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上海机场:关于收到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公告2017-04-01  

						 证券代码:600009    证券简称:上海机场     编号:临 2017-013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调整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悉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下发的《关

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7]18 号),

根据通知精神,《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

案》”)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现将《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公告

如下:

    一、基本原则

    综合考虑国内机场的成本变动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用户承受能

力等因素,按照“成本回收、公开透明、非歧视性、用户协商”的原

则,调整机场收费标准,不断完善机场收费机制。

    二、目标

    进一步调整机场分类和管理方式,理顺收费结构,合理确定收费

标准,扩大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范围。加强

机场收费监管,逐步建立与民航体制相适应的机场收费管理体制和定

价机制。
                               1
    三、具体措施
    (一)调整个别机场收费类别
    依 据 《 关 于 印 发 民 用 机 场 收 费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07]158 号)中机场分类原则,调整机场分类目录。机场分类目录
由民航局确定和调整。
    (二)调整机场收费项目内涵
    停场费内涵增加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器提供守护服务的内容,即
停场费为:机场管理机构为航空器提供停放机位及安全警卫、监护、
守护、泊位引导系统等设施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机场收费项目由民
航局确定和调整。
    (三)调整机场收费管理方式
    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及二类、三类机场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地
面服务基本项目的收费标准仍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除二、三类机场内地航空公司内地
航班地面服务基本项目外)的收费标准由实行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实行
市场调节价。
    (四)调整机场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1.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调整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旅客行李和货物邮件安检费收费
标准基准价。民航局依据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设施及服务的合理成本、
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基准价。
    起降费收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0%,具体
由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备案。
    2.调整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

                                     2
度
     (1)头等舱、公务舱休息室出租、办公室出租、售补票柜台出
租、值机柜台出租以及一类机场的地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其提供设施和服务水平与用户协商确定,并
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备案。
     (2)二、三类机场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地面服务基本项目的
收费标准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民航局依据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设施及服
务的合理成本、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基准价。特种车辆、桥载
设备等额外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家地面服务提供方运营的机场,地面服务基本项目的收费标准
基准价不允许上浮;两家及以上地面服务提供方运营的机场,地面服
务基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0%,具
体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服务提供方根据其提供设施和服务水平与用户
协商确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备案。
     (五)调整备降航班起降费收费标准
     航空公司在签署备降协议的机场起降,备降航班的起降费可在规
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0%;在未签署备降协议的机场起降,
备降航班的起降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30%。备降航
班其他机场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同正常航班。
     (六)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政策
     通用航空器使用运输机场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最大
起飞全重为 25 吨以下的通用航空器收费标准可参照运输航空机场收
费标准执行;通用航空器使用通用机场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用航空器的具体机场收费标准由机场管理机构报所属地区管理局
备案。

                              3
    (七)调整旅客服务费优惠政策

    不再制定旅客服务费优惠标准,具体优惠幅度由机场管理机构与

航空公司协商确定。

    以上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民用机场收费政策仍按照

《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8 号、《关

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 号、《关

于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

发[2013]3 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调整方案》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浦东机场属于一类 1 级机场,此次有关机场收费标准的调整预计

将对公司的营业收入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