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20-03-30
独立董事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
券交易所通知和指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安徽皖通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9 年度本公司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净利润为人民
币 1,251,643 千元,本公司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的会计报表年度利
润为人民币 1,239,823 千元。因本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到
总股本的 50%以上,故本年度不再提取。按中国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
准则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1,251,643 千元和人民
币 1,239,823 千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以境内外会计准则分别计
算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中孰低数为基础进行分配。因此,2019 年度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 1,239,823 千元。公司建议以公司总股
本 1,658,61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股息人民币 2.3 元(含税),
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 381,480.30 千元。本年度,本公司不实施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上述建议将提交本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本公司《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了分红标准和年度分红的最低比
例,并制订了完备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在拟订 2019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时,认真研究和分析了公司现阶段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发展需
要、股东利益的稳定性等因素,并对当年的分红情况及近三年的现金
分红率进行了测算。
按照该预案,本年度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 2019 年度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4.76%。且公司连续三个
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三年内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已
超过 30%。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拟订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中有关现金分红标准、分红比例的要求。公司实施的现金分红政
策保持了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特此
独立董事签署页:
江一帆 独立董事 姜军 独立董事
刘浩 独立董事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