酬、购买贝能光电 100%的股权、
关联方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和少量资金拆借。

    (三)关联交易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

    1.向吉亿龙采购占同一交易类型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曾向吉亿龙采购胶框、导光板和白色挡板原材料,相关采购
金额及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采购     占同类交       关联采购     占同类交        关联采购金     占同类交易
                         金额         易比           金额         易比              额             比
    胶框                      -                -       19.09         5.34%          232.93          64.79%

   导光板                     -                -            -             -          11.50           1.02%

  白色挡板                    -                -            -             -           3.09         100.00%


    吉亿龙已于 2018 年 12 月注销,发行人已停止向吉亿龙采购。

    2.向昇捷丰采购占同一交易类型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曾向昇捷丰采购喷码设备及配套油墨等设备主要系生产经营
所需,相关采购金额及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采购金                            关联采     占同类交     关联采        占同类
                                        占同类交易比
                            额                                购金额       易比       购金额        交易比
 OCR 读检测系              83.28           87.58%               -               -         -               -


                                                   4-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采购金                          关联采   占同类交    关联采        占同类
                                占同类交易比
                    额                              购金额     易比      购金额        交易比
         统
   喷码设备        26.92           38.69%           47.86    100.00%         -               -
     油墨          41.12           76.55%           31.71     78.15%       0.49        4.48%
 胶片检测设备      15.52          100.00%
    输送带             -               -             0.22    100.00%         -               -

    (四)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

    1.公司与吉亿龙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向吉亿龙采购原材料主要为胶框,采用市场化定价,公司 2017
年度至 2018 年度向吉亿龙的平均采购单价分别为 0.27 元和 0.28 元,同期公司向
非关联方的平均采购单价为 0.26 元和 0.28 元,采购价格基本相当。

    2.公司与昇捷丰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向昇捷丰采购的设备及配套油墨采用市场化定价,具体情况
如下:

    (1)OCR 读检测系统

    2019 年度发行人向昇捷丰采购 OCR 读检测系统采购单价为 3.97 万元,与同
期向非关联方采购同类产品单价 3.94 万元基本相当。

    (2)喷码设备、输送设备及油墨

    因不同供应商提供的喷码机在设备内部结构、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差异
较大,且相关的油墨材料不具有通用性,因此发行人仅向昇捷丰采购特定喷码机
及配套的输送带和油墨材料,未向非关联方采购同类产品,因此无法比较。根据
昇捷丰出具的同类设备及配套原材料价格说明函、销售发票等文件证明,昇捷丰
向南极光销售喷码设备均价为 2.99 万元,与昇捷丰向非关联方销售均价 3.49 万基
本相当;昇捷丰向南极光配套油墨均价为 0.12 万元,与昇捷丰向非关联方销售均
价 0.12 万基本相当。

    (3)胶片检测设备

    因发行人向昇捷丰采购的设备为定制化设备,且发行人仅此一套胶片检测设

                                           4-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备,因此内部无法进行价格比较。根据昇捷丰出具的同类设备及配套原材料价格
说明函、销售发票等文件证明,除南极光外,昇捷丰未向其他第三方销售胶片检
测设备,昇捷丰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确定销售价格。经核查,胶片检测设备采购价
格公允。

    3.向关联方收购贝能光电定价政策

    根据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厦门市贝能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大学评估[2017]820093 号),经
其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5 月 31 日,贝能光电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059.82
万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7]
第 350FC2027 号《审计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贝能光电经审
计的净资产为 1,982.77 万元。考虑 2017 年 6 月份贝能光电的盈利情况,经友好协
商后本次交易作价确定为 2,100.00 万元。

    4.决策过程和依据

    关联交易决策过程具体参见本题之“三、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
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
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
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回复。

    二、关联采购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

    (一)发行人向吉亿龙采购占吉亿龙收入比重


    发行人曾于2017年度和2018年度向吉亿龙采购相关原材料,吉亿龙已于2018

年12月注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吉亿龙采购金额占吉亿龙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41.72                  262.08
南极光采购金额                                           19.09                  247.53
南极光采购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                        45.75%                    94.45%

吉亿龙利润总额                                           -6.15                    1.05



                                    4-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向昇捷丰采购占昇捷丰收入比重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向昇捷丰采购相关设备,昇捷丰的经营规模及南极光采

购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765.33          946.79             618.72

南极光采购金额                              166.83           79.79               0.49

南极光采购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                21.80%          8.43%              0.08%

昇捷丰利润总额                               50.03           42.13              31.58


    三、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
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
表不同意见等

    (一)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过程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
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如下: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超过董事


                                   4-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会上述权限的,或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或董事会
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均已提交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姜发明和关联董事潘连兴已就关联交易
议案回避表决。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授予经营管理层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包
括 1.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内签署综合授信项及附属的(包括但不限于授
信、借款、担保、抵押等)关联担保等有关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授予
期限为自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

    公司目前综合授信额度尚未超过 1.5 亿元,因此 2019 年 7-12 月发生的综合授
信及关联担保仅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综合授信及关联担保已由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姜发明和关联董事潘连兴已就关联交易
议案回避表决。

    同时,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薪
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 2019 年的薪酬和预计
2019 年度公司向厦门昇捷丰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总额不超过 260 万元。因此公司
2019 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和 2019 年 7-12 月与昇捷丰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4-1-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 以
上通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需特别表决的事项时,股东大会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
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2019 年 9 月 3 日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关联股东除
外)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所有发生的关联交易
进行确认的议案。关联股东姜发明、潘连兴、徐贤强、潘景泉、张少漩、南极光
管理和奥斯曼就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经根据《公司章程》将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或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具体参见本题之“一/(四)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
和依据”。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已发生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
交易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三)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1、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系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交易内容符
合公司实际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定价为依据,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
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未发表不同意见。


                                  4-1-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意见

           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1-6 月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 7-12 月发生的关联担保。监事会成员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未发表不
       同意见。

           四、公司与各关联方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
       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

           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与各关联方签署的采购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各关联方签订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合同均为关联担
       保合同,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期满
序号              债权人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金额   担保到期日     后的处理
                                                                                         方式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姜发明、潘连         公司   3,900.00   2020/7/18
             深圳福永支行        兴、贝能光电
                                 姜发明、潘连
 2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                        公司   2,200.00   2024/3/12
                                 兴、姜华、陈秋
              司深圳分行
                                       菊                                             担保期限
 3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                        公司    930.97    2021/2/20     届满且合
                               姜发明、潘连兴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同约定的
 4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                        公司    465.61    2020/11/5     其他条款
                               姜发明、潘连兴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均履行完
 5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姜发明、潘连兴       公司   1,087.02   2020/10/26
                                                                                      毕后,合
                                 姜发明、陈秋                                         同自动终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公司   2000.00    2020/9/16
                                 菊、潘连兴、姜                                       止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华
                                 姜发明、潘连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3,000.00   2021/2/16
                                 兴、姜华、陈秋
               深圳分行
                                       菊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较小,发行人曾向关联方吉亿龙采购胶框、
       导光板以及向昇捷丰采购喷码设备、配套油墨,相关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化原则
       确定,符合公允定价原则,且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较小,未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1-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公司向昇捷丰的关联采购占昇捷丰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因吉亿龙经营规
模较小,公司向吉亿龙的关联采购占吉亿龙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吉亿龙已于 2018
年 12 月注销;

   3、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定价遵循了市场原则,
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和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未发表不同意见;

   4、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与各关联方签订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合同均
为关联担保合同,该类合同的担保期限届满且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均履行完毕后,
合同自动终止。



    问题 10、公司历史上部分出资未进行验资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历史上部分出资未进行验资的详细情况,请保荐
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资本是否充实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第10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间隔时间较短的情况核查

    经过访谈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发行人2013年至2015年存在增资间隔时间较短
的情况,主要原因系:当时发行人经办人员业务不熟悉,认为每次增资款到账后
都必须马上办理一次工商变更,因而,发行人工作人员在姜发明和潘连兴支付每
笔增资款后立即办理工商增资手续。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资料、银行转账回单、
发行人验资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历次出资均为货币资金,相关出资已经由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 发行人逐步扩大出资的背景核查

    通过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控制风险,南极光在创业初期的注册资本较
小,实际控制人主要通过借款的方式满足公司运营资金的需求。2013年以来公司
逐步拓展市场、开拓大客户,而下游大客户一般对与之合作的供应商的注册资本


                                   4-1-5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一定的要求,鉴于公司创立时的注册资本较低,故2013年至2017年间,姜发明
和潘连兴将原来采用借款的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改为以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资
金。

       3. 实际控制人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1)姜发明的《资金来源说明》

       实际控制人姜发明出具《资金来源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自2000年以来本人开始经营沙县城关中天饲料厂,主要经营猪饲料的生产和
销售,一开始在当地进行销售,后随经营规模的扩大,销售区域扩展到了周边的
省份,并一直经营至今。沙县城关中天饲料厂从成立至今的年均净利润超过500万
元。

