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10
证券代码:600006 证券简称:东风汽车 公告编号:2017-039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3 - 2017/7/14 2017/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已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披露。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6,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3 - 2017/7/14 2017/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
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33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
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 0.0297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
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3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 58 号
邮政编码:430056
联系部门: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法务部
联系电话:027-84287896、027-84287933
特此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