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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6-20  

						证券代码: 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 2017-025
债券代码: 122384              债券简称:15 中信 01
债券代码: 122385              债券简称:15 中信 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发行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因 2017 年 6 月 25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支
付自 2016 年 6 月 25 日至 2017 年 6 月 24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5 中信 01(122384)、15 中信 02(122385)。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分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和 10 年期固定利
率两个品种,其中 5 年期品种 15 中信 01(122384)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55 亿元,
票面利率为 4.60%;10 年期品种 15 中信 02(122385)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25 亿
元,票面利率为 5.10%。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
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6、付息日: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6 月 25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 10 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6 月 25 日,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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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7、兑付日: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6 月 25 日,前述日期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 10 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 年 7 月 30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0、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 5
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 4.60%,每手“15 中信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46.00 元(含税);10 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 5.10%,每手“15 中信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1.00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23 日
    2、付息日:2017 年 6 月 26 日(因 2017 年 6 月 25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
后的一个工作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5 中信 01”和“15 中信 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
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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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
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
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中信 01”和“15 中信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
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
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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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凯、李晓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8214、010-60837372
   邮政编码:100026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海梅、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56 号方圆大厦 23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9
   邮政编码:10004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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