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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能水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18-08-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正在履行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能水电”、“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杨博、黄艺彬、郭小元、郑侠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8 年 7 月 31 日-2018 年 8 月 2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杨博、郭小元、秦镭、束颉晟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自上市以来的“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1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能够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能够顺利履行
各自的职责;同时,建立了良好的治理架构和权力制衡机制。
     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各管理层级能够顺利履行职责,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公
司具有规范有序的组织结构和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具有较为有效的绩效考核体
系,具有独立的经营监督体系。公司经营管理层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具有良好
的职业操守,具有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能力。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检查发行人财务报告,并经发行人进行确认,保荐人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 A 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拟投资于下述项目:
                                                           项目核准批   使用募集资
序                                          机组容量(万
       项目名称      核准和环保批复文件                      复投资         金
号                                            千瓦)
                                                           (亿元)     (万元)
                    发改能源〔2013〕990号
1    苗尾水电站                               4×35.00       177.94     171,030.66
                    环审〔2012〕58号
                    发改能源〔2014〕2212
2    乌弄龙水电站                             4×24.75       121.32     141,972.28
                    号环审〔2013〕269号
                    发改能源〔2013〕412号
3    里底水电站                               3×14.00       54.56       64,823.78
                    环审〔2011〕205号
       合计                   -                281.00        353.82     377,826.72

     经核查,华能水电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
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人逐月核对了
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华能水

                                       2
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
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人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未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对外担保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人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除已披露的母子公司
之间提供担保以外,未发生其他对第三方的担保行为,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3、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人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投资。
    综上,保荐人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上市以来不存在未经审批的重
大关联交易;除已披露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以外,未发生其他对第三方的担
保行为,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以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重大对外投资。

(六)经营状况;
    经查阅华能水电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经营良好,伴随 2017 年以来公司
发电量逐渐增加,收入稳步增长。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各项业务运作正常,经营业绩稳步上升, 2017
年全年公司经营情况总体进一步提升。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3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与长城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
有关要求,对华能水电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
证券和长城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华能水电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
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的相关要求。
    华能水电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信证券、长城证券将持续关注华
能水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杨   博




                          黄艺彬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郭小元




                          郑   侠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