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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钢股份: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2017-11-07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证券代码:600019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 别 提 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171号文)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本
公司”、“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7,764.46万股(含预留1,000万股,约占本计划
授予权益总量的5.6%)限制性A股股票,约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
股本总额2,210,265.69万股的0.8037%。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宝钢股份A股普通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99元/股。
    6.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080人(不含预留部分),包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等骨干
人员。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予以明确。

                                    1
    7.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8.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出之日起6年。
    9.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2年限售期和3年解除限售期。在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可按3年每年三分之一的比例解除限售。
    10.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2016 年度吨钢 EBITDA 不低于同
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 50 分位值且位列同期全球对标钢铁企业前五名;完成国资
委下达中国宝武分解至宝钢股份的 2016 年度 EVA 考核目标;利润总额较
2013-2015 年平均利润总额的定比增长率不低于 15%,且当年利润总额较“国内
8 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均值的倍数不低于 2.8 倍。

    1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8 年度吨钢 EBITDA 不低于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 75 分位值
              且位列同期全球对标钢铁企业前四名;完成国资委下达中国宝武
              分解至宝钢股份的 EVA 考核目标;利润总额较基期(2014-2016
              年)平均利润总额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4%,且当年利润总额较
   第一个
              “国内 8 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均值的倍数不低于 3.2 倍;
 解除限售期
              若对应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国内 8 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合
              计数同比上年跌幅超过 50%时,公司当年利润总额不低于对标企
              业的 90 分位值,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指标视为考核合格;宝武
              协同效益定比 2016 年不低于 20 亿元。

              2019年度吨钢EBITDA不低于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75分位值且
   第二个     位列同期全球对标钢铁企业前三名;完成国资委下达中国宝武分
 解除限售期   解至宝钢股份的EVA考核目标;利润总额较基期(2014-2016年)
              平均利润总额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当年利润总额较“国


                                 2
              内8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均值的倍数不低于3.5倍;若对应
              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国内8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合计数同
              比上年跌幅超过50%时,公司当年利润总额不低于对标企业的90
              分位值,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指标视为考核合格;宝武协同效益
              定比2016年不低于30亿元。

              2020年度吨钢EBITDA不低于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75分位值且
              位列同期全球对标钢铁企业前三名;完成国资委下达中国宝武分
              解至宝钢股份的EVA考核目标;利润总额较基期(2014-2016年)
              平均利润总额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当年利润总额较“国
   第三个
              内8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均值的倍数不低于4倍;若对应解
 解除限售期
              除限售考核年度“国内8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合计数同比
              上年跌幅超过50%时,公司当年利润总额不低于对标企业的90分
              位值,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指标视为考核合格;宝武协同效益定
              比2016年不低于30亿元。

    1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3.本计划须经国资委批准、宝钢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4.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
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
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
    15.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总则 ......................................................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9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 9
第七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 1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2
第九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1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19
第十二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2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1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2
第十五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 24
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 25
第十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 ........................................... 26




                                   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宝钢股份、本公司、
                     指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中国宝武             指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计划               指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公司依照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 A 股普通股股票,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本计
                          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获益
                          按照本计划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技能人员等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授公司股份的价格
                          从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
有效期               指
                          除限售/回购结束为止的期间,本计划有效期为 6 年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
股本总额             指
                          股本总额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
《考核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5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6
                             第二章   总则

    一、本计划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二、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股
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2.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
益共同体,调动核心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3.推动宝武整合融合化合工作,最大程度实现协同效应,确保重组目标实
现;
    4.快速提升各生产基地的制造能力,充分发挥宝山基地的带动作用和各基
地间的协同效应,不断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三、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1.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3.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4.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7
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
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
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等骨干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
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080 人(不含预留部分),具体包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等骨干人
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担任职务。预
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予以明
确。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且公示期不少于


                                 8
10 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
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
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
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宝钢股份”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7,764.46万股(含预留1,000万股授予后续符合激
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新任职核心骨干,约占本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5.6%)限制性
股票,约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股本总额 2,210,265.69万股的
0.8037%。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
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数   占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比例(%) 总额比例(%)

   诸骏生        执行董事             35.7       0.20%       0.0016%


                                  9
   储双杰            副总经理              33.3        0.19%       0.0015%

    刘安             副总经理              33.3        0.19%       0.0015%

   盛更红            副总经理              33.3        0.19%       0.0015%

    王静             副总经理              33.3        0.19%       0.0015%

   智西巍            副总经理              33.3        0.19%       0.0015%

   吴琨宗            财务总监              33.3        0.19%       0.0015%

   吴一鸣         董事会秘书               33.3        0.19%       0.0015%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
                                          16,495.66   92.86%       0.7463%
          技能骨干
              预留                        1,000       5.63%        0.0452%

              合计                        17,764.46   100.00%      0.8037%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

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在本计划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2年薪酬

总水平(含预期的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3.预留部分拟授予后续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新任职核心骨干,具体对象由公

司董事会确定,并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予以明确。



                          第七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的6年时间。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


                                     10
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            1/3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1/3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1/3
 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计划的禁售规定


                                  11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
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实际兑现的限制性股票收益原则上不超过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40%,激励对象超出
调控水平的收益上交公司。
    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
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3.99 元/股;
    2.本计划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50%,即 3.77 元/股。

    二、授予价格
    根据本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99


                                 1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每股3.9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
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
据本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九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本计划的授予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为B及以上,且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6 年度吨钢 EBITDA 不低于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 50 分位值且位列同期
全球对标钢铁企业前五名;完成国资委下达中国宝武分解至宝钢股份的 2016 年

