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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2018-03-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识别、防范和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
之间(包括另类投资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下同)的利益冲突,有效防范合规风
险,避免公司声誉损失,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理办法》、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
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各
类业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 利益冲突的定义
    利益冲突是指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不一致,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利益不一致,
以及公司不同业务之间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当不同主体的利益相互不兼容、为了特定主体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将对其他
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利益冲突就会产生,可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为了
公司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特定客户的利益所采取
的行为对其他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特定业务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
业务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条 各主体的分工
    合规总监和合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建立本办法,并负有审查、
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各部门、业务线(以下简称“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并可根据本部
门的业务特点制定适用于自身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子公司应建立适用于自身的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是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制定
和实施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合规专员/子公司合规部门协助负责人制定和实施相
关制度。
    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应当对本人的执业活动中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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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当报送合规部审核和备案。
       第五条 利益冲突的识别、报告和管理
       公司坚持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的执业行为准则。各部门、子
公司员工在执业过程中有义务对利益冲突保持敏感和进行识别;对于是否涉及利
益冲突存疑的,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合规专员或本公司合规部门咨询;对于已识
别的利益冲突,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子公司汇报,各部门/子公司应自行或咨询
本公司合规部门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相关利益冲突进行管理。
       第六条 防范利益冲突的基础性措施
       公司建立并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通过对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在部门/
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系统等方面的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
互隔离等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
突。
       第七条 管理利益冲突的基本方法
       对于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后仍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各部门/子公司应当
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披露;利益冲突可能对客户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的,原则上还应取得客户认可;采取披露或取得客户认可措施仍难以有效
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对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采取限制措施;在对相关业务进
行限制时,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八条 高管分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具有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业
务。
       原则上公司一级市场业务和二级市场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不
能由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分管。
       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行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不得同时分
管投行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
       第九条 员工兼职要求
       公司业务人员不得同时从事两项或两项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与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含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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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在上述机构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
机构成员。
    公司人员不得在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含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
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
    信息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信息技术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第十条 墙上人员管理
    公司对墙上人员实施以下管理:
    (一)墙上人员应当对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并不得利用接触的信息为自己或
向他人推荐买卖股票或其他证券,不得获取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二)墙上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具体业务的决策,如具体交易的证券、数量和
价格等。公司有关具体业务的决策机构或议事机构应当根据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
冲突,实行适当的人员回避。
    墙上人员是指由于其所负有的管理职责对获取不同信息隔离墙内的相关信
息有持续且合法业务需求的人员。公司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内部控制部门人员等属于墙上人员。
    第十一条 跨墙人员管理
    保密侧业务需要公开侧业务派员跨墙进行业务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
所属部门/子公司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公开侧业务的工作人
员需参与保密侧业务并接触内幕信息的,或公开侧业务的工作人员被动接触到保
密侧业务的内幕信息的,也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
漏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未公开信
息。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价格敏感
性后方可回墙。上述未公开信息公开或不再具备价格敏感性时,跨墙需求部门/
子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合规部门。
    保密侧业务之间、公开侧业务之间发生业务人员主动或被动知悉另一业务未
公开信息的情形,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的借调人员、轮岗人员、交流人
员、调动人员比照跨墙人员进行管理。
    保密侧业务是指基于业务需要可以或应当接触和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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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保荐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业务。公开侧业务是指保
密侧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禁止利益输送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输送各种利益,禁止接受利
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第十三条 新产品、新业务和业务协同中的利益冲突管理
    公司合规部在新产品、新业务评估过程中,对于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相应
的管理措施发表意见。
    各部门/子公司在开展跨部门业务协作过程中,应对产品或业务方案、协作
安排是否可能引发利益冲突进行评估。各部门/子公司需对评估发现的潜在利益
冲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各部门/子公司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相应的管理
措施存疑的,应咨询本公司合规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问责
    各部门/子公司执行和落实本办法要求的情况将作为合规考核的重要内容。
    相关部门/子公司、人员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合规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合
规问责措施、联合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采取纪律或经济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制度的制定与解释
    本办法由董事会授权合规总监和合规部拟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于2018年3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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