       到2005年,由于本人已经积累了一定资本,想拓展投资领域,后与本人侄女
婿潘连兴商量,看好电子行业的未来发展前途,恰好他在电子行业从业多年,提
出可以投资背光源行业,随之建立了贝能光电。2017年,考虑到公司开始筹备上
市,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本人和潘连兴将贝能光电股权转让给南极光,
合计转让价款为2,100万元。2005年至2017年,贝能光电的年均净利润超过500万元。
2009年,电子行业向珠三角集中的趋势明显,为了加强上游供应链、配合下游客
户需要,遂于深圳本人和潘连兴共同投资设立了南极光。

       2010年后看到触控屏行业发展势头很好,且触控屏与背光源均为南极光下游
液晶显示模组客户需要的产品,可以依托南极光现有客户,打开触控屏的市场,
故本人与潘连兴于2011年收购了香港成利及其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子公司成利光
电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成利”),在经营初期,企业盈利水平较
好。收购后至2014年,成利年均净利润超过800万元,2015年触控屏行业竞争加剧,
公司盈利能力下滑,2016年本人和潘连兴转让成利股权。通过上述经营与投资活
动,本人积累了大量资本。

       2009年以来,本人对公司的历次出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2000
年至今经营沙县城关中天饲料厂的经营积累;○2011年至2016年经营成利的经营
积累;○经营南极光的所得;○经营和转让贝能光电的所得;○历年的薪酬所得;


                                    4-1-5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家庭积累等。

       (2)潘连兴的《资金来源说明》

       实际控制人潘连兴出具《资金来源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在投资南极光之前,本人曾分别在厦门多威电子有限公司任生产课长、厦门
兴联电子有限公司任采购工程师及采购主管,从应用电子专业毕业及多年电子产
业的工作经验,本人对电子行业非常熟悉并且看好行业发展前景,同时了解到姜
发明有投资意向,我们经探讨分析共同决定投资背光源产业,并于2005年共同创
立贝能光电。2017年,考虑到公司开始筹备上市,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本人和姜发明将贝能光电股权转让给南极光,合计转让价款为2,100万元。2005年
至2017年,贝能光电的年均净利润超过500万元。2009年,电子行业向珠三角集中
的趋势明显,为了加强上游供应链、配合下游客户需要,遂于深圳本人和姜发明
共同投资设立了南极光。

       2010年后看到触控屏行业发展势头很好,且触控屏与背光源均为南极光下游
液晶模组客户需要的产品,可以依托南极光现有客户,打开触控屏的市场,故本
人与姜发明于2011年收购了香港成利及其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子公司成利光电科
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成利”),在经营初期,企业盈利水平较好。
收购后至2014年,成利年均净利润超过800万元,2015年触控屏行业竞争加剧,公
司盈利能力下滑,2016年本人和姜发明转让成利股权。通过上述经营与投资活动,
本人积累了大量资本。

       2009年以来,本人对公司的历次出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2011年至2016年经营成利的经营积累;○个人投资房地产的投资收益;○经营
南极光的所得;○经营和转让贝能光电的所得;○历年的薪酬所得;○家庭积累
等。

       4. 公司股东往来情况核查

       经核查,公司2012年末至2015年末,各期期末公司与姜发明和潘连兴往来情
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4-1-5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5年12       2014年12   2013年12月       2012年12月
 项目名称    款项性质
                          月31日         月31日       31日             31日

其他应付款     借款      3,141.97       3,781.00    6,154.85          5,727.60

    通过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控制风险,南极光在创业初期的注册资本较
小,实际控制人主要通过借款的方式满足公司运营资金的需求。2012年末至2015
年末,不存在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2013年至2015年,姜发明与潘连兴
向公司的借款余额逐步下降,主要原因系:公司逐步拓展市场、开拓大客户,而
下游大客户一般对与之合作的供应商的注册资本有一定的要求,介于公司的注册
资本较低,2013年至2015年间,姜发明和潘连兴将原来采用借款的方式向公司提
供资金改为以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随着借款的归还,各期末欠款余额逐
步下降。

    5. 其他核查程序

    为核查姜发明、潘连兴叙述的资金来源及出资充实性情况,信达律师除核查
了前述文件外,还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比对结果信息单、工商档案
等资料;

    (2)检查验资报告出资者的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

    (3)检查验资报告是否附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询证函中的缴款人、缴款日期、
缴款金额是否与验资报告内容一致,款项用途是否注明为投资款等相同性质款项;

    (4)检查增资时的银行收款凭证中的缴款人、缴款金额、款项来源是否与银
行询证函内容一致,收款单位是否为南极光;

    (5)检查公司账面入账记录,看其入账的时间、股东名称、出资额是否与验
资报告的内容相符;

    (6)获取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流水,判断实际控制人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历
次增资时实际控制人具有出资能力;

                                    4-1-5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未发现公司历史上有工商违法行为的记录。

     发行人历史上历次出资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时间及                                                    定价
                                增资具体情况                                   验资报告
号      事项                                                    依据
                                                                          深圳友联会计师事
     2009 年 1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姜发明和
                                                               1 元/注    务所出具 “深友联
1    月公司设     潘连兴各以货币认缴 100 万元,并缴纳首期
                                                               册资本     验 字 [2008]1359
     立           出资额 50 万元
                                                                          号”《验资报告》
                                                                          深圳正声会计师事
     2009 年 10                                                           务所出具 “深正声
                  姜发明、潘连兴分别以货币形式缴足公司设       1 元/注
2    月缴纳第                                                             ( 内 ) 验 字
                  立时的注册资本                               册资本
     二期出资                                                             [2009]1479 号”《验
                                                                          资报告》
     2013 年 2    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 万增资至 800 万,姜发
                                                               1 元/注
3    月第一次     明和潘连兴分别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
                                                               册资本
     增资         300 万元
     2013 年 2    公司注册资本由 800 万增资至 1,400 万,姜
                                                               1 元/注
4    月第二次     发明和潘连兴分别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
                                                               册资本
     增资         300 万元
     2013 年 3    公司注册资本由 1,400 万增资至 2,000 万,姜
                                                               1 元/注
5    月第三次     发明和潘连兴分别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
                                                               册资本
     增资         300 万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2014 年 11   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增资至 4,000 万,姜              (特殊普通合伙)
                                                               1 元/注
6    月第四次     发明和潘连兴分别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                  出具:“瑞华粤验字
                                                               册资本
     增资         1,000 万元                                              [2019]44040003
     2014 年 11   公司注册资本由 4,000 万增资至 5,000 万,姜              号”《验资报告》
                                                               1 元/注
7    月第五次     发明和潘连兴分别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
                                                               册资本
     增资         500 万元
     2015 年 9    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增资至 5,400 万,姜   2.5 元 /
8    月第六次     发明和潘连兴分别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       注册资
     增资         200 万元                                     本
     2015 年 10   公司注册资本由 5,400 万增资至 5,800 万,姜   2.5 元 /
9    月第七次     发明和潘连兴分别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       注册资
     增资         200 万元                                     本
                  公司注册资本由 5,800 万增资至 7,372 万,姜
                  发明和潘连兴以货币形式认缴注册资本                      深圳中企华南会计
                                                               2.5 元 /
                  233.100 万元、南极光管理和奥斯曼以货币形                师事务所(特殊普
     2017 年 9                                                 注册资
                  式认缴注册资本 342.798 万元、梁荣勋认缴                 通合伙)出具:“中
10   月第八次                                                  本,每
                  注册资本 191.672 万元、徐贤强认缴注册资                 企 会 验 字
     增资                                                      股净资
                  本 110.580 万元、毛崇文认缴注册资本 73.720              [2017]010 号”《验
                                                               产
                  万元、潘景泉认缴注册资本 22.116 万元、张                资报告》
                  少漩认缴注册资本 22.116 万元

                                         4-1-5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时间及                                                     定价
                                增资具体情况                                  验资报告
号      事项                                                     依据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截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              出具“致同验字
     2018 年 7
                  (变更基准日)经致同会计师审计净资产值                 [2018]          第
     月 23 日公                                                 全体股
11                192,825,266.40 元为基础,按照 2.62:1 的比例            350ZA0030 号”《验
     司整体改                                                   东协商
                  折合股本 7,3720,000 股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资报告》。信永中
     制
                  为股份有限公司。                                       和会计师事务所已
                                                                         出具《净资产复核
                                                                         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由 7,372 万元增加至 8,881.9269
                  万元,外部新增股东李少平认缴注册资本
                  297.5445 万,林玉燕认缴注册资本 222.048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万,瀚睿投资认缴注册资本 199.8433 万,武      6.755
     2018 年 12                                                         (普通合伙)出具
                  汉紫峰认缴注册资本 133.2289 万,王威认缴      元/股,
12   月第九次                                                           “ 致 同 验 字 [2018]
                  注册资本 111.0240 万,中美共创、伟泰晟弘、    协商定
     增资                                                               第 350ZA0068 号 ”
                  励建立和杨文卿各自认缴注册资本 88.8192        价
                                                                        《验资报告》
                  万,陈少东认缴 75.4963 万,聚岚咨询认缴
                  注册资本 71.0554 万,蔡建文认缴注册资本
                  44.4096 万

     一、公司历史上部分出资未进行验资的情况及原因

     发行人2013年至2015年间的第一次增资至第七次增资未在当年进行验资,主
要原因系:

