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年度集团授信的独立董事意见2018-06-0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年度集团授信的
独立董事意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给予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年度集团授信额度 82 亿元,期限一
年,业务品种包括:(1)公司授信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
透支、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保函、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品种;(2)
融资类非授信业务品种;(3)经本公司金融市场部审批的同业拆借、债券投资等金融市场业务
品种(债券投资业务不得为信用方式);(4)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代理类
非授信业务等需要纳入关联方集团统一授信的业务品种。各项业务品种利率、费率执行本公司
定价政策且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年度集团授信额度人民币 82 亿元,占本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的 2.20%,占本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本的 1.67%,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项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核批准。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以上关联事项后,认为:
以上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以及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
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郑海泉、刘纪鹏、李汉成
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
201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