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2017-04-28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
为进一步完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障公司股东
权益,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三一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7 年-2019 年)》。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征和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盈利水平、重大
投资安排等因素,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
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本规划制定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对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实施积极、稳定、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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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诉求)、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
资收益权。
四、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
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与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
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
于六个月。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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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
供分配利润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其
中: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本次现金股利除以本次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
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五)股票分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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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
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调整与监督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财务状
况拟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
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
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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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
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需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
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公司审议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的投票权。
7、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执行及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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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
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分红回报规划,并确保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
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2、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分红回报规划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3、若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
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三年回报规划调整由董事会
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回报规划调整发表意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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