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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高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20-03-30  

						                        独立董事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

券交易所通知和指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安徽皖通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9 年度本公司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净利润为人民

币 1,251,643 千元,本公司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的会计报表年度利

润为人民币 1,239,823 千元。因本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到

总股本的 50%以上,故本年度不再提取。按中国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

准则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1,251,643 千元和人民

币 1,239,823 千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以境内外会计准则分别计

算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中孰低数为基础进行分配。因此,2019 年度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 1,239,823 千元。公司建议以公司总股

本 1,658,61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股息人民币 2.3 元(含税),

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 381,480.30 千元。本年度,本公司不实施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上述建议将提交本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本公司《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了分红标准和年度分红的最低比

例,并制订了完备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在拟订 2019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时,认真研究和分析了公司现阶段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发展需

要、股东利益的稳定性等因素,并对当年的分红情况及近三年的现金

分红率进行了测算。

    按照该预案,本年度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 2019 年度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4.76%。且公司连续三个

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三年内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已

超过 30%。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拟订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中有关现金分红标准、分红比例的要求。公司实施的现金分红政

策保持了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特此
独立董事签署页:




 江一帆 独立董事              姜军 独立董事




   刘浩 独立董事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