     (一)《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1月14日公布)第十六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
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
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二)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消了关于公司
出资审验的强制验资要求。

     因此,公司2013年至2015年增资过程中未进行验资,相应工商行政主管机关
亦未提出相关登记要求。



                                          4-1-6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针对公司历史上未验资情况的补充验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进行了补充验资程序,以证实出资的充实性。

    2019 年 7 月 15 日 ,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 瑞 华 粤 验 字
[2019]440400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自2013年2月2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
间,南极光有限已收到股东姜发明和股东潘连兴缴纳的出资6,800万元,其中5,6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1,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增资均以货币出资。

    2019 年 10 月 14 日 , 信 永 中 和 对 发 行 人 的 历 次 验 资 情 况 出 具 了
“XYZH/2019BJA190011号” 《验资复核报告》,经审验,发行人已足额缴纳出资,
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发行人2013年至2015年间的历次出资未履行验资
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工商登记部门亦依法审核办理完成了相应的登
记手续;历次增资时,实际控制人具备出资实力;同时公司已就上述期间出资聘
请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股东自有资金、资本充实。




    问题 11、关于股改时审计的净资产调整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发行人股改时审计的净资产调整的详细情况。上述
调整对发行人资本充实是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第11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净资产复核报告;

    2、查阅了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3、查阅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一、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发行人股改时审计的净资产调整的详细情况

    发行人已就上述股改时审计的净资产调整的详细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

                                         4-1-6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二)2018 年 7 月 23 日、南极光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进行披露。

    二、上述调整对发行人资本充实是否造成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
实质性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复核报
告》(XYZH/2019BJA190012 号),南极光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 19,246.22 万元,
南极光有限据此将净资产折合为股本 7,372.00 万股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2、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股改有关事宜予以确认的议案》,确认本次调整未对公司整体变更
时的注册资本造成影响;

    3、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违规证明,确认发行人不
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记录。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调整不会导致股东出资不实,不构成本次发
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行人已足额缴纳出资。



    问题 12、关于一致行动协议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姜发明、潘连兴及其分别控制的南极光咨询、奥斯曼
咨询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
机制。

    发行人部分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股东
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委托代持,是否实为共同控制,其股份锁
定承诺是否合法合规。(《反馈意见》第12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审阅了姜发明、潘连兴、南极光咨询、奥斯曼咨询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2. 审阅了发行人所有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调查表;

    3. 审阅了发行人股东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持股事项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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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姜发明、潘连兴及其分别控制的南极光咨询、奥
斯曼咨询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
解决机制

     姜发明、潘连兴及其分别控制的南极光咨询、奥斯曼咨询签订的《一致行动

协议》的基本内容及纠纷解决机制如下:

签署主体     姜发明、南极光咨询、潘连兴、奥斯曼咨询
签署时间     2017 年 8 月
             1、签署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对公司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在内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依法行使投票
             权及决策权时保持一致:(1)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提名、选举
             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7)修改公司章程;(8)对聘用、解聘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9)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10)决定停止经营现有业务、
             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11)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
具体内容     其他事项。
             协议一方若不亲自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须委托本协议各方中的一
             方出席并表决
             2、协议各方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公司股份委托协议各方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不将包括股份表决权在内
             的股东权益委托协议各方以外的第三方行使;各方承诺其自公司股票发行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持有的本次公开发
             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
             3、协议同样适用于协议各方自本协议生效之后因直接或者间接增持公司股份
             而取得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行使
             如果协议各方暂时无法就上述所需表决事项达成合意,则各方继续进行充分
分歧或纠纷
             沟通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最终一致意见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进
解决机制
             行表决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南极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核准且正式挂牌交易之日
协议有效期
             后 36 个月
是否附有条
             不附条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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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在协议有效期内且不存在可撤销、解除情形的
是否可撤销
             情形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擅自退出一致行动的,应当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向公司支付相当于其所持所有股份(含增持部分)对应公司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的现金作为违约金
违约责任     如出现一方擅自退出一致行动但未按前述约定向公司缴纳违约金的,则公司
             及公司的其他实际控制人均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冻结退出方所持公司
             股份等法律手段进行追缴,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该违约
             金亦全部上缴公司

    二、发行人部分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
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委托代持,是否实为共同控制

    发行人股东中,潘连兴为姜发明侄女婿,徐贤强为姜发明外甥,张少漩为姜
发明外甥女,潘景泉为潘连兴堂弟。姜发明持有南极光咨询 99.75%份额、奥斯曼
咨询 0.25%份额。潘连兴持有南极光咨询 0.25%份额、奥斯曼咨询 99.75%份额。

    (一)存在亲属关系之间的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

    除姜发明、潘连兴、南极光咨询和奥斯曼咨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外,发
行人存在亲属关系的股东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二)存在亲属关系的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代持

    发行人存在亲属关系的股东之间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由其真实持有,不存
在任何以协议、信托、其他方式委托他人代持或接受他人委托代持发行人股份的
情形。

    (三)存在亲属关系的股东是否构成共同控制

    1、姜发明、潘连兴为公司的共同控制人

    (1)姜发明、潘连兴均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

    潘连兴先生为姜发明先生的侄女婿,二人共同创立南极光有限,其后历次股
权变动中,两人均并列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目前合计持股比例为 78.28%,且自
公司创立起二人一直担任公司重要管理职位并对公司经营管理发挥重要作用,目
前姜发明先生任公司董事长,潘连兴先生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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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姜发明、潘连兴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
权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述机
构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有
效决策,各项决议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公司运行良好。

    公司已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子公司
管理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
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公司已制定了公司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上述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公司建立良好的治理结
构,保障公司规范运行。

    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日,姜发明、潘连兴均正常通过股东(大)会、执行董
事、董事会行使权力,不存在超越该等决策机构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情形。

    因此,姜发明、潘连兴共同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3)姜发明、潘连兴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在最近三年内且在本次
发行上市后的可预期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没
有出现重大变更

    自 2009 年 1 月南极光有限设立以来,姜发明、潘连兴一直并列为公司第一大
股东,因增资扩股等情形导致姜发明和潘连兴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发生波动,但
两人合计持股的数量、比例一直居绝对控股的地位。姜发明、潘连兴通过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共同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且二人在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中保持一致。因此,姜发明、潘连兴
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在最近三年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姜发明、潘连兴及二人控制的南极光管理、奥斯曼已分别出具《关于股份锁
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该类股份锁定承诺有利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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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发明、潘连兴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
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4)姜发明、潘连兴采取的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其行使实际控制权时在公司重大
决策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保持一致,姜发明、潘连兴及二人控制的南极光咨询、奥
斯曼咨询合伙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权利义务
清晰、责任明确,能够保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决策民主、规范运作。

    2、除姜发明、潘连兴外,其他存在亲属关系之间的股东不属于公司的共同控
制人

    发行人股东中,潘连兴为姜发明侄女婿,徐贤强为姜发明外甥,张少漩为姜
发明外甥女,潘景泉为潘连兴堂弟。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间不存
在其他亲属关系。

    徐贤强现任发行人研发中心总工程师,潘景泉为现任南极光业务部经理,张
少漩现任南极光采购经理,上述三人均不是姜发明和潘连兴配偶和直系亲属,也
从未担任过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姜发明、潘连兴等人签订一致行动
协议,且未在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决策作用。因此,徐贤强、潘景
泉和张少漩不属于公司的共同控制人。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中,潘连兴为姜发明侄女婿,徐贤强
为姜发明外甥,张少漩为姜发明外甥女,潘景泉为潘连兴堂弟。徐贤强、张少漩、
潘景泉未与姜发明、潘连兴等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委托代持,不构成共
同控制。

    三、其股份锁定承诺是否合法合规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 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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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
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
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b)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c)《公
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符合《公司法》141 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
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极光咨询、奥斯曼咨询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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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
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
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潘景泉、张少漩、徐贤强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

    潘景泉、张少漩、徐贤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
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
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3解答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综上所述,存在亲属关系的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6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题 13、关于劳务派遣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贝能光电等)劳务派遣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因劳务派遣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
核查意见。(《反馈意见》第13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审阅了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劳务派遣用工名单、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
单位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资料文件;

    2.取得了发行人对劳务派遣情况的说明;

    3.审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贝能光电、万载南极光劳动用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合规证明;

    4.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劳务派遣单位的公开信息等。

    5. 获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书面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贝能光电等)劳务派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017年度和2018年度,除正式员工以外,发行人子公司贝能光电曾根据公司
生产特点,分别与厦门诚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厦门西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厦
门信峰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厦门亿忠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
作派遣合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补充专业技术要求较低的、可替代性的生产岗
位,上述四家公司在合作时均具有劳务派遣资格。除贝能光电存在劳务派遣用工
的情形外,发行人自身及其他子公司均不存在劳务派遣情形,贝能光电劳务派遣
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人)                   -                73
         正式员工人数(人)                    132               70
          用工总人数(人)                     132              143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总用工人数的比例             -             51.05%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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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 4 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公司子公司贝能光电在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用工
比例超过 10%的情形,主要是受本行业用工特点及厦门地区用工短缺等因素的影
响。

