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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机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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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上海国
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方舟律师、丁汀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业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对法律的理
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法律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
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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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年10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2017年10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上海国际机场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根据本所律师的
   见证,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14点00分在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锐军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
   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结果均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08,1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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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7.886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董事袁顺周先生、董事余宙先生、独立董事杨豫洛先生因
   出差未出席本次大会外,公司其余董事出席了本次大会;除监事沈小玲女士、监事
   李育红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大会外,公司其余监事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系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相关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并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08,152,00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7.8869


        根据监票人对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逐
   项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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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294,962,137           98.9917   1,346,125         0.1029   11,843,739       0.9054



        议案二:《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06,805,876           99.8971   1,346,125         0.1029             0      0.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上述议案一、
  议案二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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