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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包钢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2017-11-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材料


          ( 600010)




           2017 年 11 月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1、现场股东大会
    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23 日 15 点 30 分整
    地点:内蒙古包头市包钢会展中心小会议室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
                        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与会人员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010         包钢股份   2017/11/17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聘请的律师。
    3. 其他人员
四、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2—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关于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稀土精矿
供应合同》的议案
六、会议议程
   1、主持人介绍股东参会情况。
   2、主持人主持审议议案。
   3、股东提问和发言。
   4、股东投票表决和投票统计。
   5、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6、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7、公司董事和高管签署会议相关文件。
   8、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3—
*****************************
包钢股份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之一
*****************************
    1、关于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稀土”)签订的《稀土精矿供
应合同》约定,公司向北方稀土供应的稀土精矿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可
每半年重新确定一次。2017 年以来,在国家一系列稀土行业治理政
策的持续作用下,稀土产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以镧、铈、镨、
钕类为代表的轻稀土产品涨幅居前。据此,公司根据稀土市场产品价
格情况,向北方稀土提出重新确定稀土精矿交易价格。根据碳酸稀
土的市场价格,扣除碳酸稀土制造费用及行业平均利润,同时考
虑加工收率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稀土精矿交易价格为 14000
元/吨(含税 16380 元/吨),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按照调整后的稀
土精矿交易价格结算。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确保稀土精矿交易定价公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北方稀土拟按调整
后的价格重新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并按照新合同执行稀土精
矿关联交易。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回避表决。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4—
附件:
                      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草案)


    甲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栓师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乙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栓师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83 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关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

    稀土精矿。

    第二条 产品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吨。以含稀土氧化物(REO)的质量分数为 50%

计,以下同。

    第三条 产品包装、运输、检验及费用

   (1)稀土精矿包装应符合乙方稀土精矿包装要求,费用由甲

方承担。

   (2)甲方负责运输,送到乙方稀选厂院内库,运输及装卸费用

                            —5—
由甲方承担。

    (3)货物到乙方院内库后,甲方应提供重量磅单和检验报告,

由乙方对重量及质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以包头稀土研究院出具

的检验报告为准,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果对产品规格、包装、检验

方法等有变更要求时,甲方应按乙方所提出的变更要求予以调

整。

      第四条 产品供应量及交货期

      年供应量不超过 30 万吨,交货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第五条 产品质量标准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稀土精矿应满足以下质量标准:
                                                          -
 化学成分       REO        H2O         CaO            F         ThO2      Al2O3         P       Fe2O3

质量分数(%)   ≥50      ≤12.5       ≤10        ≤10        ≤0.3      0.1-3       实测值   实测值


续表
  化学成分      LaO/REO          CeO2/REO      Pr6O11/REO     Nd2O3/REO   Eu2O3/REO         Y2O3/REO
质量分数(%)   24-28.5            49-53        4.5-5.5        14-16.5    0.17-0.25         0.1-0.3

      第六条 产品质量异议期限及解决方式

    货到乙方仓库验收 1 个月无异议视为合格,如有质量异议,

按照乙方质量异议程序处理。

      第七条     产品价格及结算方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稀土精矿,价格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调

整为不含税 14000 元/吨(含税价 16380 元/吨)。乙方可以现款

                                              —6—
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向甲方支付所供稀土精矿货款。

   第八条 合同期限及终止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直至其按下列情况的规定被终

止:

    1.甲方事先提前不少于 30 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

同;

    2.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已发生的任何

权利或义务。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包头仲裁委

员会裁决。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并经双方有权部门审议批准之日起生

效。对甲乙双方 2017 年 9 月 1 日至本合同生效日之间的上述交

易,双方确认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

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在提供有关证明后可延期履行、部

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

约责任。
                           —7—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

   甲乙双方因生产经营、运输仓储之需要,要求增加、减少或

暂停供应稀土精矿时,应提前一周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各方签署页)




甲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
盖章:
2017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
盖章:
2017 年     月    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