    报告期内,由于贝能光电业务快速发展,客户订单数量增加,交货期紧,原
有的公司职工已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导致贝能光电用工需求较大,同时,另一方
面,受厦门地区用工短缺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影响,贝能光电客观上也难以及时
招聘所需新员工。因此,为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缓解用工紧张,贝能光电采取劳
务派遣作为补充的用工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劳务派遣人数超过规定比例的情况进行了整改,劳务
派遣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截至 2018 年 2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比
例降低至 8.85%,自 2018 年 12 月底至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无劳务派遣用工,
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贝能光电未
发生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姜发明和潘连兴已出具《关于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被处罚风险的承诺》,相关承诺内容如下:“若应有权
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承担报告期内厦门市贝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存在的
劳务派遣人数超过规定比例的情况而承担任何罚款,本人愿意对公司因补缴或受
罚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代为承担或全额补偿。”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子公司贝能光电劳务派遣用
工方式未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已采取相应措施逐步整改规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已无劳务派遣用工情形,发行人上述劳务派遣用工瑕疵违法情形已
消除,相关部门已出具了用工合法合规且不存在行政处罚的证明,不会对发行人
发行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是否因劳务派遣受到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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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处罚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因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确认报告期内,贝能
光电未发生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根据万载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万载南极光未
有因违反社保及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根据深圳市、厦门市和万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等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劳动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不会因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而
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具合规证明,证明报告期内,贝能
光电未发生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
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
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
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
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如发现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超比例使用劳务派
遣员工的违规情形,应首先责令公司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处以罚款的处罚。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向公司发出过责令改正的通知或要求,
截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已经自行规范了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违规
情形,不存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且发行人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过程中,均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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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足额、及时支付薪酬,不存在给劳务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根据上
述规定及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
不会因劳务派遣用工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而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不会
对发行人发行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问题 1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独立董事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并领薪;(3)董监高兼职或对
外投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与发行人存在
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形;(4)说明
闵加胜、袁少斌个人简历,其离职的原因,目前去向;(5)发行人董事、高管最
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反馈意见》第14题)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审阅了发行人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

    2. 审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3. 审阅了董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4. 审阅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

    5.审阅了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笔录;

    6.访谈了闵加胜、袁少斌;

    7. 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

    8.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董监高兼职和对外投资企业的信息,
并查询该类公司与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一、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4-1-7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的独立董事调查表,并查询独立董事任职高校和机构的公开信息,
施金平现任厦门理工学院副教授,未在学校担任领导干部;偰正才现任深圳技术
大学教授、深圳大学教授,未在学校担任领导干部;林丽彬未在高校任职,上述
三人均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和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及以上领导干部。

     将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的任职资格规定对比如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施金平      林丽彬      偰正才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       具备         具备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担任独立董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具备       具备         具备
事应当符合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具备       具备         具备
下列基本条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件:         4、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具备       具备         具备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       具备         具备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非亲属      非亲属      非亲属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非股东      非股东      非股东
下列人员不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得担任独立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未在股东   未在股东    未在股东
董事: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单位任职   单位任职    单位任职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 3 项所列举情
                                                      不存在      不存在      不存在
             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否         否          否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否         否          否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否         否          否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公司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并领薪

                                         4-1-7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兼职单位名称            兼职单位职务      与公司关系
                                                            执行董事、总经     发行人全资
                               万载南极光
                                                            理                 子公司
 潘连兴     董事、总经理       奥斯曼咨询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股东
                               广东明科新材料科技有限
                                                            执行董事           公司关联方
                               公司
                               深圳市易贝乐文化科技有
 梁荣勋     董事、副总经理                                  监事               公司关联方
                               限公司
 彭聪明     董事、副总经理     无对外兼职                   不适用             不适用
 毛崇文     财务总监           无对外兼职                   不适用             不适用
            副总经理、董事
 赵传淼                        珠海威丝曼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公司关联方
            会秘书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并领薪。

       三、董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相同或
相似,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
益输送等情形

       (一)董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相同
或相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监高对外投资和兼职的公司的基本
情况如下:

        在公司     被投资企业名称/   持股比
姓名                                                 兼职            与发行人业务关系
          任职         兼职企业        例
                                                执行事务
                  南极光咨询         99.75%
                                                合伙人
                  奥斯曼咨询         0.25%           —     其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
                  福建省沙县兴农                            司、分公司业务不同,具体参见
        董 事     融资担保有限公     3.40%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回复之“问题
姜发    长、核    司                                        6”相关内容
明      心技术    沙县城关中天饲
                                     100.00%    经营者
        人员      料厂
                                                            该公司从事配合及混合饲料、饲
                  三明中天饲料有                            料原料、原圃材料、农畜产品销
                                       —       监事
                  限公司                                    售;生猪购销,与发行人业务不
                                                            同


                                            4-1-7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公司   被投资企业名称/   持股比
姓名                                               兼职         与发行人业务关系
          任职       兼职企业        例
                                              执行董事
                 贝能光电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兼总经理
                 深圳市三明商会
                                     —       支部书记    与发行人业务不同
                 南极光党支部
                 深圳市三明商会      —       副会长      与发行人业务不同
                                              执行事务
                 奥斯曼咨询        99.75%
                                              合伙人
                                                          其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及子公
                 南极光咨询        0.25%           —     司、分公司业务不同,具体参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6”相关
潘连    董事、
                                                          内容
兴      总经理   广东明科新材料
                                   50.00%     执行董事
                 科技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万载南极光          —       事、总经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理
        董事、                                            该公司从事语言培训、远程教育
梁荣             深圳市易贝乐文
        副总经                       —       监事        服务、网络教育服务,与发行人
勋               化科技有限公司
        理                                                业务不同
                                                          该公司主营产品为 2.5D/3D 视窗
毛崇    财务总   深圳市骏达光电
                                   0.175%          —     玻璃、电容式触摸屏、触控显示
文      监       股份有限公司
                                                          一体化模组,与发行人业务不同
                 多喜爱集团股份                           建设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等,
                                   0.10%           —
                 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业务不同
        副总经                                            该公司从事以毛衫、针织衫、梭
赵传    理、                                              织衫、超薄牛仔衫、皮革手袋、
淼      董事会   珠海威丝曼股份                           皮带、袜子、鞋子等服饰系列产
                                     —       独立董事
        秘书     有限公司                                 品,箱包、首饰、钟表、工艺美
                                                          术产品为主的生产及销售,与发
                                                          行人业务不同

       信达律师认为,董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
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二)董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

       经审阅发行人 2017-2019 年度审计报告,董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与发行
人之间不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情形。

       (三)董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
送情形

                                          4-1-7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审阅发行人 2017-2019 年度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董
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业务往来,
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董监高兼职或对外投资公司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子
公司、分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不存在
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等情形。

    四、说明闵加胜、袁少斌个人简历,其离职的原因,目前去向

    闵加胜先生:197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5 年 6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厦门多威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课长,2006 年 4 月至 2019 年 5 月 6 日任职于
贝能光电,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 6 日任南极光副总经理。

    2019 年 5 月 6 日,闵加胜因个人原因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闵加胜辞职的主要原因系考虑到公司未来经营重点位于深圳,需要其在深圳长期
驻守,而闵加胜的家庭主要成员均在厦门,受家庭因素的影响,闵加胜难以保证
常驻深圳的履职要求。闵加胜离职后暂时待业,未从事与南极光相同或相似的行
业。

    袁少斌先生:197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 年 10 月至 1998
年 3 月任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电工,1998 年 4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厦门 TDK 有
限公司生产技术人员,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任厦门多威电子有限公司品质人
员,2000 年 3 月至 2002 年 6 月任厦门兴联电子有限公司品质主管,2002 年 6 月
至 2006 年 2 月任厦门弘乐电子有限公司品质部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
6 日任职于贝能光电,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 6 日任南极光监事。

    2019 年 5 月 6 日,袁少斌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袁少斌辞职的主要
原因系公司未来经营重点位于深圳,需要其在深圳长期驻守,而袁少斌的家庭主
要成员均在厦门,受家庭因素的影响,袁少斌难以满足常驻深圳的履职要求。袁
少斌离职后暂时待业,未从事与南极光相同或相似的行业。

    五、说明发行人董事、高管最近两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4-1-7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仅设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姜发明任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潘连兴任有限公司监事。公司于 2017 年
1 月聘任毛崇文任公司财务总监。

    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姜发明、潘连兴自公司成立之初至今均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毛崇文自 2017 年至今为
公司财务总监,彭聪明、梁荣勋均于公司成立之初即加入公司,为公司内部培养
产生;而后续公司为完善拟上市主体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聘任赵传淼为董事会秘书。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副总经
理闵加胜递交的辞职报告,闵加胜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是为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而增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近两年内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不构成重大变化,且上述变化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未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15、关于社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
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
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
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反馈意见》第15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抽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工资发放单、员工花名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
纳凭证;

    2. 抽取查阅了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访谈了发行人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

    3. 审阅了社保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合法合规证明;

                                   4-1-7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审阅了相关员工已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委证明及出具的自愿不
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声明;

      5. 审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一)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

