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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国际: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17-05-11  

						证券代码:华电国际            证券简称:600027        公告编号:2017-01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订后的《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

交易,并且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认为,修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

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修订《融资

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持续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于2017年3月28日,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华电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华电融资租赁”)续订《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据此,华

电融资租赁同意根据《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约定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度

董事会召开之日(即2018年3月30日前后)的期间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所提供融资余额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2.5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在经续订的《融

资租赁框架协议》下,所有融资租赁项下不时未偿还的融资总额为人民币8.9亿

元,未超过原年度上限规定的数额。

    鉴于本公司未来三年内将要建设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较多,资金需求量较

大,为降低资金成本,为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低成本资金支

持,本公司建议将现有《融资租赁框架协议》下融资余额的年度上限由人民币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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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60亿元;协议的期限调整为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止的三年期间;其他条款的内容保持不变。因此,于2017年5月10日,本公司与

华电融资租赁签订经修订后的《融资租赁框架协议》,据此,(1)经修订后的《融

资租赁框架协议》期限为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届满,及(2)融资租

赁框架协议项下的融资余额年度上限由人民币12.5亿元提高至人民币60亿元。

    本次修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已于本公司2017年3月27日至

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在审议此议案时,三位董

事,即赵建国先生、苟伟先生和褚玉先生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及

其子公司担任职务,因此被视为拥有重大权益,在审议批准修订《融资租赁框架

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时放弃投票。本次修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

易所涉及的金额比例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此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此项修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

并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此项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

的商业利益,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均是公平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华电融资租赁为经中国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批准于2013年在天津市成立的融

资租赁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华电融资租赁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51亿元。于

2016年12月31日,华电融资租赁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56.14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23.96亿元。华电融资租赁2016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7.43亿元,净利润为

人民币2.05亿元。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华电融资租赁可向中国华电及其成员公

司提供直接租赁、转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及不同类型

的融资租赁服务。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华电持有华电融资租赁80.01%的股权,因

此华电融资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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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订后《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 日期

    2017年5月10日

    2. 订约方

    (i) 本公司;及

    (ii) 华电融资租赁

    3. 融资租赁额度

    融资总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实际投放以本公司的资金需求而定。

    4.   期限

    期限为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三年。

    5.   融资租赁服务

    根据修订后的《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华电融资租赁将应本公司的要求或指

示,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该等服务包括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服务。就售

后回租服务而言,华电融资租赁将从本公司购买设备,而该设备日后将回租予本

公司。本公司将于每个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间届满后,按代价人民币1元购买该融

资租赁项下的有关设备。

    本公司相关成员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将就每项融资租赁订立独立执行合同,

各执行合同的条款与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条款一致,而各执行合同须于融资租赁

框架协议(或其重续协议)持续有效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所有融资租赁项下不时未偿还的融资总额余额将不超人民币60亿元。本公司

在确定华电融资租赁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年度上限时,主要综合考虑到

以下原因:(1)历史交易金额;(2)本公司未来的发展计划及其因日常运营及发

展而产生对华电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需求;(3)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本

公司设备的性质、价值及预期使用年限;(4)本公司融资额预计需求及华电融资

租赁提供融资租赁的能力及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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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融资租赁成本

    根据修订后的《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厘定华电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的融资成本的比率将不高于同时期、同期限银行借款基准利率,和国内其他融资

租赁公司所提供可比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成本且不高于其向中国华电其他成员

单位提供的同种类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成本。

    四、修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修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交易预计将优化本公司的债务结构,

减少本公司的融资成本,提高本公司的资本使用率并促进本公司的业务发展,特

别是能为本公司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的发展提供稳定、可靠、低成本的资金支持,为本公

司未来的日常经营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公司认为,修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

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没有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本公司不会因该修订《融资租赁框架协议》

及其项下的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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