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浙能国际股权并控股设立 浙能国际能源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转让浙能国际股权并控股设立浙能国际能源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聚焦主业发展,减少关联交易,统一电煤采 购,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值为作价依据,公平合理,在关联交易审议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关 联交易。 独立董事:韩灵丽、何大安、韩洪灵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