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宁夏“一控五参”电源项目股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现就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收购宁夏“一控五参”电源项目股权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就前述议案相关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收购宁夏“一控五参”电源项目股权的议案》涉及 的交易事项,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履行大股东承诺,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收购宁夏“一控五参”电源项目股权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姚先国 汪祥耀 韩灵丽 2017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