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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创股份: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07-03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65
债券代码:136522.SH        债券简称:16 首股债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6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7 月 9 日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发行的北
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7 月 9 日支付自 2017 年 7 月 7 日至 2018 年 7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北京首创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6 首股债”,债券代码为“136522.SH”
    3、发行总额:10 亿元人民币
    4、债券期限:5 年期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3%,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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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间每年的 7 月 7 日为本期债券上一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0、资信评级情况:2018 年 5 月 28 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
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 A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16 首股债”的票面利率为 3.3%,每手“16 首股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3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6 日
    2、债券付息日:2018 年 7 月 9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7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16 首股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限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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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额的 20%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每手
“16 首股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6.4 元(税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证券公司所
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按利息额 10%缴纳
企业所得税,每手“16 首股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9.7 元(税后)。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
企业所得税,将税款退回债券发行人,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如 QFII、RQFII 需获取代扣代缴完税证明,请最晚于本次债券付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 1),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并将
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三)居民企业投资者需自行缴纳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税,每手“16 首股
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3 元(含税)。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3层

                                     3
邮政编码:100028
联系人:闵立
联系方式:010-84552266
传真:010-84552900
2.债券受托管理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联系人:吴峰云
电话:010-56511757
3.托管机构: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3 日




                                 4
 附件 1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Q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所持债券简称                                        16 首股债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6 日)收市
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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