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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生银行:关联交易公告(新希望)2019-09-10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2019-05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集团
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集团统一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
望”)年度集团授信额度人民币 90 亿元,期限一年。业务品种包括:(1)公司授信业务项下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
证、保理、保函、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品种;(2)融资类非授信业务品种;(3)同业拆借、
债券投资、存放同业等金融市场业务品种;(4)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代理
类非授信业务等需要纳入关联方集团统一授信的业务品种。上述(1)-(3)项业务品种中,
除同业拆借外,其他品种业务均不得为信用方式;各项业务品种利率、费率执行本公司定价
政策且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
    ●    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永好先生回避表决。
    ●    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
响。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本笔年度集团授信额度占本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19%,占本公司 2019
年上半年末未经审计净资本的 1.50%,由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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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批准。集团统一授信额度项下第(2)、(4)类业务品种,如达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求的披露标准,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并完成相关的审批程序。
     2019 年 9 月 9 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19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9 年 9 月 9 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集团统一授信的议案》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回避 1 票,关联董事刘永好先生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本公司副董事长刘永好先生为新希望的实际控制人。截至 2018 年末,新希望实际控制
的新希望六和投资有限公司和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4.41%。新希望为本公
司关联法人。
    新希望成立于 1997 年,注册资本 8 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副董事长刘永好先生。
新希望旗下包括农牧、房地产、金融投资及化工四大业务板块,其中农牧板块收入超 90%。
截至 2018 年末,新希望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 943 亿元,负债总额为 502 亿元,资产
负债率 53.21%;2018 年实现营业收入 710.27 亿元,净利润 53.07 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主要内容: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同意给予新希望 2019 年度集团授信额
度人民币 90 亿元,期限一年。业务品种包括:(1)公司授信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
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保函、贷款
承诺等表内外业务品种;(2)融资类非授信业务品种;(3)同业拆借、债券投资、存放同业
等金融市场业务品种;(4)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代理类非授信业务等需要
纳入关联方集团统一授信的业务品种。
    定价政策说明:各项业务品种利率、费率执行本公司定价政策且不低于同期同业平均定
价标准。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新希望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
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田溯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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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原则、
本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
求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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