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06
证券代码:600029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公告编号:
2018-04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1 - 2018/7/12 2018/7/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6 月 15 日 的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88,173,272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1,008,817,327.2 元。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7/11 - 2018/7/12 2018/7/12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
计入股东账户。
(二)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三)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 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
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
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1 元。
3.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
(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
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4.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
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
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9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
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 对于投资香港联交所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
的扣缴等事宜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
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sair.com)的《(I)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及(II)二零一七年末期股息》公
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秘局
联系电话:020-86112480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