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关于本行与安邦集团签署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2017-01-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行与安邦集团签署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的独立董事意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
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
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一年服务
费用总额上限人民币 60 亿元。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该笔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核批准。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以上
关联事项后,认为:
以上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以
及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
有发现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立华、韩建旻、郑海泉
2017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