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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能电力: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12  

						                       关于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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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8H0002 号

致: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或“公司”)的委
托,指派张鸣律师、陈婧律师参加浙能电力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能电力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能电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能电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能电力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能电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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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5: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
 市莫干山路 511 号杭州梅苑宾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起止时间为:自 2018 年 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相关公告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分别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于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1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 16 人,共计代表股份 10,804,832,979 股,
占浙能电力股本总额的 79.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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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浙能电力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             孙玮恒           10,592,909,385        98.0386            是

1.02                 曹路         10,592,909,380        98.0386            是

1.03             王建堂           10,592,909,380        98.0386            是

1.04             戴新民           10,592,909,380        98.0386            是

1.05             应苗富           10,592,943,380        98.0389            是


       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韩灵丽           10,592,909,480        98.0386            是

2.02             何大安           10,592,943,480        98.0389            是

2.03             韩洪灵           10,592,909,480        98.0386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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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议案序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号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                  王莉娜      10,592,696,670          98.0366            是
3.02                  陈立新      10,592,909,580          98.0386            是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已由参会股东进行
表决并均获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能电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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