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1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2017-42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0 月 1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71 号远洋宾馆三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6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4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974,822,006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537,671,36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437,150,63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48.9783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8.136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0.841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因公司董事长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刘汉波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5 人,为执行董事、总经理刘汉波先生、非执行
董事张炜先生、林红华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武生先生和阮永平先生。执
行董事、董事长孙家康先生、执行董事陆俊山先生、非执行董事冯波鸣先生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芮萌生、叶承智先生和张松声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未能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候任董事黄小文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2 人,为监事陈纪鸿先生和职工监事徐一飞先生。
监事翁羿先生及职工监事安志娟女士,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总会计师项永民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李倬琼女士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境内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婧艽律师、贺琳菲律师及
本公司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作为按香港联合交易所
规定的 H 股股份监票人)派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黄小文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537,671,254 100.0000 15 0.0000 100 0.0000
H股 421,613,357 96.4458 15,537,280 3.5542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1,959,284,611 99.2132 15,537,295 0.7868 10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聘任黄小文 746,659 99.9846 15 0.0020 100 0.0134
先生为公司执行
董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 1 项非累积投票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承婧艽、贺琳菲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