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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一重工: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7-08-30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7-060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如下: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独立董事 3 名。                  独立董事 4 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

(一)审批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的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       委托贷款)、收购出售资产、提

10%),20%以下(含 20%)的对外 供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管理资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产和业务、租入或租出资产、赠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资产、资源事项;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

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项(以下简

产 10%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称“交易”,交易的定义按照上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   的有关规定执行)、关联交易以

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及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如下:

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公司拟进行的交易符合以

产 2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下标准之一(不适用的除外)的,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于以

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   下任一标准,依据中国证监会、

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二)审批除《公司章程》第四 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条(一)规定的应由公司股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低于以下全部标准的,由公司董

事项;                         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审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产 10%以上(含 10%),不超过 20%;

经审计净资产 5%的关联交易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项。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组 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 10%),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不超过 20%;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含 10%),不超过 2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含 10%),

                               不超过 2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含 10%),不超过 20%;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指标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

                       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定

                       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

                       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高于以下任一标准,依据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不超过 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不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不超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过 5%的关联交易;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

                               体计算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除《公司

                               章程》第四十一条(一)规定的应

                               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审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三)审批《公司章程》第一百

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投资、收购 一十二条由董事会授权审批的事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项。

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

源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