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参与投资孟加拉吉大港燃煤电厂项目 20%股权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拟参与 投资孟加拉吉大港 2×660MW 燃煤电厂项目 20%股权的议案》,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已就前述议案相关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关于拟参与投资孟加拉吉大港 2×660MW 燃煤电 厂项目 20%股权的议案》涉及的投资事项,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关于拟参与投资孟加拉吉大港 2×660MW 燃煤电厂项目 20%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姚先国、汪祥耀、韩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