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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能电力: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修订)2017-11-09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 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职能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监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证券部具体办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讨论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充
分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党委会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职能机构应当向全体监事和党委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时,职能机构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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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拟定的提案在发出会议通知正式提交监事会前,应当按照党委会先议的原
则,征求党委对会议提案的意见。党委应当召开会议,对监事会拟议的重大问题
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监事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可
向监事会提出。
    进入监事会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监事会前就党委研究讨论的有关
意见和建议与监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提议人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秘书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提议人的书面提议后,在发出会议通知正
式提交监事会前,应当按照党委会先议的原则,征求党委对会议提案的意见。党
委应当召开会议,对拟提交的提案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
有需要监事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监事会提出。
    进入监事会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监事会前就党委研究讨论的有关
意见和建议与监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在董事会秘书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提议人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董事会秘书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公司或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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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秘书。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进入监事会的党委成员在监事会决定时,要充分发表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
议,并将决定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党委发现监事会拟决问题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
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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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的
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的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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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会议文件,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具体由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 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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