                                  13
度 EVA 考核目标;利润总额较 2013-2015 年平均利润总额的定比增长率不低于
15%,且当年利润总额较“国内 8 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均值的倍数不低于
2.8 倍。
    上述授予业绩条件指标的计算包含原上市公司“武钢股份”的数据,其
2015 年利润总额按 0 计算。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期不得依据本方案授予任何限制性股
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期不得依据本方案向该激励对象授
予任何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条件。

    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
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14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
公司按规定回购。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
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按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18 年度吨钢 EBITDA 不低于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 75 分位值
              且位列同期全球对标钢铁企业前四名;完成国资委下达中国宝武
              分解至宝钢股份的 EVA 考核目标;利润总额较基期(2014-2016
              年)平均利润总额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4%,且当年利润总额较
   第一个
              “国内 8 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均值的倍数不低于 3.2 倍;
 解除限售期
              若对应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国内 8 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合
              计数同比上年跌幅超过 50%时,公司当年利润总额不低于对标企
              业的 90 分位值,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指标视为考核合格;宝武
              协同效益定比 2016 年不低于 20 亿元。

              2019年度吨钢EBITDA不低于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75分位值且
              位列同期全球对标钢铁企业前三名;完成国资委下达中国宝武分
              解至宝钢股份的EVA考核目标;利润总额较基期(2014-2016年)
              平均利润总额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8%,且当年利润总额较“国
   第二个
              内8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均值的倍数不低于3.5倍;若对应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国内8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合计数同
              比上年跌幅超过50%时,公司当年利润总额不低于对标企业的90
              分位值,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指标视为考核合格;宝武协同效益
              定比2016年不低于30亿元。

   第三个     2020年度吨钢EBITDA不低于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75分位值且
 解除限售期   位列同期全球对标钢铁企业前三名;完成国资委下达中国宝武分

                                 15
               解至宝钢股份的EVA考核目标;利润总额较基期(2014-2016年)
               平均利润总额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当年利润总额较“国
               内8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均值的倍数不低于4倍;若对应解
               除限售考核年度“国内8家对标钢铁企业”利润总额合计数同比
               上年跌幅超过50%时,公司当年利润总额不低于对标企业的90分
               位值,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指标视为考核合格;宝武协同效益定
               比2016年不低于30亿元。
    上述解除限售业绩条件指标的计算包含原上市公司“武钢股份”的数据,
其 2015 年利润总额按 0 计算。如涉及上级有权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
响应国家供给侧改革号召实施去产能等战略举措对相关业绩指标带来影响,造
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绩值进行还原,但
需报国资委备案。
    (2)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对标企业从全球钢铁行业及国内同行上市公司中,选取综合实力、盈利能
力、营收规模、产量规模等方面排名领先,以及产品结构、业务结构、工艺流
程与公司相近的企业。
    利润倍数对标企业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申万行业分类“申银万国一级
行业指数-钢铁”中年报口径营业总收入排名前 8 位的代表性上市钢企(不包括
“宝钢股份”),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000709.SZ        河钢股份            000932.SZ         华菱钢铁
   000778.SZ        新兴铸管            000959.SZ         首钢股份
   000825.SZ        太钢不锈            600022.SH         山东钢铁
   000898.SZ        鞍钢股份            600808.SH         马钢股份


    吨钢 EBITDA 全球对标企业为阿塞洛米塔尔钢铁、韩国浦项制铁、日本新日
铁住金株式会社、印度塔塔钢铁、美国钢铁、俄罗斯耶弗拉兹钢铁、巴西盖尔
道钢铁、“河钢股份”、“鞍钢股份”以及“山东钢铁”等 10 家具有全球代表
性的上市钢企。吨钢 EBITDA 国内对标企业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申万行业分


                                  16
类“申银万国一级行业指数-钢铁”中年度报告披露粗钢产量数据的 24 家代表
性上市钢企(不包括“宝钢股份”),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000709.SZ         河钢股份        600782.SH           新钢股份
     000898.SZ         鞍钢股份        000761.SZ           本钢板材
     000825.SZ         太钢不锈        601003.SH           柳钢股份
     000708.SZ         大冶特钢        600282.SH           南钢股份
     600022.SH         山东钢铁        600569.SH           安阳钢铁
     000932.SZ         华菱钢铁        600126.SH           杭钢股份
     600808.SH         马钢股份        600231.SH           凌钢股份
     000959.SZ         首钢股份        002110.SZ           三钢闽光
     600307.SH         酒钢宏兴        000717.SZ           韶钢松山
     600117.SH         西宁特钢        600010.SH           包钢股份
     600581.SH         八一钢铁        002075.SZ           沙钢股份
     601005.SH         重庆钢铁        600507.SH           方大特钢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
大的样本极值,则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
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
调整需报国资委备案。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五个档次。根据个
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
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
体见下表:



绩效评价结果(S)      AAA        AA        A        B            C
    标准系数                      1                  0.8          0

                                  17
    5.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业绩条件。
    6.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
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8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9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
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
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计划公告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估计约为 39,688.18 万元,该
成本将在本计划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假设 2017
年 12 月授予,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授予数量       总成本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6,764.46      39,688.18     2,024.08   24,288.96   9,470.21   3,904.94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第十二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计划在获得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
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核规定,公司
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程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


                                   20
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
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本计划终止实施,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
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董事会薪酬委员


                                     21
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有权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
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
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解除限售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
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
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他税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22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
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
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
    3.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


                                   23
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4.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
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重违纪,
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
的股票收盘价。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五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导致提
前解除限售的情形;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24
                     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本计划上述相关规定确
定,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的程序
    1.公司发生本计划规定的需要回购情形,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
案,并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5
                     第十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
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执行。
    四、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计划尚需完成如下法定程序之后才可实
施:
    1.国资委审核批准本计划;
    2.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
    五、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本计划管理办法。
    六、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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