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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能国际: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7-06-23  

						证券代码:600011         证券简称: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17-031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9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及通过沪股通投资内资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61 元人民币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9       -            2017/6/30      2017/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13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6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内资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200,383,44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0,811 万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9       -           2017/6/30      2017/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该等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除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外的
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公司内资股股东中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内资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61
元人民币。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内资股股票(“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
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内资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 0.261 元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
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
以退税。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
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对于属于《企
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内资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
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29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联系电话:010-6322 6564   6322 6590
联系人: 吕雅婧 公司财务部
           谢美欣 公司证券融资部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