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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北高: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0年2月)2010-02-26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健

    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系本公司《章程》所指提名委员会与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合并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提出建议并进行审查;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2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处,公司人事部配合其

    工作。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报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七)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八)审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3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九)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

    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

    业绩、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签字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4

    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关程序: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5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

    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记录的保6

    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