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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高速:关于“15闽高速”公司债券的付息公告2017-08-04  

						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编号:临 2017-017
债券代码:122431             债券简称:15 闽高速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闽高速”公司债券的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0 日
    2、债券付息日:2017 年 8 月 11 日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
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闽高速”)将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1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和《2015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
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闽高速
    3、债券代码:122431
    4、发行总额:20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3.53%
    7、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9、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1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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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发行人行使赎
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11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8 月 11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5 闽高速”的票面利
率为 3.53%。每手“15 闽高速”(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5.3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28.24 元,QFII 投资者实
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1.77 元。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5 闽高速”付息的具
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日期为 2015 年 8
月 7 日的《2015 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
要。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0 日
    2、债券付息日:2017 年 8 月 1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 2017 年 8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闽高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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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
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
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等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
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
代缴。如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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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
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
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
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 18 号交通综合大楼 26 层
    联系人:何高文
    电话:0591 - 8707 7366
    传真:0591 -8707 736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人:李强、梁华
    电话:021-3856 5898
    传真:021-3856 59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 - 6887 0114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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