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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09-1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普通股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
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
配的规定;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一)履行公司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
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落实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决
策程序,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
合理性和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公司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原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
本监管要求。
    (四)公司需考虑资本规划实施的需要。2018 年,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制定
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20 年资本规划》,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规划期内,公司以满足资本监管要求为前提,设定了全面、审慎、前瞻的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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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目标,强化资本内源性积累,多渠道开展外源性补充,计划到 2020 年底,
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 8%、9%和
11%以上。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和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充分考虑并合理预
判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

    三、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未来三年,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
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
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
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资本充足率已低于监管标准,或预期实施现金分红后当年末资本充足率
将低于监管标准的情况;
    2、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规定的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3、其他公司认为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情况。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具体
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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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
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利润分配事项的决
策。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未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具
体原因、留存收益的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根据《公司章程》
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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