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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石化:2017年半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7-09-13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17-2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9/19           -               2017/9/20        2017/9/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决定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

司 2017 年半年度股息分派方案已经公司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二、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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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本公司 H 股股东现金红利派发安排请参

阅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121,071,209,64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107,120,964.60 元(含税及等值外币)。其中 A

股股本 95,557,771,046 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9,555,777,104.6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9/19         -                2017/9/20            2017/9/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

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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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

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

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 元。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

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

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投资者热线:010-59960028

投资者传真:010-5996038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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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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