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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夏银行:股权投资管理办法2019-05-1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2019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投资行为,
防控投资风险,维护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
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定《华夏银行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本行以支付现金、发行证券及其他方式进
行的股权性投资行为等;不包括正常业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债转股等金
融投资行为,以及本行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交易性投资与理财活动。
   本行股权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设立、参股、收购等。
    第三条 本行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本行党委在股权投资管理方面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行《章程》,遵守本行股权投资的决策审
批程序;
    (三)符合国家战略和监管政策,符合本行发展规划;
    (四)有利于通过战略协同、业务联动、资源共享,提高本行竞争能力和盈
利能力,促进本行持续、健康、较快、协调发展;
    (五)有利于落实对被投资机构的管理责任,促进本行和被投资机构依法合
规经营,防范风险。
    第四条 本行股权投资应在全面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论证,
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确保股权投资不存在法律、政策障碍;
    (二)向已设立机构投资入股的,确保投资项目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及潜在
纠纷,无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或重大遗留问题有可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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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慎评估投资收益和风险,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及关联方在拟投资目标机构或新设机构(以下统
称为“被投资机构”)中合计持股比例原则上应达到控股,不能达到控股的,原
则上应可对被投资机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二章      股权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行战略发展部为本行股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
施股权投资相关管理制度,统筹组织股权投资项目选报、投资方案设计与实施、
投资后续管理、投资退出等股权投资工作。
   根据管控模式与组织结构的变化及其他需要,本行高级管理层可适时调整股
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完成股权投资相关事项,对被投资机构进
行专业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股权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是本行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
决策权限对本行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第八条 本行股权投资事项在提请股权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前,需经党委会审
议通过。
       第九条 本行股权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笔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10 亿元(含)以下的,由本行高级管理层批
准;
    (二)单笔投资金额大于人民币 10 亿元且小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年度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净资产金额 10%(含)的,由本行董事会批准;
    (三)单笔投资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
本行股东净资产金额 10%的,由本行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经本行股权投资决策机构批准的投资项目,由本行高级管理层组织
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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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本行股权投资决策机构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合同等法律性文
件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代表本行签署。


                   第四章 股权投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议。股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战略发展规划,对本
行股权投资事项进行研究,提出股权投资立项建议;本行业务部门也可根据职责
提出投资立项建议,提交股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初评立项。股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起草项目建议书,报本行高级管理层审议立项。
    第十四条 组建工作组。股权投资专项工作组由股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
组建,工作组成员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和工作必要性确定,投资建议部门、风险管
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可作
为工作组成员,必要时可选聘外部中介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股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作组成员完成以下事项:
    (一)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二)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
    (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设计投资方案;
    (五)组织进行投资谈判;
    (六)完成股权投资相关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五条 方案报批。股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起
草和准备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合同文本等报批文件,报股权投
资决策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投资申批。本行股权投资需经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股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申批工作。
    第十七条 方案落实。股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投资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办理合同签署、支付投资款项、移交资产、取得投资凭证等事宜。在签
署投资合同之前,本行不得支付投资款项、移交资产。
    第十八条 档案保管。股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投资档案移交本行档案
管理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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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

       第十九条 本行尊重被投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被
投资机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支持被投资机构快速发展,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条 本行维护被投资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履行出资
人职责外,不干预被投资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行通过被投资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帮助被投资机构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引导被投资机构落实本行发展战略,对涉
及股东权益的事项实施管控。
       第二十二条 本行通过帮助被投资机构建立健全和规范执行规章制度,促进
被投资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落实被投资机构向股东报告重大事项和信息的义务和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行通过建立和完善向被投资机构委派管理人员的选派、管理
和考核机制、重大议案决策表决意见审定机制、对被投资机构的信息收集报告机
制、对被投资机构公司治理和资本、财务状况的监控机制等,有效防控投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本行委派的董事、股东代表参加被投资机构的决策性会议,应
当按照本行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
向本行股权投资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并表监管要求对被投资机构实施并表管理。


                        第六章 股权投资退出

       第二十六条 本行已经实施的股权投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通过减
资、股权转让、股权划转、解散公司等方式退出投资:
    (一)被投资机构业务开展和效益与投资预期有较大差异,战略目标难以实
现;
    (二)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被投资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再符合本行发展战略需
要;
    (三)被投资机构经营出现重大亏损,且亏损状况难以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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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需要退出投资;
    (五)发生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退出情形;
    (六)本行认为有必要退出投资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行股权投资退出的权限、程序与股权投资的权限、程序相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夏
银行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华银制〔2013〕28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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