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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2015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6-08-12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6-0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的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

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实行差别化税率,股权登记日后
再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及通过沪股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45 元。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8 日(周四)

    ◆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9 日(周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9 日(周五)

    一、批准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已登载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根据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的方式,向 2015 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和 H 股股东派
发现金红利,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6,058,454,200 元(含税),占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60%。
    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数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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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含税)。
     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和港股通投资者支付,以
港币向H股股东(不含港股通投资者)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2015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
(即:人民币0.849072元兑1.00港元)计算。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安排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2016 年 6 月 28
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
网站(http://www.cs.ecitic.com)发布的公告。
     2、发放年度:2015 年度。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
的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0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 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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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 QFII 以外
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
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
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每股人民币 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
致。
    三、A 股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8 日(周四)
    2、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9 日(周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9 日(周五)
    四、A 股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A 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8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
日(2016 年 8 月 19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安排
    H 股股东(包括港股通投资者)的分红派息实施安排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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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日 、 2016 年 6 月 28 日 在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披 露 易 网 站
(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发布的
公告。
    七、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383 5383,010-6083 6030
    联系传真:0755-2383 5525,010-6083 6031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0 层(100026)
    八、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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