      1、公司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项目
                     员工       当月实缴            员工        当月实缴        员工        当月实缴
     养老保险                            1,654                         1,681                        1,466
     医疗保险                            1,991                         1,988                        1,470
     失业保险                            1,991                         1,988                        1,470
                     1,919                         1,933                        1,719
     工伤保险                            1,991                         1,988                        1,470
     生育保险                            1,991                         1,988                        1,470
  住房公积金                             1,952                         1,952                          906

      2、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和员工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和员工人数存在差异的具体
情况如下: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养老保险                其他保险                住房公积金
缴纳人数                                           1,654                   1,991                    1,952
已离职但缴纳人数                                     91                        81                     77
新入职当月未缴纳(注 1)                              5                         5                     27
户籍地购买                                          347                         -                       -
账户异常 (注 2)                                      -                        -                     16
其他(注 3)                                          4                         4                      1
员工人数                                           1,919                   1,919                    1,919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养老保险                其他保险                住房公积金
缴纳人数                                           1,681                   1,988                    1,952
已离职但缴纳人数                                     87                        93                    102
新入职当月未缴纳                                     31                        30                     55
户籍地购买                                          300                         -                       -

                                                 4-1-7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账户异常                                    1                       1                     26
其他                                        7                       7                      2
员工人数                                 1,933                   1,933                 1,933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养老保险                其他保险              住房公积金
缴纳人数                                 1,466                   1,470                   906
已离职但缴纳人数                          116                     122                     34
新入职当月未缴纳                           11                      11                     16
户籍地购买                                  4                        -                      -
账户异常 /账户销户                           -                       -                   274
未购买                                    348                     354                    557
其他                                        6                       6
员工人数                                 1,719                   1,719                 1,719
     注 1:公司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日期根据所在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并非为每个月
的月末,故存在公司缴纳之后员工新入职的情形,对于这部分新员工,公司将在次月为其缴
纳。
     注 2:对因账户异常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公司提供了宿舍,待账户恢复正常后,
公司及时为这部分员工缴纳公积金。
     注 3:其他原因主要系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极少数员工自愿不购买住房公积
金。

       根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
的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
保”,该部分员工为了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故公司
未为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故公司未为已达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截至 2019 年末,除部分员工已在户籍所在地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
休返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账户异常无法购买及少数员工自愿申请不购买公积金
外,公司已为其他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公
司所在地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二)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


                                      4-1-7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经测算,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需对报告期内的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报告期内需补缴金额及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补缴社保和公积金金额                15.38          64.88           309.04
        利润总额                            9,036.64      6,041.32          3,239.86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0.17%         1.07%             9.54%

       报告期内,发行人欠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占发行人利润总额
的比例较低,未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与此同时,为加强员工的稳
定性,公司为员工租赁宿舍,报告期内,未缴纳公积金的员工均可以选择住宿舍。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已获得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且发行人控股股东书面
承诺全额承担因公司欠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部门要求补缴或因未足
额缴纳而产生的任何罚款或损失。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根据公司的说明,针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将采取以下处理
措施:(1)在管理方面,公司将增加行政人力部门投入,加大员工住房公积金缴
纳的宣传教育力度,并将全力督促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招聘新员工
时多次提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意义;(2)在日常工作中,公司行
政人力部门每月集中排查两次,确保公司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3)公司对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公司要求员工办理其户籍所
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因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常而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的员工,公司提供宿舍;(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已出具《关于承
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承诺》,相关承

                                   4-1-8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诺内容如下:“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及/或住房公积金,
或为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由而承担任何罚款,本人愿意对公司因补缴或
受罚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代为承担或全额补偿。”



    问题 16、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
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
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
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
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第16题)

    回复: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了发行人 2016 年、2019 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资料,查阅了发行人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关于深圳市 2019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
复函》(国科火字﹝2020﹞46 号),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信息;

    2.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项核对确认发行人是
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3. 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备案文件,核对发行人
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4. 审阅了发行人 2014 年至今的专项审计报告、专利证书等资料;

    5. 网络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6. 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
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4-1-8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

     发 行人 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获得 《高新 技 术企业证 书》, 证书 编号 为
GR201644200014,有效期三年。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出具的
《关于深圳市 2019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46
号),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证书编号为
GR201944202743,有效期三年。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发行人分别于 2016 年 8 月、2019 年 6 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具体
情况如下:

序                                                                                    是否
             认定条件          发行人情况(2016 年)        发行人情况(2019 年)
号                                                                                    符合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
 1                             发行人成立于 2009 年 1 月,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符合
     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
                               2016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        2019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
     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业认定时,发行人已获得       业认定时,发行人已获得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
 2                             13 项实用新型专利,相        48 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关   符合
     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
                               关专利对主要产品在技         专利对主要产品在技术
     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
                               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 对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
 3   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中的“一、电子信息技            符合
     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 术/(六)新型电子元器件/平板显示器件”
     围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
                               截至 2015 年末,发行人       截至 2018 年末,发行人
     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      符合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数高于 10%                   数高于 10%
     比例不低于 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    根据深圳华瑞智会计师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      出具的华瑞智审字             具                   的
     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014)第 017 号、华瑞      XYZH/2019BJA190006
 5   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智 审 字 ( 2015 ) 第 03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符合
     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号、华瑞智审字(2016)       母公司 2016-2018 年度研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第 016 号《审计报告》,      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符
     小于 5,000 万元(含)的   以及深圳市华图会计师         合认定条件,且均为中国
     企业,比例不低于 5%;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

                                         4-1-8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是否
            认定条件             发行人情况(2016 年)     发行人情况(2019 年)
号                                                                                   符合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出具的深华图专审字
     在 5,000 万 元 至 2 亿 元   (2016)105 号《专项审
     (含)的企业,比例不低      计报告》,发行人母公司
     于 4%;(3)最近一年销      2013-2015 年度研发费用
     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       占销售收入比符合认定
     企业,比例不低于 3%。       条件,且均为中国境内发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      生的研发费用。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根据深圳华瑞智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华瑞智审字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2016)第 016 号《审计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报告》、深圳市华图会计    具                  的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XYZH/2019BJA190006
 6   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                                                          符合
                                 伙)出具的深华图专审字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2016)106 号《专项审    母公司 2018 年高新技术
                                 计报告》,发行人母公司    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
                                 2015 年高新技术产品收     收入的比例高于 60%
                                 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
                                 比例高于 60%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        发行人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
 7                                                                                   符合
     到相应要求                  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符合创新能力评
                                 价的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
                                 发行人 2015 年未发生重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
     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8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符合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行为

     (三)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
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南极光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 15%税率的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和依据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4-1-8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
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
准后公布施行。”

    综上所述,由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 15%税率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发行人的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 1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 15%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发行人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            312.70          334.34                346.64

利润总额                            9,036.64         6,041.32             3,239.86

                                  4-1-8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税收优惠占比                            3.46%           5.53%               10.70%

   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5%-15%)。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整体较低,发行人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情形。

二、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
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 2019 年第一批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46 号),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证书编号为 GR201944202743,有效期三年。发
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
惠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为 GR201644200014,有效期 3 年,2016-2018 年度减按 15%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2019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证书编号为
GR201944202743,有效期三年。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相
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使得公司无法全部或部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的所得税费用会有所上升,这将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资金周转情况产生
一定不利影响。”



    问题 17、专利、商标和知识产权管理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内控制度、发行人拥有
各项专利、商标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因欠缴专利年费而被注销、终止
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商标权、专利权法律纠纷,专利、商标的取得和使用
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
馈意见》第17题)

    回复:



                                    4-1-8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的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抽
查了发行人与核心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

    2. 查阅了发行人的专利权利证书、商标权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

    3. 核查发行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登记的专利信息与商标信息;

    4. 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及国家知识产权总局
专利局出具的查册文件;

    5. 访谈了发行人知识产权负责人、法务负责人;

    6. 网络检索发行人是否存在商标权、专利权法律纠纷。

    一、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内控制度

    经信达律师查阅发行人的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发行人对其知识产权的归
属、申请、保管、维护、许可及转让等事项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发行人研发中
心及相关技术部门负责技术开发、提出技术方案保密、技术方案法律保护的方式
及具体的措施设想,制定与专利技术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

    经信达律师查阅发行人与核心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员工在发
行人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
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发行人享有;并约定
了违约责任,该等约定可以有效保护发行人就知识产权享有的权益。

    经信达律师查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访谈发行人知识产权负责人、法
务负责人。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
内控制度。

    二、发行人拥有各项专利、商标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因欠缴专利
年费而被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商标权、专利权法律纠纷,专利、
商标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4-1-8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商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0 项注册商标,均为自行申请
取得,均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也未许可他人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
        注册人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号


                                                          2016.4.28-
 1      发行人                  16047563       第9类                    原始取得
                                                          2026.4.27


                                                          2018.3.21-
 2      发行人                  23525102       第 10 类                 原始取得
                                                          2028.3.20


                                                          2018.3.28-
 3      发行人                  23523593       第 10 类                 原始取得
                                                          2028.3.27


                                                          2018.6.28-
 4      发行人                  23525270       第 28 类                 原始取得
                                                          2028.6.27


