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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宝钢股份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5-24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于宝钢股份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宝
钢股份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关于宝钢股份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
况均符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业绩
指标考评计算规则优化方案》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剔除事项标准细
化方案》中对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的要求,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
的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个人的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为 114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合
计 1293.07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的相关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宝钢股
份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黄钰昌                      刘文波


    夏大慰                      李 黎


    张克华




                                            201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