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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航空: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11-14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 2017-064

债券简称:15 南航 01                           债券代码:13605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17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1 月 20 日

    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发行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支付 2016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9 日期间

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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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5 南航 01。

     (三)债券代码:136053。

     (四)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 30 亿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

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63%。

     (八)起息日:2015 年 11 月 20 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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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581

号。

    (十四)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63%。本次付息每

手“15 南航 01”(136053)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6.30 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29.0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

取得的实际每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32.67 元。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9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时间:2017 年 11 月 2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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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南航 01”持有

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

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

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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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

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5 南航 01”(136053)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6.30 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南航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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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

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

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 12 号冠昊科技园区一期

办公楼三楼 3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顺

    联系人:钟仕鹏

    电话:020-86123424

    邮编:51040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 6 号国信证券大厦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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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周磊

     电话: 010-88005099

     传真:010-88005099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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