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变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2018-09-12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变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提
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宜
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变动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18)粤正平法字第 08187 号
致: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广东正平
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根据其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2017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17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有关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核准实施
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南
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龙控股”)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H 股
股票所涉及投资者权益变动及是否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
请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
据中国法律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2、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中国法律主要包括:《公司
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事实
情况,在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施了核查和验证,采用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等。本所保证本《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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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
见》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及口头证言,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隐瞒、虚假、遗漏或重大误导,所提供材料中的所有印章、签字均是真实的,
且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问题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该等数据和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6、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
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本所同意发行人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及/或审批机构的审核要求使用或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在使
用或引用时,不得因使用或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
关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和确认。
7、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词语 定义
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
发行人 指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南航集团 指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前身
南龙控股 指 南航集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南龙控股有限公司
亚旅实业 指 亚旅实业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
《H 股认购协议》 指 《关于认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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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的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不时的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正文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南航集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及一致行动
人南龙控股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而发生。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1、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认购中国
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认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H股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研究
报告的议案》、《关于修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豁免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控股股东、发
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措施作出承诺的议案》、《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相关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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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共计十三项议案。
2、发行人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控股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措施作出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确认本次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涉及评估事项专项意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A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的议
案》共计十项议案。
(二)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2017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召开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
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豁免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关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就相关措施作出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方案(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及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认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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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
认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
修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及董事会相关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
行H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的议案、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方案的议案、
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方案的议案及关于《中
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方案的议案,合计十八项议案。
(三)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发行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
国资产权[2017]1113 号《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和H
股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80000 万股
A股股份和不超过 60092.5925 万股H股股份的总体方案;同意南航集团以所持
资产和现金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数量的 31%,同意南龙控股以现
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的全部股份。
(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8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中国南方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31 号),
核准发行人增发不超过 600,925,925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H 股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H 股股
票向董事会确定的特定对象(即南龙控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确
定为 6.034 港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人向南龙控股发行 H 股的数量为
600,925,925 股。
经核查,南龙控股已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向发行人支付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认购款合计 3,625,987,031.45 港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南龙控股为南航集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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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南航集团,南航集团直接持有
发行人 4,039,228,665 股A股股份,通过南龙控股和亚旅实业间接持有发行人
1,070,362,000 股H股股份,合计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 50.65%。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收购人有“在
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
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情形的,可以免于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
1、经非关联股东审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豁免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的议案》,同意豁免南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
大会及 2017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以及南龙控
股的承诺,南龙控股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其在本
交易中取得的任何H股股票,但在中国法律及发行人其他适用法律及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允许的情况下,转予南航集团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子公司
的除外,受让主体仍须继续履行上述承诺直至限售期届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南龙控股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豁免申请。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南航集团,南航集团直接
持有发行人 4,039,228,665 股A股股份,通过南龙控股和亚旅实业间接持有发行
人 1,070,362,000 股H股股份,合计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 50.65%。
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南航集团仍直接持有发行人 4,039,228,66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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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股份,通过南龙控股和亚旅实业间接持有发行人 1,671,287,925 股 H 股股份,
合计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 53.43%。
3、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将增加至 10,689,099,197
股,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符合《证券法》第
五十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发行人的上市地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南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符合《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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