                                                          2018.6.28-
 5      发行人                  23523271       第9类                    原始取得
                                                          2028.6.27


                                                          2018.6.28-
 6      发行人                  23524034       第 28 类                 原始取得
                                                          2028.6.27


                                                          2018.8.28-
 7      发行人                  23524920       第9类                    原始取得
                                                          2028.8.27


                                                          2018.8.28-
 8      发行人                  23524548       第 42 类                 原始取得
                                                          2028.8.27


                                                          2018.8.28-
 9      发行人                  23523949       第 11 类                 原始取得
                                                          2028.8.27


                                                          2019.3.21-
 10     发行人                  23524225       第 42 类                 原始取得
                                                          2029.3.20


      (二)专利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贝能光电合计拥有 4 项发
明专利、84 项实用新型和 5 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均未设置质押、保全或其他权

                                      4-1-8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利限制,也未许可他人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发行                      一种改善背光源边缘亮线的背    发明     2017.4.28-     原始
 1          ZL201710290547.3
     人                            光源结构及液晶显示屏      专利     2037.4.27      取得

     发行                      应用于导光板成型模具的真空    发明     2017.08.07-    原始
 2          ZL201710666332.7
     人                        成型方法、导光板及模具        专利     2037.08.06     取得

     发行                      基于压缩成型的导光板成型方    发明     2017.08.07-    原始
 3          ZL201710666030.X
     人                                    法                专利     2037.08.06     取得

     发行                      导光板压缩成型模具及导光板    发明     2017.08.07-    原始
 4          ZL201710666303.0
     人                        压缩成型方法                  专利     2037.08.06     取得

     发行                      一种新型 LED 背光源中膜片改   实用     2011.11.11-    原始
 5          ZL201120447060.X
     人                                   进结构             新型     2021.11.10     取得

     发行                      一种新型 LED 背光源的内卡位   实用     2011.11.11-    原始
 6          ZL201120447026.2
     人                                   结构               新型     2021.11.10     取得

     发行                      一种背光源的胶框和铁框融合    实用     2015.1.27-     原始
 7          ZL201520054690.9
     人                                增强结构              新型      2025.1.26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5.1.27-     原始
 8          ZL201520054686.2   一种导光板头部反面布点结构
     人                                                      新型     2025.1.26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5.1.27-     原始
 9          ZL201520054729.7     一种 LED 灯用 L 型焊盘
     人                                                      新型     2025.1.26      取得

     发行                      一种扩散膜头部附黑胶的背光    实用     2015.1.27-     原始
10          ZL201520054807.3
     人                                    源                新型     2025.1.26      取得

     发行                      一种背光源的导光板光源端锲    实用     2015.1.27-     原始
11          ZL201520054688.1
     人                                  型结构              新型     2025.1.26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5.1.27-     原始
12          ZL201520054641.5   一种背光源的黑框附黑条结构
     人                                                      新型     2025.1.26      取得

     发行                      一种背光源的金手指反面防断    实用     2015.1.27-     原始
13          ZL201520054687.7
     人                                  路结构              新型     2025.1.26      取得

     发行                      一种导光板成型模具及该导光    实用     2015.1.27-     原始
14          ZL201520054644.9
     人                                板网点结构            新型     2025.1.26      取得

     发行                      一种面光源网点头部增加支撑    实用     2015.12.24-    原始
15          ZL201521099212.6
     人                                点的导光板            新型     2025.12.23     取得



                                      4-1-8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发行                      一种导光板与胶框内壁实现点    实用     2015.12.24-    原始
16          ZL201521090091.9
     人                              接触的胶框结构          新型     2025.12.23     取得

     发行                      一种提升 SMT 贴片直线度精度   实用     2015.12.24-    原始
17          ZL201521090097.6
     人                            及灯高精度的 FPC 焊盘     新型     2025.12.23     取得

     发行                      一种液晶显示器胶框做膜材槽    实用     2015.12.24-    原始
18          ZL201521090118.4
     人                                台阶结构              新型     2025.12.23     取得

     发行                      一种用于改善背光源光源端画    实用     2015.12.24-    原始
19          ZL201521090092.3
     人                            面显示效果的扩散膜        新型     2025.12.23     取得

     发行                      用于导光板成型压缩模具的定    实用      2017.8.7-     原始
20          ZL201720976139.9
     人                        模芯及导光板成型压缩模具      新型      2027.8.6      取得

     发行                      一种应用于导光板压缩成型模    实用      2017.8.7-     原始
21          ZL201720976784.0
     人                                具的流道结构          新型      2027.8.6      取得

     发行                      一种应用于导光板压缩成型模    实用      2017.8.7-     原始
22          ZL201720976327.1
     人                              具的防贴合结构          新型      2027.8.6      取得

     发行                      顶针调温水路及导光板成型压    实用      2017.8.7-     原始
23          ZL201720976782.1
     人                                  缩模具              新型      2027.8.6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7.8.7-     原始
24          ZL201720976781.7       导光板压缩成型模具
     人                                                      新型      2027.8.6      取得

     发行                      唧嘴调温水路及导光板成型压    实用      2017.8.7-     原始
25          ZL201720976140.1
     人                                  缩模具              新型      2027.8.6      取得

     发行                      一种应用于导光板压缩成型模    实用      2017.8.7-     原始
26          ZL201720976329.0
     人                                具的射胶结构          新型      2027.8.6      取得

     发行                      导光板成型压缩模具的等高结    实用      2017.8.7-     原始
27          ZL201720976138.4
     人                          构及导光板成型压缩模具      新型      2027.8.6      取得

     发行                      导光板框架成型模具的顶出机    实用      2017.8.7-     原始
28          ZL201720976137.X
     人                          构及导光板框架成型模具      新型      2027.8.6      取得

     发行                      导光板框架成型模具的夹取结    实用      2017.8.7-     原始
29          ZL201720976783.6
     人                          构及导光板框架成型模具      新型      2027.8.6      取得

     发行                      一种新型增加有效视区的背光    实用     2017.12.29-    原始
30          ZL201721908678.5
     人                                  源结构              新型     2027.12.28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7.12.29-    原始
31          ZL201721908463.3     一种平底斜角扣位吸塑盒
     人                                                      新型     2027.12.28     取得


                                      4-1-8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发行                                                    实用     2017.12.29-    原始
32          ZL201721908461.4    一种新型的异形背光源结构
     人                                                      新型     2027.12.28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7.12.29-    原始
33          ZL201721904858.6       一种新型背光源结构
     人                                                      新型     2027.12.28     取得

     发行                      一种用于 LED 背光灯板与线路   实用      2018.1.8-     原始
34          ZL201820025632.7
     人                              板粘贴的加压治具        新型      2028.1.7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1.8-     原始
35          ZL201820026325.0   一种背光检测旋转式吸附装置
     人                                                      新型      2028.1.7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1.8-     原始
36          ZL201820025634.6    一种背光产品组装通用治具
     人                                                      新型      2028.1.7      取得

     发行                      一种 LED 背光产品的加压贴合   实用      2018.1.8-     原始
37          ZL201820026351.3
     人                                   治具               新型      2028.1.7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1.31-     原始
38          ZL201820168113.6       一种新型背光源装置
     人                                                      新型     2028.1.30      取得

     发行                      一种用于背光产品的反射背胶    实用     2018.1.31-     原始
39          ZL201820166438.0
     人                                    装置              新型     2028.1.30      取得

     发行                      一种新型防膜材位移的 LED 背   实用     2018.1.31-     原始
40          ZL201820169198.X
     人                                  光装置              新型     2028.1.30      取得

     发行                      一种基于混搭结构的新型 LED    实用     2018.1.31-     原始
41          ZL201820169181.4
     人                                  发光贴片            新型     2028.1.30      取得

     发行                      一种 LED 背光产品的真空吸附   实用     2018.1.31-     原始
42          ZL201820169180.X
     人                                   治具               新型     2028.1.30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1.31-     原始
43          ZL201820169178.2      一种新型复合增光装置
     人                                                      新型     2028.1.30      取得

     发行                      一种具有散热功能的背光源装    实用     2018.1.31-     原始
44          ZL201820169195.6
     人                                    置                新型     2028.1.30      取得

     发行                      一种基于遮光胶四角避空的背    实用     2018.1.31-     原始
45          ZL201820168112.1
     人                                光源装置              新型     2028.1.30      取得

     发行                      一种用于对反射膜进行冲断处    实用     2018.1.31-     原始
46          ZL201820169190.3
     人                                理的刀模              新型     2028.1.30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1.31-     原始
47          ZL201820169193.7      一种窄边框背光源装置
     人                                                      新型     2028.1.30      取得


                                      4-1-9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发行                                                   实用     2018.1.31-     原始
48          ZL201820168111.7     一种抗静电背光源装置
     人                                                     新型     2028.1.30      取得

     发行                      一种具有防松动功能的背光源   实用      2018.2.8-     原始
49          ZL201820225383.6
     人                                    装置             新型      2028.2.7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2.8-     原始
50          ZL201820225382.1    一种新型反射膜背胶装置
     人                                                     新型      2028.2.7      取得

