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参与投资孟加拉吉大港燃煤电厂项目 20%股权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参与投资孟加拉吉大港 2×660MW 燃煤电 厂项目 20%股权的议案》,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客 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参与投资该项目,有助于公司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业务 发展的空间; 2、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公司和关联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等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姚先国、汪祥耀、韩灵丽 2017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