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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银行:2017年半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7-09-20  

						证券代码:600016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公告编号:2017-04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 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0 元人民币(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分配的方式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9/25              -              2017/9/26          2017/9/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 2017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分别
于 2017 年 6 月 17 日及 2017 年 8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9 月 25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公司 A 股总股本 29,551,769,34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46,212,321.28 元。A 股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

宣布,以人民币向 A 股股东支付。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9/25            -            2017/9/26         2017/9/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

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8 元人民币。如其认

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0 元人民币。


4.   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

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

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港

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港股通 H 股投资者

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

通 H 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

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致。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1)沪港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取得的

股息红利,H 股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

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 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
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2)深港通: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6]127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取得

的股息红利,H 股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

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 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

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建议本公司股东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处置本公司股份所涉及的中国、香港

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意见。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请参见本公司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的登载于香港联交所

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mbc.com.cn)《关于派发 2017 年 H 股

中期股息的公告》。


6.   H 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


     H 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登载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

本公司网站(www.cmbc.com.cn)的 H 股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560975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