     发行                      一种基于涂覆油墨的背光源装   实用     2018.3.21-     原始
51          ZL201820385032.1
     人                                    置               新型     2028.3.20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4.9-     原始
52          ZL201820492136.2    一种散热型背光 FPC 装置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4.9-     原始
53          ZL201820492770.6   一种用于背光源产品的边框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一种基于新型导光板的背光源   实用      2018.4.9-     原始
54          ZL201820492173.3
     人                                    装置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一种用于背光源装置的新型胶   实用      2018.4.9-     原始
55          ZL201820492772.5
     人                                    框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4.9-     原始
56          ZL201820492760.2    一种新型柔性电路金手指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一种基于环形附胶的背光源装   实用      2018.4.9-     原始
57          ZL201820492137.7
     人                                    置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4.9-     原始
58          ZL201820491951.7   一种覆膜层的柔性电路装置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一种基于新型导光板的背光源   实用      2018.4.9-     原始
59          ZL201820492006.9
     人                                    装置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一种具有防断裂功能的柔性电   实用      2018.4.9-     原始
60          ZL201820492115.0
     人                                路金手指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4.9-     原始
61          ZL201820492113.1       一种新型背光源装置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4.9-     原始
62          ZL201820492112.7   一种新型窄边框背光源装置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4.9-     原始
63          ZL201820491975.2       一种新型胶框存放盒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4-1-9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发行                                                      实用      2018.4.9-     原始
64          ZL201820492174.8    一种 FPC 金手指及 FPC 电路板
     人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一种基于一体化结构的新型      实用      2018.4.9-     原始
65          ZL201820492776.3
     人                                  LED 光源              新型      2028.4.8      取得

     发行                       一种动模芯及 V-cut 导光板成    实用      2018.5.9-     原始
66          ZL201820683860.3
     人                                 型模具                 新型      2028.5.8      取得

     发行                        动模芯用进胶板、动模芯及      实用      2018.5.9-     原始
67          ZL201820684572.X
     人                            V-cut 导光板成型模具        新型      2028.5.8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5.23-     原始
68          ZL201820771877.4      一种无边框的背光源结构
     人                                                        新型     2028.5.22      取得

     发行                       一种胶框、背光模组以及显示     实用     2018.5.23-     原始
69          ZL201820774748.0
     人                                     装置               新型     2028.5.22      取得

     发行                       一种电压、电流可调节点亮治     实用     2018.7.31-     原始
70          ZL201821220381.4
     人                                     具                 新型     2028.7.30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8.7.31-     原始
71          ZL201821220382.9       一种凹孔钢片冲压模具
     人                                                        新型     2028.7.30      取得

     发行                       一种胶框、背光模组以及显示     实用      2018.9.5-     原始
72          ZL201821449052.7
     人                                     装置               新型      2028.9.4      取得

     发行                       一种用于背光源的发光组件、     实用     2018.11.26-    原始
73          ZL201821955774.X
     人                         背光模组以及液晶显示装置       新型     2028.11.25     取得

     发行                                                      实用     2019.03.22-    原始
74          ZL201920368490.9    一种背光模组以及显示装置
     人                                                        新型     2029.03.21     取得

     发行                       一种具有异形发光组件的背光     实用     2019.03.22-    原始
75          ZL201920368506.6
     人                         模组及显示装置                 新型     2029.03.21     取得

     发行                       一种具有双侧发光组件的背光     实用     2019.03.22-    原始
76          ZL201920368723.5
     人                         模组及显示装置                 新型     2029.03.21     取得

     发行                       一种具有防呆柱的导光板及背     实用     2019.03.22-    原始
77          ZL201920368485.8
     人                         光模组                         新型     2029.03.21     取得

     发行                       一种具有模穴号的背光源胶       实用     2019.06.12-    原始
78          ZL 201920873755.0
     人                         框、背光模组以及显示装置       新型     2029.06.11     取得

     贝能                                                      实用     2011.11.11-    受让
79          ZL201120447085.X    一种 LED 背光源的金手指结构
     光电                                                      新型     2021.11.10     取得


                                       4-1-9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限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贝能                      一种 LED 背光源中插件的改进   实用     2011.11.11-    受让
80          ZL201120447089.8
     光电                                 结构               新型     2021.11.10     取得

     贝能                      一种新型胶片结构的 LED 背光   实用     2011.11.11-    受让
81          ZL201120447081.1
     光电                                  源                新型     2021.11.10     取得

     贝能                                                    实用     2011.11.11-    受让
82          ZL201120447042.1   一种 LED 背光源的防斜光结构
     光电                                                    新型     2021.11.10     取得

     贝能                                                    实用     2011.11.11-    受让
83          ZL201120447001.2   一种带 LED 焊盘的柔性线路板
     光电                                                    新型     2021.11.10     取得

     贝能                      一种新型 LED 背光源的焊接点   实用     2011.11.11-    受让
84          ZL201120447050.6
     光电                                 结构               新型     2021.11.10     取得

     贝能                                                    实用     2016.12.23-    原始
85          ZL201621410992.6       手持式血糖仪背光源
     光电                                                    新型     2026.12.22     取得

     贝能                                                    实用     2016.12.23-    原始
86          ZL201621411002.0      一种 LED 背光源结构
     光电                                                    新型     2026.12.22     取得

     贝能                      具有渐变式发光效果的背光源    实用     2016.12.23-    原始
87          ZL201621411018.1
     光电                                  结构              新型     2026.12.22     取得

     贝能                                                    实用     2016.12.23-    原始
88          ZL201621423861.1        反射式背光源结构
     光电                                                    新型     2026.12.22     取得

     贝能                                                    外观     2016.12.23-    原始
89          ZL201630620145.1     LED 背光源(BNP6318)
     光电                                                    设计     2026.12.22     取得

     贝能                                                    外观     2016.12.23-    原始
90          ZL201630620150.2    LED 背光源(BNP58128)
     光电                                                    设计     2026.12.22     取得

     贝能                                                    外观     2016.12.23-    原始
91          ZL201630629709.8     LED 背光源(BNP6236)
     光电                                                    设计     2026.12.22     取得

     贝能                                                    外观     2016.12.23-    原始
92          ZL201630634868.7     LED 背光源(BNP5563)
     光电                                                    设计     2026.12.22     取得

     贝能                                                    外观     2016.12.23-    原始
93          ZL201630640907.4   LED 背光源(BNP8758)
     光电                                                    设计     2026.12.22     取得


     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拥有的专利不存在因欠缴专利年费而被注销、
终止等异常情况,商标、专利均在有效期内,权利合法有效。不存在其他商标权、
专利权法律纠纷,专利、商标的取得和使用不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4-1-9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关于补充事项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最新《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经核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8,881.9269万元,发行人不存在
经营异常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
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所述的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
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
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 A 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方案已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
十三条的规定。


    3.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

                                 4-1-9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
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827.85 万元、4,986.65 万元、7,583.09 万元,发行
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经营情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 . 信 永 中 和 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 已 出 具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XYZH/2020GZA50002号《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综上,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仍符合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三部分所述的《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关
于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为12,569.74万元,不少于一千万元,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42,706.23万元,
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8,881.9269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960.6423万股,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

                                           4-1-9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8﹞第
350ZA0030号《验资报告》及致同验字(2018)第350ZA0068号《验资报告》并经
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
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从事背光显示模组为核心的手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
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的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
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


                                 4-1-9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3.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证券,或者虽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但尚需取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上市的审核同意。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厦门伟泰合伙人情况发生变化,
变化后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厦门和永投资管理有
  1                           普通合伙人           100.00                 2.00
               限公司

  2     厦门高新科创天使创    有限合伙人           500.00                10.00



                                    4-1-9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业投资有限公司

  3            刘军          有限合伙人       1,500.00           30.00

  4           赖青梅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0.00

  5           蔡伟伟         有限合伙人        800.00            16.00

  6           洪劲龙         有限合伙人        500.00            10.00

  7           梁淑珍         有限合伙人        300.00             6.00

  8           黄志刚         有限合伙人        300.00             6.00

                      合计                    5,000.00           100.00


      (二)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化,
并且该等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查封或存在其他重大权属争议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
从事背光显示模组为核心的手机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其主营业
务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在中
国大陆以外经营。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永中和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
行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15%、
99.35%、99.47%。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4-1-9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
 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连续盈利,经营
 情况良好。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新提供的资料,公司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新增情
 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林丽彬之兄林洪生
      1       深圳中昇达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 43.04%

      2     厦门博芮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独立董事施金平持股 80%

          (二)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根据《审计报告》,及信达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19 年 7-12 月向昇捷丰新
 增采购 192 片喷码机油墨,金额为 23.21 万元;向昇捷丰新增采购 1 套胶片检测设
 备,金额为 15.52 万元,均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

          2.关联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新提供的资料和确认及信达律师的核查,除上述
 新增关联采购,报告期新增的其他关联交易主要系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银
 行授信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截至报
                                     担保                                         告期末
序                                                        担保
     关联方         担保合同         到期      债权人               主合同        主合同
号                                                        类型
                                       日                                         是否履
                                                                                  行完毕




                                            4-1-9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报
                                      担保                                            告期末
序                                                          担保
      关联方        担保合同          到期        债权人               主合同         主合同
号                                                          类型
                                        日                                            是否履
                                                                                      行完毕


