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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高速: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20  

						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17-016
债券代码:122431                债券简称:15 闽高速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7         -                2017/6/28          2017/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2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已刊登在 2017 年 5 月 1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744,4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11,66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7         -               2017/6/28         2017/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2)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4)福建省公路物资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

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 元。如其认

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

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 18 号福建交通综合大楼 26 层

电话:0591-87077366    传真:0591-87077366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