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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包钢股份: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8-01-16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18-001
  债券代码:“122342”和“122369”             债券简称:“13 包钢 03”和“13 包钢 04”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1
月25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23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 月 24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 月 26 日
         摘牌日:2018 年 1 月 26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3 包钢 03”,代码为 122342。
     3、发行主体: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3 年期。
    5、发行总额:15 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4.98%。
    7、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止。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
息。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98%。每 1 手“13 包钢 03”(面值
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9.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9.84 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4.82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23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 月 24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 月 26 日
    (四)摘牌日:2018 年 1 月 26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1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包钢 03”(代码为
122342)持有人。
    五、兑付、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
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
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
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
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包钢 03”的合格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
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魏栓师
    联系人:白宝生
    电话:0472-2189515、2189530
    传真:0472-2189528
    (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辛志军
    电话:010-59026635
    传真:010-59026602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负责人:徐瑛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
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