                                               上海浦东发          《融资额度协
      姜发                                                  连带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0.    展银行股份              议》
1     明、陈                                                责任                        否
               ZB7930201900000029     09.16    有限公司深          (BC201911270
      秋菊                                                  保证
                                                 圳分行              0000068)


                                               上海浦东发          《融资额度协
      潘连                                                  连带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0.    展银行股份              议》
2     兴、姜                                                责任                        否
               ZB7930201900000030     09.16    有限公司深          (BC201911270
        华                                                  保证
                                                 圳分行              0000068)
      姜发
                                               星展银行
      明、潘                                                连带   《银行信贷额度
                                      2024.    (中国)有
3     连兴、   《最高额保证合同》                           责任       授信函》         否
                                      03.12    限公司深圳
      姜华、                                                保证   (P/9539/19)
                                                   分行
      陈秋菊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                                 《综合授信额度
               同》(平银(深圳)综            平安银行股   连带   合同》(平银(深
                                      2021.
4     姜发明            字第                   份有限公司   责任     圳)综字第         否
                                      02.16
               A621202001020001(额            深圳分行     保证   A621202001020
                    保 002)号)                                       001 号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                                 《综合授信额度
               同》(平银(深圳)综            平安银行股   连带   合同》(平银(深
                                      2021.
5     潘连兴            字第                   份有限公司   责任     圳)综字第         否
                                      02.16
               A621202001020001(额            深圳分行     保证   A621202001020
                    保 003)号)                                       001 号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                                 《综合授信额度
               同》(平银(深圳)综            平安银行股   连带   合同》(平银(深
                                      2021.
6     陈秋菊            字第                   份有限公司   责任     圳)综字第         否
                                      02.16
               A621202001020001(额            深圳分行     保证   A621202001020
                    保 006)号)                                       001 号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                                 《综合授信额度
               同》(平银(深圳)综            平安银行股   连带   合同》(平银(深
                                      2021.
7      姜华             字第                   份有限公司   责任     圳)综字第         否
                                      02.16
               A621202001020001(额            深圳分行     保证   A621202001020
                    保 007)号)                                       001 号

        2019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 2019 年度拟银行申

                                              4-1-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包括 1.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等关联方为公司以上授信提供授信融资担保。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关联交易合法有效,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按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
取得8项专利,均由发行人自主申请取得,专利均为有效状态,且均未设置质押及
其他权利限制,也未许可他人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号                                                     类型   方式
     应用于导光板成型模具的真空成                      发明   原始    2017.08.07-
1                                   ZL201710666332.7
     型方法、导光板及模具                              专利   取得    2037.08.06
                                                       发明   原始    2017.08.07-
2    基于压缩成型的导光板成型方法   ZL201710666030.X
                                                       专利   取得    2037.08.06
     导光板压缩成型模具及导光板压                      发明   原始    2017.08.07-
3                                   ZL201710666303.0
     缩成型方法                                        专利   取得    2037.08.06
                                                       实用   原始    2019.03.22-
4    一种背光模组以及显示装置       ZL201920368490.9
                                                       新型   取得    2029.03.21
     一种具有异形发光组件的背光模                      实用   原始    2019.03.22-
5                                   ZL201920368506.6
     组及显示装置                                      新型   取得    2029.03.21
     一种具有双侧发光组件的背光模                      实用   原始    2019.03.22-
6                                   ZL201920368723.5
     组及显示装置                                      新型   取得    2029.03.21
     一种具有防呆柱的导光板及背光                      实用   原始    2019.03.22-
7                                   ZL201920368485.8
     模组                                              新型   取得    2029.03.21
     一种具有模穴号的背光源胶框、                      实用   原始    2019.06.12-
8                                   ZL201920873755.0
     背光模组以及显示装置                              新型   取得    2029.06.11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所拥有的包括上述
新增专利在内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且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因欠
缴专利年费而被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不存在其他专利权法律纠纷,专利的取


                                     4-1-10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得和使用不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二)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将向
深圳市北方永发实业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北方永发科技
园宿舍11栋第4层、13栋4-6层、15栋2-6层每层13间和食堂第12栋1层106-108房,
与第3栋第1层、第5栋第1-4层和第4栋第1层统一新签为一份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序       承租
                 出租人              房屋座落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北方           厂房月租金
                 深圳市
                          永发科技园第 3 栋第 1 层、4 栋 1   218,700.00 元,宿舍
                 北方永
         南极             层、5 栋 1-4 层;宿舍 11 栋第 4    月租金 60,838.68 元, 2020.01.01-
1                发实业
           光             层、13 栋 4-6 层、15 栋 2-6 层每   食堂月租金 5,806.46 2022.12.31
                 有限公
                            层 13 间和食堂第 12 栋 1 层      元,从第三年开始递
                   司
                                     106-108 房                    增 10%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新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购销框架合同,并根据业务需要,另行下达订单,约
定具体销售产品数量、价格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要
客户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框架性协议(2019年度与发行人交易金额超过5,000万
元)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有效期

     1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
                                             自2018年9月18日起6个月(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续
     2     华显光电技术(惠州)有限公司
                                                          6个月,依此类推)
                                             自2018年12月10日起一年(若双方均未在有效期届
     3      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满前60天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4-1-1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              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

  5        重庆两江联创电子有限公司               自2018年11月22日起长期有效


       2.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署了长期供货框架合同,并根据生产需求另行下达订
单,约定具体采购数量、价格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主
要供应商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2019年度与发行人交易金额超过2,000万元)
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有效期

   1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自2019年3月6日起长期有效

   2            东莞市朝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自2018年12月19日起长期有效

   3            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自2019年8月20日起长期有效

   4           四川省维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自2019年5月6日起长期有效

   5          东莞市光志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自2019年8月8日起长期有效


       3.融资、担保合同




                                      4-1-10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担
受信                     金额(万   授信期限/                                                                                                           保方
        授信人/贷款人
人/借                    元)/业    借款期限/             合同编号                     担保方                       担保/担保合同编号                   及反
          及授信合同
款人                         务     承兑到期日                                                                                                          担保
                                                                                                                                                        合同
                                                                               姜发明及其配偶陈秋菊、   《最高额保证合同》ZB7930201900000029;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19/11/27-       《融资额度协议》         潘连兴及其配偶姜华提供   《最高额保证合同》ZB7930201900000030;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
                                    2020/09/16     (BC2019112700000068)      保证担保;发行人提供应         《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
            深圳分行
                                                                                   收账款质押担保                 ZZ7930201900000008
        星展银行(中国)
                                    2019/03/13-    《银行信贷额度授信函》      姜发明及其配偶陈秋菊、
        有限公司深圳分 1,400.00
                                    2024/03/12         (P/9539/19)
                                                                               潘连兴及其配偶姜华提供   《最高额保证合同》;
              行
                                                                                                                                                         /
        星展银行(中国)                             该笔借款合同系编号为      保证担保;发行人提供应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P/9025/19/AR001
                                    2019/12/31
发行    有限公司深圳分   100.00                   P/9539/19 的银行信贷额度授   收账款质押担保
                                    -2020/06/28
  人          行                                     信函项下单笔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平银(深圳)综字
                                                                                                        第 A621202001020001(额保 002)号);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平银(深圳)综字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平
        平安银行股份有              2020/02/17-                                姜发明及其配偶陈秋菊、   第 A621202001020001(额保 003)号);
                         3000.00                      银(深圳)综字第                                                                                   /
        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1/2/16                                   潘连兴及其配偶姜华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平银(深圳)综字
                                                    A621202001020001 号)
                                                                                                        第 A621202001020001(额保 006)号);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平银(深圳)综字
                                                                                                        第 A621202001020001(额保 007)号)




                                                                          4-1-104
                                                                  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经信达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确认,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召开
了股东大会0次、董事会会议2次、监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
验,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重大授权或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兼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领取薪酬。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表: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收入和应税服务收入   17%、1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4-1-105
                                                                        法律意见书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南极光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贝能光电、万载南极光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2020年2月17日,发行人收到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公开的《关于深圳市201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
[2020]46号),南极光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证书编号为 GR201944202743,
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自2019年起至2021年连续三年享受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
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2019 年 7-12 月,发行人获得的重要财政补贴(20 万元以上)如下:

        项目                           依据文件                        金额(万元)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
    稳岗补贴                                                              30.07
                               知(深人社规[2016]1 号)
                     关于办理 2019 年宝安区第二批规上国高企业研发投
   研发投入补贴                                                           26.30
                               入补贴项目资金拨款手续通知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规
工商用电降成本资助                                                       168.98
                                     [2018]12 号)


    信达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或其他形式的政府补助具
有相应依据,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
人补充事项期间依法纳税,未发生重大税务处罚。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106
                                                             法律意见书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补充事项期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标准,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或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由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案
件,均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二)根据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由其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案件,均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
的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调查
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由其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案件,均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
的情况。


    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4-1-107
                                                              法律意见书


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已经信达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信达律师签字及信
达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4-1-108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曹平生




                                                    孙伟博




                                               年     月     日




                                4-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