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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航空: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06  

						证券代码:600029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公告编号:

2018-04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1       -           2018/7/12      2018/7/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6 月 15 日 的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88,173,272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1,008,817,327.2 元。


三、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8/7/11       -          2018/7/12       2018/7/12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

计入股东账户。

    (二)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三)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 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

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

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1 元。

    3.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

(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

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4.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

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

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9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

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 对于投资香港联交所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

的扣缴等事宜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

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sair.com)的《(I)

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及(II)二零一七年末期股息》公

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秘局

联系电话:020-86112480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