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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高速: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09  

						证券代码:600012          证券简称:皖通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18-023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3 元
    A 股每股现金股息(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为人民币
0.20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6         -             2018/7/17      2018/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本年度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H 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 2018 年 5 月 1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58,6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81,480,3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6         -           2018/7/17      2018/7/1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下段所述“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
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人民币 0.2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
所本公司 A 股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
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23 元。


4. H 股现金股息派发
    H 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有关 H 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
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kexnews.hk 发布的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的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 号(230088)
联系电话:0551-65338697、63738923、63738922
联系传真:0551-65338696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