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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2018-09-05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8-061
债券代码:145769           债券简称:17中信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发行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18年9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年
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品种二)。
    3、债券简称及代码:17中信03(145769)。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期限2年,
票面利率4.97%。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
证函[2016]1928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
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为两年期,每年付
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和2019年的9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挂牌时间和地点:2017年9月22日于上交所挂牌。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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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2、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本期债券本年度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
月11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7%,每手“17中信03”(面值人民币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7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11日。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9月11日上交所
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中信03”公司债券持有人。
    4、付息日:2018年9月12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7中信03”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
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
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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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7中信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再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若税务部门后续
发布最新税务政策,公司将按照相应政策,办理缴税工作。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凯、李晓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8214、010-60837372
       邮政编码:100026
    2、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海梅、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57184603
       邮政编码:100029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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